乾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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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乾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医疗卫生救助
4.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群众安全防护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科技支撑
6.8装备保障
6.9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奖励和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县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乾县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政府办1名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1名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办、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人武部,调集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县安委会办公室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镇(办)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县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县发改局: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县工业局:
参与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县教育局:
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
事故发生后,依法对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和组织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县监察局: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县民政局:
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
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协调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商务办: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生局:
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质监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县广电局: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局:
组织协调农机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电力局: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依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各镇(办)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3县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办)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镇(办)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县政府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市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
由县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县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2.3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镇(办)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协调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办)应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镇(办)、县有关部门(单位),必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3.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3.3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发生在县外、可能对本县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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