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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总结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
(中级班)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
黄少宽
2008年3月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特定人群包括: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孤儿)、残疾人
第一节老年社会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
目标:
•我国老年社会政策法规的目标即“五个老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每节的编写逻辑都一样,每节都有2个考点:
1内容
2方法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三大类共十项合法权益)
第一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即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2)住房权,即老年人有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
(3)婚姻自由权,即老年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
(4)财产所有权,即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继承权,即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第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生活保障权,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2)健康权,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
(3)文化教育权,即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
国家举办老年福利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即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贡献的权利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一般性方式方法
(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3)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4)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具体方式方法
(1)有关部门保护。
主要指行政保护
(2)司法保护
(3)有关组织保护。
主要指老年人组织保护
第二节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2-1)
1)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益表现在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升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2-2)
(4)财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6)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主管部门保护
2.司法保护
(1)立法保护
(2)司法和执法保护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4)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第三节未成年人社会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3.《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2006)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2-1)
1)生存权。
生存权即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2)发展权。
发展权即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2-2)
(3)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即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参与权即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关爱与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关爱与尊重;开展成长教育;确保学生健康与安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政策文本: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内容
•责任人
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措施
(1)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监控
(2)学校教育与管理
(3)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
(4)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栏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法
(1)工读学校矫治
(2)司法矫治
(3)社会包容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2)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4)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安置孤儿的形式
政策文本:
2006年《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安置形式
1.家庭养育
2.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
3.收养
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财政部门职责
2.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3.卫生部门职责
4.教育部门职责
5.劳动就业部门职责
6.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7.公安部门职责
8.司法部门职责
9.建设部门职责
10.民政部门职责
11.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媒体、群团组织、社会力量)
第四节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
《残疾人保障法》
两个考点:
1.内容
2.方法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2.教育权
3.劳动权
4.精神文化生活权
5.社会福利权
6.环境友好权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加强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2.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3.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
5个考点:
1.结婚条件
2.关系规定
3.离婚条件
4.救助
5.结婚离婚登记
结婚的条件要求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两个: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3)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包括:
①相互尊重。
②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亲子关系
(1)父母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和管教的权利与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的条件要求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也称自愿离婚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
(4)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诉讼离婚的条件有: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离婚的权利救助
1.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2.共同拥有住房的处理原则
3.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原则
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
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6.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规定
政策文本: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结婚登记的规定
2.离婚登记的规定
登记机关:
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第二节私有财产继承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继承法》(1985)
•法定继承的准则
1.男女平等准则
2.按顺序继承准则
3.均等准则
4.照顾准则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
遗嘱继承的基本要求
1.遗嘱的实质要求。
2.遗嘱的形式要求。
遗嘱有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1)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的放弃与接受。
(3)先还债后继承原则。
(4)照顾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原则。
(5)发挥遗产效用原则。
(6)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第三节收养关系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收养法》(1999年)
•3个考点:
(1)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2)收养程序和收养效力
(3)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1)被收养人条件
(2)送养人条件
(3)收养人条件
收养的准则
(1)自愿
(2)夫妻共同收养
(3)夫妻共同送养
(4)收养只限一名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
(6)父母优先原则
收养的法定程序与效力
收养的法定程序
即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似制效力
(2)收养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关系解除与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到收养登记机关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第六章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第一节社区矫正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
•2个考点:
适用范围
任务
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特点
1.社区矫正的福利性
2.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3.社区矫正的专业性
社区矫正的意义
1.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社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2.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内容
•社区矫正的任务
1.行刑
2.矫正
3.安置救济
•社区矫正的内容
1.行为督导
2.教育矫正
3.组织公益劳动
第二节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
•3个考点:
基本原则,程序,纪律
•概念:
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
2.调查研究
3.进行调解
4.结束调解
人民调解必须奠定的纪律
第一,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第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第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七章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
3个考点:
1对象认定
2性质认定
3待遇认定
第一节抚恤优待工作政策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死亡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类。
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的优厚待遇。
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贷款、邮政、供应、参观游览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
狭义的优待仅指国家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的优待金。
抚恤优待对象认定
8类人:
•现役军人
•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死亡性质认定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残疾抚恤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
•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可享受抚恤。
第二节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政策文本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2个考点:
1.范围,形式
2.规定
•对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包括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
必须由国家和政府负责。
•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原则
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八章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居民自治政策法规
•《宪法》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3个考点:
性质任务;功能运作与组织结构;居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2-1)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2-2)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的其他任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1.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2.居民委员会的任期和选举周期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以连选连任
4.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居民会议
1.居民会议的组成
2.居民会议的举行和决定
3.居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4.居民会议的职权
第二节村民自治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宪法》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2.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和选举的时间要求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普遍性原则
4.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办法和程序
5.对妨碍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办法
•可向有关机关举报,经调查后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
•最后,还规定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等,以确保落实村民的合法选举权利。
村民会议的性质
•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
村民会议的职能
(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4)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的组成
(2)村民会议的召开
(3)村民会议的决策
(4)村民会议的召集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1)基本任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2)其他任务。
①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相关服务保障。
②资源财产管理和保护。
③自我教育。
④社区矫正。
城市社区建设政策
•政策文本: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
•2个考点:
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第二,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第三,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第四,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第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1)拓展社区服务
(2)发展社会卫生
(3)繁荣社区文化
(4)美化社区环境
(5)加强社会治安
第九章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4个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
3.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5.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
•3个考点:
(1)4个类型
(2)申办条件
(3)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含义
•其一,这种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其二,这些举办者举办这种社会组织所利用的资产为非国有资产;
•其三,这种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1.企业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社会团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是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是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申请。
3.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节基金会登记管理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的概念
我国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的分类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2.理事会的职能
3.监事及其职能
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注意比较重要的第五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节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政策文本:
《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众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事业的认定
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辅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对捐赠和受赠的总体规定
•对捐赠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对受赠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1.对捐赠的确认
2.对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
3.建立报告制度
4.捐赠人的管理权限和受赠人的责任
5.管理成本的标准
对捐赠者的优惠措施
1.对企业捐赠的所得税优惠
2.对个人捐赠的所得税优惠
3.对境外捐赠物资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
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2-1)
•政策文本:
《中国慈善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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