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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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xx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工作原那么
3.3事故预警
4.2应急响应的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救援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5.2社会救助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1预案治理与更新
8.2有关用语的含义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治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治理方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治理方法》、《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治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工作原那么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马上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
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紧密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纳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乡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宁乡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进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治理局、市市场监督治理局、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市总工会、市消防大队、市气象局、市海事处、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治理局〕,由市应急治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组织全市事故应急工作;贯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针,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牵头负责全市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市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其他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与市委办、市政府办衔接;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公布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新闻公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进展和改革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和物资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做好救灾物资储备。
市教育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督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督促通信运营商做好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参与其他事故的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疏散人员,对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参加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勘查、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市民政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市财政局:
依照指挥部统一调度,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的相关自然资源数据和资料,并做好相关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城市供排水应急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调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组织抢修损坏的交通设施,参与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和周围水环境监测,参与制定水环境修复方案,并参与实施。
市林业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市应急治理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全市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防控事故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并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市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大队:
按指挥部统一调度,承担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海事处:
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事故涉及的水上交通管制和相关救援工作,协调航道疏浚工作。
市供电公司:
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用电保障。
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各类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市指挥部依照救援需要进行调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
负责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治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治理工作。
2.2.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其职责是:
执行市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市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依照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应急救援;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事故现场信息;依照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部门及职责
依照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信息公布与舆情引导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治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
由市消防大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信息公布与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信息公布工作;规范媒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官宣事故新闻,以正视听。
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
由市应急治理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受事故妨碍群众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
由市应急治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
由市应急治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对调查中发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
2.3应急联动机制
市指挥部建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
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
3预警信息与处理
3.1预警信息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
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
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
3.2信息处理
3.2.1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依照事故妨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
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辩识评估。
3.2.2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隐患信息后,要紧密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预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马上报告市政府、市指挥部,同时抄报市应急治理局和市直相关部门。
市应急治理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3.3事故预警
3.3.1预警分级:
依照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进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原那么上分为四级:
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预警公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和解除,并由市指挥部备案。
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公布和解除。
3.3.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公布机关、公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妨碍范围、预警级别、3.3.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要紧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媒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媒介公布,同时充分利用各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预警措施:
公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预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
依照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进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妨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备。
〔2〕事故差不多发生,马上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3.4分析和共享
市应急治理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市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市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宁乡市人民政府官网猎取事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峻程度和妨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跨行政区域的事故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处置。
4.1.1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妨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4.1.2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宁乡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其它需要报请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3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长沙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需要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处置的事故。
4.1.4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
由宁乡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一般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治理局负责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应急治理局分管副局长及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对事故发生所在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也应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妨碍大、救援难度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市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带领应急、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应依照舆情妨碍范围和程度,派出相关人员指导、协调事故舆情响应工作。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承担事故抢救、现场恢复、善后处理的主体工作,其要紧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应及时率相关工作人员先行进场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到达事故现场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职责分工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4.2.2Ⅲ级应急响应:
由宁乡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宁乡市指挥部直截了当指挥全市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应带领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的要紧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的要紧负责人、分管副职及相关工作人员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置。
上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有较高层级领导已到达或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工作时,市指挥部的指挥长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指导督促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由宁乡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委、市政府要紧领导应马上率领相关分管市领导、市直相关单位、乡镇〔街道〕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赶赴事发明场,在上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动员组织本市力量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市级分管副职、市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紧负责人应充分利用距离优势先期抵达现场,充分利用事故发生早期的有利时机率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4.3事故报告和处理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市应急治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通过;〔四〕事故差不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可能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五〕差不多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2尽管发生在宁乡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生产安全造成重要妨碍的事故,要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
4.3.3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假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马上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政府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
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操纵事故进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操纵或切断事故链。
市属以上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中央、省属、市属在宁企业、特别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市行政区域、妨碍特别严峻时,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Ⅲ级、II级或I级应急响应。
4.5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要紧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别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照事态进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乡镇〔街道〕或行业领域妨碍较大的事故救援行动,由市指挥部协调实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持协调。
4.6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依照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照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操纵工作,负责治安治理。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照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请求市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依照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缘故,评估事故进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11信息公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相关部门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那么,做好事故信息公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操纵,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解除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依照事故级别和事故发生地,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妨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治理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损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缘故、通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较大以上事故报请长沙市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宁乡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市指挥部。
依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市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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