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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二、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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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风险的大量性;
2、风险的同质性。
风险的大量性:
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
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
风险的同质性:
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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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适度性原则;4、稳定性原则;5、弹性原则。
1、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合理性原则:
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能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定高费率。
)
3、适度性原则:
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4、稳定性原则:
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
5、弹性原则:
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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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
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存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3、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4、总准备金:
(或称“只有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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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三、保险的特征
(一)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二)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四)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五)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社会保险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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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限定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量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或称“保险准备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4)适用的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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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
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6)保费负担不同。
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二)保险与救济
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
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三)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1、消费者不同。
保险的消费者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有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地承保;储蓄的消费者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一般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
2、技术要求不同。
保险集合多数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来分摊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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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需要有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而储蓄则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须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消费目的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
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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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业务种类: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
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主要业务的种类: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
2、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三、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保险可分为:
原保险、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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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
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四、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
共同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
(一)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二)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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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
2008年,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达322.81万人,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社会风险管理
(三)社会关系管理
(四)社会信用管理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2、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属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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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制度;3、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
(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于发展
1、海上保险。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
2、火灾保险。
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
在收费标准上,巴蓬采用了按房屋危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的方法。
这是现代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从而使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
3、人寿保险。
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责任保险。
在西方非寿险保险公司中,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占到非寿险保费总收入的30%~50%,在保险市场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一)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又译名“谏当保安行”、“广州保险社”)。
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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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险市场不断增加,有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
2、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保险密度:
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也的发展水平。
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1、经营主体多元化。
2、运行机制市场化。
3、经营方式集约化。
4、政府监管法制化。
5、行业发展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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