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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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宜丰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小型水利工程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全县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具体是指: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
(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
(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①流域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公里,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②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
(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
(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坝、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创造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走向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的健康道路。
第四条各乡镇(场)水务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建立工程建设和管护制度、细则,订立各项建管和用水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场)水务站负责该乡镇(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跨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乡镇(场)水务站或县直专管单位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专业化、集体化、社会化等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场)水库和堤防工程管理所、农民用水协会等基层水利管理组织,选聘管理人员。
创建社会化、专业化等中介管理机构,通过委托、竞聘、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由当地乡镇(场)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组织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场)水务站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场)水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
(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小型水利工程的关系。
(五)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建设和管护项目的审查、审批、指导、监督、验收。
列入乡镇(场)级项目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水务站负责组织,列入县级项目及以上项目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管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二)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村级组织管理、村民自治管理、经营合同管理”等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管理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建设和管护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
(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
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五)负责建设和管护项目的规划、设计、报批、筹资、实施、验收和管理。
(六)服从水利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要切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建管和用水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工程设备,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条件,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和管理职责。
1、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
负责水库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随时掌握水库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
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日常和汛期检查、巡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搞好水库大坝内外坡、坝顶、溢洪道、涵管、启闭设施等日常管护。
执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度汛方案和用水调度方案,做好灌溉用水及防汛抗旱等工作。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
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随时掌握工程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搞好日常和汛期巡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制订和执行用水调度方案,做好灌溉用水及防汛抗旱等工作。
。
3、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
负责河道及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和防汛等工作。
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随时掌握工程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搞好日常和汛期巡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修养护、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
制止及上报涉河违法违章行为(如采砂、炸鱼、植树、种菜、排放超标污染物、倾倒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落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管护范围:
根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蓄滞洪区、堤坝及其堤脚外管理区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它堤防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15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无堤岸的河道上口两侧边缘外不少于10米。
4、水闸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
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随时掌握工程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搞好日常和汛期巡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修养护、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
制订和执行运行管理方案,做好灌溉和防汛等工作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
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制订和执行供水调度方案、操作规程、维修养护制度、水费征取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考核制度等,定期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
6、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当从严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占地范围和有关设计文件,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勘察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批文件。
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先征得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管理组织要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法制教育,依法管护工程,树立人人爱护工程、用好工程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损坏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
为了保护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农村泵站、涵闸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塘坝、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向塘坝、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粪便,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五)禁止擅自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
在小型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
(六)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都要逐步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并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倡导沟畦、小块灌、管灌、喷滴灌等新技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用水户向小型水利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用水申请;
(二)小型水利管理单位根据各用水户的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所属水利部门审批;
(三)小型水利管理单位与各用水户根据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应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推广渠道衬砌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八条有大中型水利工程调配水量灌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的统一调度,合理发挥本工程的效用,顾全大局,提高灌区的总体效益。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逐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二十条 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由小型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好用好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以及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六章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完善水费征收政策和县乡镇财政补助机制,引导群众“一事一议”,倡导社会捐助,创建“信贷融资”平台,争取上级资金扶助等,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定水费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水费制定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四条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导群众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道路。
主要依靠受益群众或集体筹集,合理负担施工劳务。
对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或效益发挥不正常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受益组织,给管理单位或人员划拨适当的责任田、报酬粮等方式,以解决管理报酬和运行维修费用,或由集体组织收入按需要定期给予补贴和提留。
第二十五条建立稳定的县乡镇财政补助长效机制。
小型水利工程应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及工程建设管护经费的筹集,各乡镇(场)级人民政府适当补助,出台相应资金补助计划,县级财政采取稳步上升的资金奖补措施。
工程建设和管护经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竣工结算审计总投资进行投资结算。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激发他们投资、投劳、捐赠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明晰工程产权,开拓融资渠道,创建“信贷融资”平台,进行资产融资。
第二十八条各级小型水利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并做到用水量、经费收入和支出“三公开”,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建设和管护资金的作用,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接受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水务、财政、审计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和管护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对每个管理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凡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和人员,由县及乡镇(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建造房屋、设施或者垦植的,限期拆除、退出;侵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面养殖的,限期退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交纳水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肇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凡构成损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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