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与生活 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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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与生活知识点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与生活
案例导入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重大发展
五、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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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案情简介:
琼瑶告于正侵权纠纷案。
2015年,76岁的台湾作家琼瑶认为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遂将该剧编剧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公司等5名被告诉至法院,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索赔2000万元。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定,于正等5被告侵害了琼瑶《梅花烙》剧本及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于正作为编剧、制作人、出品人、艺术总监,其在明知或应知剧本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情形下,仍向其他被告提供剧本的电视剧摄制权,并参与了该剧的摄制工作,系共同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万达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同为该剧制片方,共同实施了摄制行为,应就侵害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4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发行与播放,5被告共同向琼瑶连带赔偿500万元。
宣判后,5被告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16日,市高院对该案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问题:
1.琼瑶的起诉应否受理?
2.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
3.当事人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分别说明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1.社会的发展是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根本动力。
近年来民事纠纷数量大量增加,诉讼效率却没有相应提高;一系列实体法相继出台和修改,诉讼结构和案件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公益诉讼等新型案件的不断涌现,需要民事诉讼法做出新的调整新的调整;近年来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了大量经验;法学界的研究和呼吁也使民众的法律理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2.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要与时俱进。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王胜明这样说。
3.2007年10月28日的修改只解决了“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申诉难”和“执行难”是司法领域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
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当事人申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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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申诉)案件227002件,法院决定再审48214件,改判15568件,其中,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
这表明,经过再审的案件,约有三分之一是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百姓申诉有理。
这22万多件申诉案件仅仅是法院立案的,至于法院不予立案的申诉案实难统计。
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
这意味着,有一半左右的“法律白条”最终难以兑现。
2007年10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公众瞩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历经三审后,终于出台。
《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并非是拆筋动骨式的“大修”,而是着力破解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
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
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4.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2年的立法计划。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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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
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三、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第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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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
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增加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4.完善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
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建议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5.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增加规定: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
建议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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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2.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3.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第四、完善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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