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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市政3号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黑建质[203]3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康[2∞13]3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中直有关单位、省
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_,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哈尔滨市政、齐齐哈尔、牡丹江、哈尔滨气化等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向哈尔滨市政、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等市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1、各市(地)对实施细则主要项目统一规定表格、表式不得擅自修改;
2、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各市(地)可自行印刷;
3、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修改意见,请函告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其作进一步完善后,省建设厅批准其作为黑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的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抄送:
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省农垦总局监督站专业监督站、有关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_,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含县城及小城镇)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路灯、城市轻轨、地铁及防洪等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但可参考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为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编制,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1、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即操作依据;
2、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必要的机构、制度,并赋予其应有的权责,保证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
3、施工现场应有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包括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检验、施工过程的试验、检验等;
4、施工现场应有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达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工序质量的控制是落实过程控制的基础
1、加强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
2、加强工序质量的控制,建立控制点、检查点和停止点的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保存期限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_GB/T50328的规定,未作规定的,按长期保管期限执行。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_GElT50328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八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岗位印章(不得仅盖印章或由他人代签L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婚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技术文件中按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_GB50319的规定,填写A、C类表,并有监理单位按规定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该记录应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七个工作臼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损毁或丢失文件,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1、施工图技术文件及所用的标准图集;
2、工程量清单;
3、工程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日期和项目经理部年度施工计划;
4、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地形控制网测量图;
5、国家现行的法规、规范、技术标准、规程;
6、有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成果资料;
7、施工季节、施工设备及资源条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按施工阶段绘制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
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
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文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时提出并得以解决的问题,应填写工程洽商记录,需要图纸说明的应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图或设计补充图。
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并做交底纪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内容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
2、地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4、抗震设防或地震裂度是否符合要求;
5、几个单位共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间、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之间、平立剖面之间有无矛盾;
6、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
7、说明中所列规范、标准图是否现行;
8、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
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
9、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构造上是否存在不利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或容易导致质量、安全、工程费用增加等方面问题;
10、施工安全、环保质量有无保证。
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包括计划交底、组织机构交底、质量交底、安全交底等;工序施工交底包括材料及加工要求交底、施工方法交底、施工顺序及衔接要求交底等。
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是施工过程的备忘录,由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或工长)逐自认真进行记载。
施工日志主要内容:
1、日期、天气;
2、工程部位,施工队组及人员调动情况,施工机械及材料供应情况,重要结构、重要隐蔽的操作人、验评人;
3、施工活动记载:
(1)主要部位、工序施工的起、止日期;
(2)施工阶段特殊情况(停电、停水、误工)的记录;
(3)质量、安全、设备事故(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的记录;
(4)设计单位在现场解决设计和质量问题的记录(若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
(5)变更施工方法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的记录;
(6)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摘要记录;
(7)有关领导或部门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或建议;
(8)钢材、水泥等的见证取样情况;
(9)施工现场计量情况。
第十七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莓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对照产品出厂质量合格量书、出厂检(试)验报告、订货合同和相应产品标准逐项进行检r.检查应有书亩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现场。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应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并经设计和建设单位认可。
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
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
复试结果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方可使用。
复试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委试单,并且原则上只能和一个检测、试验机构签定委试合同;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7、因特殊原因,发生一个单位工程向另一个单位工程移料时,应有两个单位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出据,标注移料批量、签字并加盖公章;
8、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包括防水材料)应100%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9、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和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10、检测、试验机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表格、表式出具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数据及结论要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必须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负责人的签字。
11、进场材料、设备的存放与管理应满足保持材料质量的要求。
(二)水泥
1、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28天强度报告。
2、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曰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等主要项目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_GB175等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合使用。
3、水泥复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二次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1)水泥出厂或检测超过三个月(快硬性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2)对材质有怀疑或有争议的水泥;
5、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并有明确结论。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
1、钢筋使用前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_GB1499等的规定,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其内容包括:
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四项指标;
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4、经冷加工的钢筋,冷加工后还必须作机械性能试验。
冷拉钢筋机械性能包括:
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四项指标;冷拉低碳钢筋机械性能包括:
抗拉强度、伸长率、反复弯曲三项指标;
5、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钢绞线、高强钢丝等张拉钢筋,应依据《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_GB/T5224等的规定,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包质量应按每60t为一批抽取一组试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标准的规定;
7、外观检查:
(1)普通钢筋混凝土用钢筋应平豆、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2)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用预应力筋展开后应平顺,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3)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用预应力筋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禧皱;
8、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后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9、钢(筋)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四)沥青
1、沥青使用前应按设计和《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_GB50092中的要求对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化、粘附性(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等主要项目进行复试并出据报告;
2、经较长时间存放的沥青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同一工程使用不同沥青时,应明确记录各种沥青所使用的路段及部位。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产品性能应符合《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标准》GB12441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等规定。
(六)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2、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性试验报告;
3、对下列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大跨度结构中的一级焊缝;
(4)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5)设计要求的焊缝;
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5、焊接材料按要求应进行烘干(烽)的,应有烘干(烽)记录。
烘干(烽)记录内容包括:
烘干(培)办法、时间、测温记录、烘干(培)鉴定及烘干(焰)测温人的签字。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1、砌块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
抗压、抗折强度。
复试的抽检数量应符合《砌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GB50203有关规定;
3、施工时所用的砌块的产品婪窍不应小于28天;
4、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并有写写确结论。
(八)砂、石
1、普通混凝土用的砂、石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试验。
试验项目一般有:
筛分析、表现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
2、沥青混凝土用的砂、石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_GB50092的规定,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试验;
3、道路基层用砂、石应按现行公路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_JTJ034规定的检验内容、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明确结论的报告。
(九)外加剂、掺合料
1、工程中使用的外加剂必须经省建设厅认证;
2、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使用前,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_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_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3、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_GB50164的规定;
4、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混凝土中掺用的矿物掺合料使用前,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6、沥青混凝土采用抗剥离措施时,掺合料的质量和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_GB50092有关规定。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1、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2、新型防水材料必须是经省建设厅推荐、各市(地)建设局准用的产品。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1、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应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2、防腐涂料和油漆,必须是在有效保质期限内的合格产品;
3、用于屋面、墙体等处保温的聚苯乙稀泡沫塑料板(简称聚苯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隔热用聚苯乙稀泡沫塑料}GBI0801的规定进行试(检)验,主要试(检)验项目有:
表观密度、导热系数、吸水率、氧指数、厚度偏差等;
4、用于保温的珍珠岩,使用前应进行复试。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对氧化钙和氧化铁含量等技术指标进行现场复试,其结果应符合《公路路西基层施工技术规范_JTJ034或《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建筑消石灰粉_JC/T481等的规定。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的内容包括:
配合比、活性氧化钙力口氧化铁含量、烧矢量、|集料抗压强度或压碎值、最大干密度或最佳含水量、出厂含水量、7天或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3、路拌要有以下试(检)验资料:
(1)混合料配合比实测值;
(2)混合料的活性氧化钙加氧化镁含量;
(3)混合料实测含水量;
(4)混合料颗粒筛析结果;
(5)混合料抗压强度(7天或28天龄期)。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合格证书的内容包括:
1、沥青混凝土类型(矿料级配及沥青规格用量);
2、稳定度;
3、流值;
4、空隙率;
5、饱和度;
6、标准密度。
或者按下列内容提供:
1、沥青混凝土类型(矿料级配及沥青规格用量);
2、lO℃劈裂抗拉强度;
3、10℃劈裂抗拉垂直变形;
4、试件饱和试验;
5、标准密度。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在混凝土出厂后33天内,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
(1)订货合同编号;
(2)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
(3)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
(4)原材料名称、品种和规格;
(5)配合比报告单;
(6)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抗冻等性能的试验结果;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设备安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如:
各种清洗剂、油脂《润滑剂、紧固件等)出厂证明等。
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设备、产品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并留有相应文字记录;
3、各种阀门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4、进口设备必须配有相关内容的中文资料;
5、上述1、2两项供应厂家应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6、混凝土管、金属管等其它管生产厂家应提供有关的强度、严密性、无损探伤的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七)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
1、应有预应力锚具、连接器、夹片、金属波纹管等材料的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_》GB/T14370、《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3013等的规定;
2、设计或规范有要求的桥梁预应力锚具,锚具生产厂家及施工单位应提供锚具组装件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对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经施工单位认可和建设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可不作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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