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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010年11月11日
1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提出的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迅速抢救受灾人员和有效防止事故扩大,特制定本计划。
2瓦斯、煤尘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2.1瓦斯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2.1.1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
全矿各单位要严格按制度对停风、停电进行审批,否则对责任者严肃处理,杜绝井下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坚持做到稳定、连续运行,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杜绝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现象。
确实需要停电时,由机电科正式填写停电申请,经值班矿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送电,同时一通三防科必须制定停风和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工作面停风后,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开掘面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当班电工方可在瓦检员的协作下开启局部通风机。
若瓦斯浓度超过上述规定,一通三防科必须采取有效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
开掘面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2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全矿井下各开掘工作面,必须每班设专职瓦检员按要求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对无人员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对瓦斯浓度的许可范围和处理措施,要严格执行《规程》第135~142条。
2.1.3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班瓦检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严禁出现少检、漏检、假检等情况。
2.1.4井下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程》要求吊挂及设置,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间断地对井下各开掘工作面及回风系统进行瓦斯监测。
按规定安设齐瓦斯传感器,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校验,保证自动检测报警断电功能正常发挥作用,实现瓦斯动态监测管理,有效的掌握井下实际情况。
2.1.5对井下密闭按规定定期检查,并确保密闭5米内巷道支护和密闭质量牢固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杜绝采空区漏风。
同时要对井下各类盲巷及时进行封闭,并挂“禁止入内”的警戒牌,严禁任何人进入或在密闭处停留,做到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2.1.6巷道贯通必须执行《规程》第108条的规定,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必须在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50米,其它巷道20米)审批完毕,并认真贯彻落实,严禁所开掘的巷道在无贯通通知单或贯通措施的情况下贯通,同时要求必须在贯通前做好贯通后通风系统的调整准备工作。
2.1.7合理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搞好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井下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真正做到“以风定产”的要求。
2.1.8尽可能减少串联通风,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报矿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严禁二级串联通风。
实行扩散通风的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井下局部通风地点杜绝循环风。
2.1.9消灭井下各类明火、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
放炮的开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无封泥或不使用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且严禁裸露爆破,严禁只检查一次瓦斯浓度而多次放炮。
2.1.10开掘工作面必须配齐“三专两闭锁”及“双电源、双风机”装置,液力偶合器使用不燃液,且有合格的防爆片、易熔塞。
机电科应按《规程》第490条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2.1.11积极预防和处理瓦斯积聚。
一通三防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井下发生瓦斯积聚,对井下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生瓦斯积聚,要制定专门的排放措施及时处理。
2.1.12开掘队组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瓦斯管理的规定,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严禁任何人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设备。
2.1.13全矿队级以上干部、安全检查人员、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流动电钳工及重要岗位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使用好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瓦检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检员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所有井下硐室各开掘工作面和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都应列入检查范围。
2.1.14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开掘工作面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必须有救护队协同作业进行该区的瓦斯排放工作。
2.1.15杜绝在总回风道中铺设供电电缆及安设电气设备。
2.2煤尘事故的预防、处理
2.2.1公司经理对矿井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防尘技术领导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经理主持的防尘工作会议,保证防尘所需资金和装备,建立、健全防尘管理制度,施工队组必须安排专职防尘人员。
2.2.2一通三防科必须按规定对井下各开掘工作面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巷内的粉尘进行清洗并要求施工单位安设水幕,且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2.3开掘队必须按标准安装所辖范围内的防尘隔爆设施,并正常使用和维护。
2.2.4开掘队组必须使用湿式凿岩。
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20米范围进行洒水降尘,每班定期对巷壁进行冲洗。
2.2.5一通三防科必须积极推广先进的防尘设施和手段。
在井下各运输转载点、装卸点尽可能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实现运输转载点喷雾自动化。
2.2.6各施工队组必须使用好掘进机的内、外喷雾。
2.2.7一通三防科必须每月要求施工单位对井下各条大巷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洗,其它地点积尘由相应的施工队组按规定进行清扫、冲洗。
2.2.8一通三防科必须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工作,及时分析测尘结果,并要求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尘措施。
由一通三防科进行监督落实。
2.2.9机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专项措施,尤其要使用好除尘风机。
2.2.10开掘队必须按规定吊挂好井下各处隔爆水槽,水槽数量和水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实现隔爆设施标准化。
2.2.11进一步完善井下所有防尘管路,严禁任何人破坏井下防尘设施。
2.3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时的处理措施
2.3.1全矿职工必须会使用自救器而且能够熟练操作。
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卧倒,戴好自救器,待冲击波过后,在跟班领导的带领下,沿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避灾路线撤到地面,井下其他人员要按《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自救、互救,沿避灾路线,有组织地撤到地面。
2.3.2积极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范围和气体成分,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电源,防止二次爆炸。
2.3.3在证实确无二次爆炸的可能后,应迅速修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排除烟雾。
3井下火灾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3.1井下火灾的预防
3.1.1外因火灾预防:
⑴矿井要有通风系统,必要时实现局部和全矿性的反风。
⑵井口及绞车房、仓库等地点必须配备专用消防器材。
⑶要坚持贯彻执行矿井防止火灾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消防并举”。
⑷制定严格的防灭火制度及井口检身制度。
防止引火物带入井下。
⑸加强电器设备管理:
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从技术上把关对电器设备和电缆、皮带等合理选择,正确安装和使用,并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严禁带电检修电器设备,坚持五消灭。
⑹选择不燃性风筒,各种峒室和安装设备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⑺斜井口须防止烟火进入。
⑻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⑼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要符合要求规定,在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检修室和主要机电设备附近,要设置消防管理办法以及灭火器、砂箱等灭火器材。
⑽井下不准存放机油,当班领用剩余交回。
⑾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及时密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防止煤层自燃发火。
3.1.2内因火灾预防:
⑴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废旧巷道,隔绝采空区漏风。
⑵及时处理发火头隐患。
⑶正确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
3.1.3按《规程》第10条规定,严格入井前的检身制度。
3.1.4严格机电设备管理,凡无合格证和“MA”标志的机电产品不准下井,凡非阻燃胶带和非阻燃电缆严禁下井使用,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3.1.5严格火工品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库存火药、雷管量按《规程》224、227条规定执行。
3.1.6加强皮带运输机的维护,防止皮带跑偏打滑现象,消除托辊不转和短缺现象,及时清理机头、机尾浮煤。
3.1.7井下所有机电硐室、皮带机头等地要备齐足够的消防器材。
3.1.8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氧焊工作,确需进行时,必须遵守《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加强管理和制定措施,由经理审批。
施工时,有关部门要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
3.1.9开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自燃发火征兆:
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出汗”;出现火灾气味(煤油、汽油、松节油或煤焦油味);空气与煤壁温度骤增;人体不适,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空气中氧气含量减少,CO、CO2含量增加。
要求全矿职工要熟知发火预兆和避灾。
3.1.10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3.1.11按《规程》第225条规定,井底车场的消防器材库必须按要求配齐各种消防材料、器具。
保卫科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库内失效的防灭火器材,库内消防材料、工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井下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消防材料、工具必须及时补齐。
3.1.12在生产系统形成后必须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工作。
3.2井下发生火灾时的处理措施
3.2.1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清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向有人作业的巷道蔓延。
3.2.2及时切断火区电源。
3.2.3采用灭火器、砂子、水直接进行灭火,若火势较大无法直接灭火,必须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3.2.4用水灭火要有足够的水量,由火的外围向火中心逐渐灭火。
灭火时必须切断电源。
不能用水灭油火灾,电缆着火应停电并用砂子和灭火器灭火。
3.2.5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如下通风制度:
3.2.5.1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而引发事故。
3.2.5.2加强矿周边煤矿的检查,防止小窑发生火灾后波及大矿。
3.2.5.3在井下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
无论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都必须做到:
a)不导致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造成爆炸事故。
b)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c)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的地方。
d)有助于阻止火势的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
f)必要时将排水、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使用。
4井下水灾事故的预防
4.1井下水灾的预防
4.1.1圆之翰项目部应结合矿实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有针对性的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并及时下发年度、季度、月度矿井水情水患预报,并根据施工情况加强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及时填绘完善矿井充水性图。
4.1.2井下职工要掌握并熟悉井下出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突然加大、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和避灾路线。
出现突水征兆时,队组领导与安检员应立即命令停止工作,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向邻近工作区域人员发出警报。
4.1.3各相关队组及科室领导要熟悉圆之翰项目部提供的年、季、月和随时性水情、水害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隐患不消除不得开工。
4.1.4为防止地表水、大气降水灌入井中,雨季前安监处、矿生产技术科、矿调度室、圆之翰项目部应检查和安排疏通工业广场的排洪沟以及河床、排水沟、涵洞、电缆沟。
4.1.5加强对周边煤矿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开采范围,防止越界、越层开采,造成由周边煤矿进水危及本矿。
在雨季,生产技术科要加强对周边煤矿的水情监测工作。
4.1.6加强井下排水设备及管路的检修与维护,保证矿井受到水害威胁时能安全运转,发挥其抗灾作用。
4.1.7防治水工程应保证设计合理、施工严格,完工有竣工及验收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返工。
4.2井下发生水灾时的处理措施
4.2.1井下发生水灾时,灾害点的队、组领导应积极组织职工进行抢险、避灾和汇报工作,切忌个人盲目行动。
4.2.2事故初期,事故地点及附近的职工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判断灾情,迅速汇报矿调度室,及时向可能受危及区域人员发出警报,在加强防护、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抢险工作。
4.2.3圆之翰项目部、矿生产技术科应迅速开展水情调查,观察和分析突水的地点、水源、涌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并协助有关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同时在救灾过程中加强观测,防止水灾事故扩大。
4.2.4发生水灾时,伴有其它事故发生的危险,如瓦斯涌出、冒顶等,相应的职能部门要制定对应措施,协助救灾工作。
4.2.5事故发生后,全矿上下要齐心协力,在防治水领导小组的带领下,救护被困人员,保护矿井,使事故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4.2.6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在汛期时的巡视检查,并加强对水仓水位变化的观测,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如发现突发水灾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关闭密闭防水门,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立即开启水泵,并观察水位的变化,如水位不下降应增开水泵。
排水期间,对设备应加强检查,并及时汇报,随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在没有接到矿调度室命令时不得随意撤人。
中央泵房排水能力不能控制水位上涨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与矿调度室联系,在征得矿调度室许可后,方可按下面避灾路线撤出:
中央泵房→通往副斜井井筒→升至地面。
5顶板冒落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5.1顶板冒落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5.1.1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强化现场管理,做到“三员两长”(安全员、质量验收员、瓦检员、跟班副队长、工长)缺一不可开工,分工协作,严把安全关。
5.1.2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制定顶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必须在所施工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观测仪,并定期进行观测,做好相应的观测记录。
加强开掘工作面开口和贯通以及巷道维修等特殊工序顶板管理的领导工作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架棚支护的炮掘工作面迎头10米必须使用联锁防倒装置,且保证架棚质量。
5.1.3开掘工作面临时支护等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无支护或无临时支护的情况下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5.1.4鉴于我矿煤层倾角大、断层多、顶板破碎等特点,要增大支护的密度和强度,在过断层、破碎带掘进巷道及大断面巷道施工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合理的支护形式,增加支护强度,保证安全生产。
5.1.5加强技术管理。
矿生产技术科、圆之翰项目部、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会审和复审制度,队组技术员要从严、从细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
无规程措施不能施工,施工前技术人员要向职工贯彻规程并考试,凡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同时要有规程措施贯彻的相应记录和人员签名。
5.1.6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按标准进行评级验收。
5.1.7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
5.1.8生产技术科、各项目部要严把支护材料的进货、验收关,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不得下井使用,确保支护材料质量。
各队组支护材料的储备数量,必须按规程规定备齐。
使用的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2井下发生冒顶事故的处理措施
5.2.1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组,制定确实可行的抢救措施。
5.2.2探明冒顶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积极有效的采区救援。
5.2.3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对埋压、堵截区域输送新鲜空气,被堵截人员要积极自救,为抢险人员争取时间。
5.2.4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的方法,处理过程中加强巷道支护,防止二次冒落,必要时可开掘通向冒顶区域的专用救护巷道。
5.2.5遇有大块岩石威胁时,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运输事故预防及处理
6.1落道防治措施:
加强轨道的维护,整修标准化轨道,保证矿车完好,确保曲线段外轨抬高和内轨加宽符合要求,列车按规定速度行驶。
6.2丢车防治措施:
使用符合要求的矿车连接装置,列车的牵引数量严禁超过规定。
6.3窜道岔防治措施:
道岔的尖轨与基木轨的密贴程度符合要求,磨损超限的尖轨必须更换,安有间隔铁的轨槽宽度和深度必须符合标准,道岔完好达标。
6.4碰头防治措施:
检查道岔转撤方向是否正确,杜绝窜道岔事故,道岔停车时必须停止在警冲标以外。
6.5侧撞防治措施:
所有道口应设置行车警告信号,车场内严禁列车交错运行,超宽、超高的物料只许单轨运行。
6.6追尾防治措施:
所有地段同轨、同向行车间距不小于100米的距离,发现丢车、掉道、路障等事故而中途停车后,必须立即通报,并采取截尾措施。
6.7防跑车措施:
加强对各斜巷(井)轨道、钢丝绳、绞车、驱动装置、矿车、连接装置、保护装置和其它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矿车提升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各种保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使用好斜巷(井)上部的阻车器。
6.8跑车防护措施:
按照规定在各斜巷(井)设置符合要求的阻车器、钢丝绳捞车器、智能捞车器、保险绳和地滚装置,加强维护和检查,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实现“一坡三档”加强检查、维护、试验,健全安全责任制。
6.9保证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安全设施措施:
6.9.1安装斜巷行车灯,绞车开、红灯亮,绞车停、红灯灭。
6.9.2安装斜巷行车语言联锁信号,绞车开、语音信号开启,绞车停、语音信号停。
6.9.3斜巷上、下把钩工负责警戒,以防行人进入警戒区。
6.9.4安监处、生产技术科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完好情况。
6.10事故的处理:
当发生运输事故后,司机必须立即通报事故地点、类型,采取停车、截尾措施,并汇报运输调度。
截尾时,应到列车尾部50米以外,用矿灯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截住后续行进的列车,以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当发生斜巷(井)掉道或窜道(双钩提升)时,及时发出停车信号,防止发生跑车事故。
处理运输事故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处理。
处理事故的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的地点,要防止事故车辆或装载的物料倾倒伤人。
。
6.11必须教育所有司机、跟车信号工和人车乘坐人员严格遵守乘坐人车的有关规定,严禁大巷行人。
7防治水措施
7.1地面水的防治
7.1.1工业广场地势低,容易积水,为排除积水,防止山洪水灾,工业广场永久排洪沟、涵洞等要在雨季前,由调度室组织人员,进行疏通。
7.1.2雨季前必须对采空区、地表、山沟的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并总结汇报,由调度室组织人员对需充填、疏通的地段于雨季前完成治理。
7.1.3地表河床段防洪工程应在雨季前全部完工,确保矿井安全渡汛。
7.1.4生产技术科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密切配合,加强对周边煤矿采掘情况的监控工作,尤其对周边已关闭的小矿要加密监测,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有效措施。
7.2井下防、探水措施
7.2.1矿调度室要安排在雨季前对中央水仓及1240水平大巷水沟进行一次大清理。
机电科要加强对井下中央泵房、井下各区域排水设备和各开掘工作面排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证排水、设备的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每次检修后做好相应的检修记录及负责的人员。
7.2.2圆之翰项目部(含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科要加强井下各涌水点的水情观测,雨季应加密观测。
7.2.3机电科要加强井下各疏放水钻孔处的排水工作,调度室加强监督,保证安全施工;
7.2.4各开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要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
7.3治水组织机构
组长:
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副经理、专业副总、开掘队长、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综合办主任、安监处处长、一通三防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圆之翰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
防治水办公室:
主任:
调度室主任
副主任: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副处长。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24小时值班,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日常事务。
各科室联系电话见附表1
7.4提高职工防水灾意识,加强矿井受水害威胁重点区域的管理。
7.4.1各科、队组领导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规程》第六章防治水部分的内容。
7.4.2各队组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措施,并将出水预兆、避水灾路线、临时抗灾措施切实贯彻到每一位职工。
7.4.3各队组在水患地点施工时,应视具体水文地质情况严格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7.4.4生产技术科、安监处、一通三防科互相协调,在汛期前完成对各巷道避水灾路线标志牌。
7.4.5生产技术科要加强水情水害的分析研究及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填绘、完善矿井充水性图、水文地质图等。
7.4.6安监处、机电科要定期检查井下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备及通讯设备的完好。
7.4.7生产技术科要加强对施工队组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降雨前后,生产技术科应对地表河床、排水沟及各井口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防治水领导组,并采取措施。
7.4.8雨季前由调度室安排清理+1240大巷、井底车场各水沟及各水仓的淤泥。
7.4.9生产技术科、安监处要制定防治水工作的奖惩制度,年终总评比。
8预防灾害的补充措施
8.1矿井停、复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停、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8.2对已有巷道的维护、保养检修要做到制度化,
8.3瓦斯事故可能发生在开掘工作面;煤尘爆炸事故、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比较多,各开掘工作面、运煤巷道都是预防的重点。
8.4按时完成春季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的检修、检查,做好春季预防性试验。
8.5井下直流杂散电流防治措施
8.5.1推广长轨焊接,减少轨道接缝电阻。
8.5.2提高轨道回流线的焊接数量和质量,用长度为600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255mm2的扁钢进行焊接,连接处的接触面积不小于255mm2。
8.5.3加强轨道绝缘,经常检查维护,减少杂散电流的通道。
8.5.4保持巷道卫生、各绝缘点处干燥无积水、无淤泥,隔离杂散电流的通道。
8.6加强井下通讯设施的管理
8.6.1井下工作场所需安装通讯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审批,在两日内安装完工,办理移交手续后移交给施工队组使用。
8.6.2井下施工单位必须爱护井下通讯设施,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话机、通讯电缆,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由责任者按原价赔偿,并进行罚款处理。
8.6.3井下通讯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通知井下电话班,迅速更换话机,维修线路。
井下电话班要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一般情况下,从接到通知起,大巷和硐室的电话应在1小时内处理好;辅助巷和工作面的电话应在2小时内处理好,保证井下通讯畅通。
8.6.4当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要按照事故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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