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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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1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___建筑法》、《__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___、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___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___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___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___%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___%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___与拆卸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___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___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___、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___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___、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___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___单位在___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___单位提供拟___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___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___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___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___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___、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___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___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___完毕后,___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___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___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___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___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___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___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___验收合格之日起___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___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
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___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___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___、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___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___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___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___、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___、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___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___、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___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2021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___建筑法》、《___安全生产法》,___《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___、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___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___%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___%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___与拆卸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___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___的分包单位,应___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___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___、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___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___、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___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___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___单位提供拟___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设备___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___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___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___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___现场管理人员与___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___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___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验收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___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___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
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___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___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___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___单位设备___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___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___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二、___或拆卸合同;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___验收资料;
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___验收合格之日起___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八条 ___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___技术和资料;
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三、___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___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设备___开工条件___记录;
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范本)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一、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
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二、周检。
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
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三、月检。
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
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
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四、年检。
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
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___、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
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___现场演习。
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 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___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八章
岗位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
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___、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___%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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