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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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模板
编号:
劳动合同
(2010版)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确认送达的地址:
确认的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确认送达的地址:
确认的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基于乙方完全理解甲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同意被派遣至第三方(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愿意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经乙方确认已知晓《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告知乙方的各项事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同意被甲方派遣到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岗位工作。
工作地点:
宁波大市。
乙方的工作要求以用工单位《岗位职责描述》为准。
乙方应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1.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变更乙方的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期限届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但本合同未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再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再派遣事宜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3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地点等,经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可以和乙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变更。
1.4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随岗变薪,乙方愿意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调整。
1.5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
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或甲方将乙方撤回时,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终止合同或再派出外,亦可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或在甲方指定的岗位工作。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及续订
2.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2.2根据工作需要,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的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派遣期限届满,用工单位需要继续使用乙方的,若未重新约定派遣期限,则派遣期限可以续延月,并依此类推。
2.3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期满时,乙方根据上述2.2的约定,正在派遣期限内的,且甲、乙双方和用工单位均无异议的,本合同的终止可自动续延月,并依此类推。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下列第()项规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月法定工每月法定工作时间不超过167小时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每半年的法定工作时间不超过1000小时
C、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与用工单位约定实行的工时制度与本合同或本协议不一致,但符合相关规定的,以乙方与用工单位约定为准。
3.2乙方有享受各类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由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甲方全面告知用工单位的情况,乙方也全面了解了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故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安排的加班要求,用工单位按规定发放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加班工资乙方确认并同意用工单位按其月基本工资的基数计发。
乙方自行加班或延时工作,用工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征得用工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乙方被派遣在本合同所列的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元,其中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发放日为次月的15日以前。
乙方理解并同意:
在用工单位直接向乙方发放工资的前提下,当发生用工单位克扣、拖欠、不付上述工资的现象,乙方最迟于应发而未发工资日后的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详细说明情况并于次日自行到甲方报到。
若乙方未于上述通知期内书面告知甲方,则通知期后的被克扣、拖欠、不付的工资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用工单位交涉,甲方因乙方要求可予以协助,但甲方不承担此部分工资的任何连带责任。
4.2在本合同期内当乙方无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工资标准为甲方所在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整而调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4.3乙方同意:
4.4.1劳动报酬的支付方:
口甲方支付,口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4.4.2乙方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差旅费和补贴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委托甲方支付。
4.4.3乙方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4.4.4乙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期间,乙方未提供劳动,且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甲方可按乙方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4.4.5乙方在甲方待岗期间的工资按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乙方未遵守甲方待岗规定,不享受上述待遇。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5.1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2乙方享有用工单位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用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其他
6.1甲方按照国家和宁波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比例按月向用工单位和乙方代收代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并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转移职工养老保险等手续。
6.2在被派遣期间,甲方根据用工单位与甲方确定的保障计划项目,在用工单位正常付费的情况下,提供乙方保障服务。
乙方理解并同意,前述保障服务在乙方被退回(或撤回)期间不享受。
第七条教育与培训
7.1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必须的培训。
7.2用工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用工单位也可授权或委托甲方操作实施。
1.3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可经常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和纪律教育。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8.2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双方如有意向续订,期满前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8.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或根据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8.4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8.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8.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和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8.6.1乙方因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其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或因原单位未注销保险而造成甲方不能缴纳保险的。
8.6.2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8.6.3连续两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8.6.4经考核业务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同类、同级岗位人员的。
8.6.5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包括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
8.6.5.1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罚的。
8.6.5.2发现乙方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或假的证明,或发现乙方的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的。
8.6.5.3连续旷工或擅自离岗达到3天的。
8.6.5.4每次迟到、早退、旷工半天(半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擅自离岗半天(半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计一次,一年内累计次数达到12次的;
8.6.5.5两次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作警告、记过或通报批评的),或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6.5.6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分配,经劝导或批评教育仍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
8.6.5.7扰乱(聚众闹事、无理取闹、煽动怠工或罢工等行为)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8.6.5.8本人或唆使他人打架、斗殴,威胁或辱骂同事、主管的。
8.6.5.9由于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投诉(以书面的信函、传真或邮件为准)或收到用工单位出具的书面警告1年内达到2次的。
8.6.5.10利用甲方或用工单位名义招摇撞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不论金额)。
8.6.5.11利用甲方或用工单位资源(客户、财物、信息资料等),或利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谋取私利的(不沦金额)。
8.6.5.12蓄意或明确意图用各种手段将甲方或用工单位资源(客户、财物、信息资料等)转给他人谋利的(不论金额)。
8.6.5.13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的(不论金额);
8.6.5.14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或用工单位利益或涂改原始记录和单据或提供虚假票据欺瞒甲方或用工单位的。
8.6.5.15伪造或模仿主管签署以及盗用甲方或用工单位印章。
8.6.5.16盗窃甲方或用工单位财产、蓄意损坏甲方或用工单位财物。
8.6.5.17偷窃、骗取、欺诈公、私财物的。
8.6.5.18私占或挪用甲方或用工单位财物3000元以上的。
8.6.5.19泄露甲方或用工单位秘密,情形严重或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后果严重的。
8.6.5.20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情形或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
8.6.5.21挥霍浪费甲方或用工单位财物,情形或使甲方(或用工单位)遭受损失后果严重的;
8.6.5.22受贿、或行贿、或职务侵占,情形或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后果严重的,或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
8.6.5.23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上述损失的评判包括经济损失、社会形象、潜在损害、错误情形、舆论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8.6.5.19至8.6.5.23项可以累计,若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达3000元以上的,即视为“损失后果严重”或“严重错吴”。
8.6.9参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各项情形的评判标准或处理方法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优先适用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8.6.6乙方在甲方待岗期间犯有各种错误,根据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
8.6.7乙方在甲方待岗期间不服从甲方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培训、派往其它用工单位等)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8.6.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九、十条的约定的,无论情节轻重,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8.6.9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8.6.10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8.6.1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12乙方自费出国备学、定居及因私、因公出境逾期未归的。
8.6.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
8.7.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员工,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解除合同,并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批准后办理相关的岗位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1)有金额较大的业务尚未完成或货款尚未结算清楚等;
(2)重要业务项目的负责人、主要经办人;
(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8.7.2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
8.7.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8.7.1、8.7.2款提出解除合同:
8.7.4.1乙方给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完毕的。
8.7.4.2乙方与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签有的培训、保密、住房、贷影担保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限,而服务期限未满的。
8.7.4.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的情形。
8.7.5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即使乙方仅通知了用工单位,亦应视作乙方已向甲方辞职。
8.8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员工本人,或者甲方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8.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走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8.8.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8.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不能胜任工作”系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的内容、或不能完戚胃工单位规走的业务指标、或考核达不到考核合格标准、或不能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指派或临时安排的工作一年内达到二次的。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若上述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描述或评判标准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优先适用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保密约定
9.1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用工单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9.2本合同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
9.3乙方承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接受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保密条例》等保密制度内容的制约和约束,如有违约,愿按《保密条例》等保密制度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利益冲突的约定
10.1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用工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10.2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10.3“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帮助第三方创业,被第三方雇用等。
第十一条退回
11.1乙方理解并同意:
除上述8.6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发生,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乙方于收到通知的次日到甲方报到:
11.1.1派遣期限届满,或者
11.1.2用工单位使用乙方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使用乙方,且乙方与用工单位未能就变更使用关系协商一致的。
11.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澈回
1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派遣期限内,因任何原因用工单位与甲方之间的劳务蜘同解除或终止约(包括但不限子用工单位拖欠甲方管理费而解除双方劳务蜘同的),甲方通知澈回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的次日到甲方报到。
12.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在用工单位直接向乙方发放工资的前提下,当发生用工单位克扣、拖欠、不付工资超过应发而未发工资日5天的,乙方不书面告知甲方的,即视作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撤回乙方,乙方于次日自行到甲方报到,甲方不另行通知。
12.3乙方理解并同意,其鼓澈回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本合同4.2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的保证
13.1,乙方保证已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了乙方与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的使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惰况。
13.2乙方保证其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无任何劳动纠纷,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用工单位(或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或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如发生一切相关责任乙方自行负责。
13.3乙方保证其将及对向甲方递交办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约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3.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乙方间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13.5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约原则。
因此乙方保证,不会作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13.6乙方保证在用工单位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用工单位时,会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迸行工作和财物上的移交。
第十四条劳动纪律
14.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损害甲方和用工单位名誉和利益。
14.2乙方应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劳幼纪律、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财物,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语及职业技能。
14.3乙方在派遣期间应严守用工单位约保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等规定,不得泄扁用工单位的生产技犬、经营管理、商业信息等秘密,如违约甲方可以应用工单位要求协助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五条工作交接及其它
15.1无论是劳幼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财物,履行与甲方或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约走约其他义务。
乙方了解并同意,若不办理上述事项,甲方有权暂停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关系的转移、离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等)。
乙方了解并同意,在停办期间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劳幼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它任何责任。
15.2鉴于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甲方可能无法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因此乙方了解并同意在乙方与甲方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15.3乙方理解并承诺,无论因何原因,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并且完全理解并同意甲方的规章制度,愿意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逾期未报到的,每延迟一日,视为旷工一日。
第十六条经济补偿
16.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若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已支付乙方的,视为甲方履行了该项义务。
16.2乙方必须履行与甲方及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工作交接手续,交还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和甲方的财物,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经济补偿。
16.3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将根据下列情形,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做相应的扣减:
16.3.1乙方过去曾因被用工单位(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所有用工单位)退回或甲方撤回已取得经济补偿约工作年限(两次以上时将累计计算)。
16.3.2乙方向其用工单位(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所有用工单位)辞职,在该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两次以上时将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7.2乙方损坏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财物,应按规定赔偿。
17.3乙方因用工单位违约并追究用工单位违约责任时,可授权委托甲方代为追究。
17.4乙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甲方可以以第三人资格参与或协凋乙方与用工单位间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乙方承诺
18.1乙方理解并承诺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晓甲方和用工单位签置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被告知乙方约内容。
18.2乙方理解并承诺在派遣期限内,除非甲方同意或甲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书,乙方不会利用欺瞒手段(包括辞职、与用工单位协商解除使用关系、被用工单位虚拟退回等)解除/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后继续在本协议所列的用工单位工作,否则,乙方将在10日内支付甲方的各项损失和预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剩余派遣期内甲方应从用工单位处获得的服务费收入等。
逾期不支付,乙方需另行按甲方的各项损失和预期损失之和的50-100%比例给付甲方。
18.3乙方承诺不伪造身份证或假冒、顶替、隐瞒、欺骗就业身份,如核实为虚假的,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工龄,并承担自于伪造身份证或假冒、顶替、隐瞒、欺骗就业身份造成约一切损失(如银行工资卡遗失无法补办、无法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工伤待遇、其他补贴等),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8.4乙方承诺承担因本人未与原单位终止芳务关系或未办理过解除、退保手续的,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乙方承担其无法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工伤待遇的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和说明
19.1释义:
19.1.1本合同中所称“法律、法规、规章”,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申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19.1.2本合同中所称第三方,若未作特殊说明,系指除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之外的第三方。
19.2乙方在合同上确认的地址是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送达通知或法律文书等的地址。
乙方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双方确认该地址即为送达乙方均地址。
19.3招用乙方时,已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情况,及乙方想了解的相关内容。
19.4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岗位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9.5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知悉甲方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全部内容,同意受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等内容的制约,并将诚信地履行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协议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
19.6甲方可以为符合有关规定与资格的乙方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便利,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19.7甲方和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一经向乙方出示或公示,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及用工单位均有权依规定予以处理。
19.8乙方可以与与其所在的用工单位另签协议,但甲方对该协议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上述协议引发争议,甲方可协助乙方与其所在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前述协议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19.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19.10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9.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宁波。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定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不服的可向宁波市中级法院起诉,宁波市中级法院为终审判决。
19.12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协议的内容,凡与乙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均与本合同中约定一致,乙方已全部知悉。
19.13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
如果国家和/或宁波市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
19.14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应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
乙方签名:
经办人:
乙方合同已领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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