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乡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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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乡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发挥建设行业特点,快速安全有序有效抢险救灾,保障震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科学评估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震害损失,合理规划恢复重建。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系统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及时确定D级危房,便于群众疏散撤离;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基本条件;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灾害响应级别确定的统筹调配任务。
2组织体系
2.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根据地震破坏程度,统筹、指挥、协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2.1.1组成
指挥长:
厅长
副指挥长:
主管副厅长
成员:
办公室主任、抗震防灾办公室主任、建筑管理处处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机关党委专职书记、人事处处长、监察室主任、综合财务处处长、行业发展处处长、安全监督处处长、省水库移民局综合处处长、招投标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城乡规划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建设工会主席、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城建档案馆馆长、应急办主任、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和具体事务;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小组,作为其咨询机构。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省委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确定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地区建设系统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组织对灾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性鉴定;组织为灾区提供相应的物资、设备以及抢险车辆;组织对灾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震害损失评估并上报省政府;其他有关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的重要事项。
(2)指挥长、副指挥长职责
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批示;主持指挥部会议,部署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参加省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3)成员职责
指挥部成员负责参与研究制定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合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4)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保持与省委、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省委、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批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资金支援;汇总审查并上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数据信息,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厅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
抗震防灾办公室负责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工程抗震专家成立工程抗震专家组赴震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排险工作;起草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提出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技术性建议;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赴震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根据需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赴震区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为避险决策和恢复重建提供基础资料。
人事处负责选派抽调干部专职应急事项;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外事司、省外办进行联络,根据有关外交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事部门开展对我省邀请的在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等工作;根据外交部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抗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建设工会负责发动全系统职工抗震抢险、捐资捐物。
城建档案馆负责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震区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安全监督处负责指导震区在建工程安全施工;指导落实抢修加固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震害及次生灾害带来的工程安全隐患。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为工程质量监督力量薄弱的震区提供技术支援;加强对临建工程、抢修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建筑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人力、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按指挥部部署,组织施工力量,抢抓进度,按期完成临建工程和抢修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
勘察设计处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及时完成临建工程和抢修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
招投标处负责指导抗震救灾工程物资采购、抢险救灾工程承发包活动,从优从快满足抗震救灾需要。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指导震区临建工程选用节能隔热保暖材料。
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按指挥部部署,协调建材企业供应震区所需建筑材料。
城市建设处负责指导震区城建部门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建部门对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市政公用设施震害情况。
综合财务处负责系统抗震救灾资金请拨、管理及审计工作。
行业发展处负责组织专家根据房屋震害情况及市政公用设施震害情况进行震损评估;提出抢修加固和恢复重建的项目建议;草拟恢复重建规划的行业发展意见。
造价管理站负责指导震区临建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厅援项目工程结算办法。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负责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屋的震害排查、应急处置,以减轻次生灾害损失;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城乡规划处、村镇建设处负责指导灾区城市、村镇重建规划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厅机关网络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按指挥部要求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公开工作。
省水库移民局负责震区库区移民安置工作。
监察室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
应急办负责及时对口上报有关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
2.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组成
主任:
主管副厅长兼任
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抗震防灾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
工作人员:
根据震害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事项,由人事处从成员单位选派抽调一定数量干部,组建办公室。
2.2.2主要职责
在应急期间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示,落实应急工作部署。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不包括深源地震,下同)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l小时内,厅办公室将初步地震震情、灾情向厅长、分管副厅长报告,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指挥部办公场所开展应急工作。
(2)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30分钟内,厅办公室、抗震防灾办公室、人事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应急办与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城市建设处归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震损调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归口管理房屋震损调查);综合财务处、行业发展处、规划处、村镇建设处、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处、省水库移民局综合处、城建档案馆、机关党委、建设工会、监察室等处室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厅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2次会议,讨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5)地震发生后,厅指挥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由厅相关处室组织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6)在应急期内,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赴地震灾区慰问团等有关活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成员(指挥部指挥长)和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3.2.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厅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厅长,根据需要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住房和建设厅地震应急Ⅱ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
(2)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厅办公室、抗震防灾办公室、人事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应急办与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城市建设处归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震损调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归口管理房屋震损调查);综合财务处、行业发展处、规划处、村镇建设处、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处、省水库移民局综合处、城建档案馆、机关党委、建设工会、监察室等处室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厅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地震发生后,厅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由厅相关处室组织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5)在应急期内,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赴地震灾区慰问团等有关活动;抗震防灾办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2.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得到并证实地震信息后2小时内,厅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厅长,视灾情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灾情。
(2)地震发生后,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由所属地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省住建厅予以指导和协调。
(3)在应急期内,指挥部副指挥长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慰问团等有关活动;抗震防灾办公室根据灾区灾情和救灾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讨有关抗震救灾技术方案;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4)长春地区发生较大地震后2小时内,由厅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
在应急期内,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3.2.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得到并证实地震信息后2小时内,抗震防灾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主管副厅长报告,同时继续了解震情、灾情,视情况报告分管副厅长。
(2)在应急期内,根据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震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由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省住建厅及所属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3)长春地区发生一般地震后2小时内,由厅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
在应急期内,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1信息报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信息报送工作要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
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2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应急处置
5.1工程检查与抢修加固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排险、抢修加固和应急恢复工作,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5.2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震害调查,对受到破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明确需要修复加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项目。
应急评估专家组原则上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组长一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担任,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应急评估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定应急评估人员和分组;
(二)筹备应急评估物资装备;
(三)编制应急评估工作计划;
(四)分配应急评估工作任务;
(五)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六)统计应急评估结论;
(七)撰写应急评估工作简报和报告。
应急评估应覆盖适度设防类(丙类)以上所有工程项目,优先评估特殊设防类(甲类)和可作为临时安置场所使用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工程项目。
应急评估应依据《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
应急评估应作出安全、危险或待定的结论,并在房屋建筑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应急评估专家组可对典型破坏房屋建筑提出留待震害调查的建议,对危险房屋建筑可提出除险或采取隔离措施的建议。
应急评估过程中应确保评估人员生命安全,远离重大危险源,避免发生新的次生灾害。
应急评估专家组应在评估工作完成后7日内形成应急评估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地震及震损情况;
(二)应急评估组织情况;
(三)应急评估结论统计;
(四)典型震害初步分析;
(五)相关工作建议。
参与应急评估的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为省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成员。
5.3临建工程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完成震区临建工程建设任务,包括:
过渡安置房选址;市政公用设施应急改线保通等。
6恢复重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
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7后期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构)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8保障措施
8.1应急通信保障
应急期间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应在厅办公室指导下,合理安排人员,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网络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指挥部成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联络组应急通讯录,并及时更新。
8.2应急信息保障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
城市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8.3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城建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和物资的配备、储备及调配方案,并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8.3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力量进行摸底,建立基本人员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救援做好准备。
城建部门和建筑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力量: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建部门和建筑业管理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8.4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选派专家组赴震区提供应急技术保障。
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8.5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抗震防灾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城市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道桥及住宅区的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结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8.6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并接受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检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防灾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当本预案的依据做出修订时,抗震防灾办公室应于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抗震防灾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防灾办公室备案。
9.3以上、以下的含义及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深源地震:
震源深度大于300公里的地震。
市政公用设施: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市政桥梁、道路等设施。
重要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
及相关抗震法律法规所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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