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政策的相关数字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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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的相关数字知识点汇总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数学知识一
一)时间数字
1、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3、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4、《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5、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6、《开发经营条例》规定了,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而不能如期开工的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7、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8、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9、《住宅质量保证书》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如下: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②屋面防水3年;③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④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⑤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⑥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⑦管道堵塞2个月;⑧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⑨卫生洁具1年;⑩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二)人员数字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百分数数字
1、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其中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四)人民币数字
1、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时间数字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向社会预售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合同法》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5、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7、《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人员数字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百分数及分数数字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买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
2、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分项数字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三
(一)时间数字
1、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年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年至5年;
2、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过2年。
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5、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6、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百分数及分数数字
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三)面积数字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人口数字
1、国务院审批范围: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
(一)时间数字
1、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
2、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如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时,房地产权利人均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
4、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申请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
转移登记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都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5、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6、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7、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0日。
注销登记:
15日。
(二)面积数字
1、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5、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分项数字
1、一般指权属档案馆(室)的业务工作,其内容包括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六项工作。
通常称为权属档案工作六个业务环节。
也可以将“检索”、“编研”从“利用”中分离出来,“异动管理”从“整理”中分离出来,成为九个业务环节。
五
(一)时间数字
1、《物业管理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4、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l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8、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9、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10、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三级资质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11、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l0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人民币数字
1、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中,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一)时间数字
1、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5、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体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鼓励规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签定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3)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6、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8、纳税人可以分期确定的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9、企业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税费负担,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13、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税,具体办法为: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人民币数字
1、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
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l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
①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②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③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④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4、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核定了每平方米平均税额。
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重庆市4.5元;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6省各4.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自治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自治区各2.5元。
(三)百分数及分数数字
1、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
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加成征税,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的10%,加二成等于加正税的20%,依此类推。
2、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4、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5、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耕地占用税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6、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区贫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7、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
8、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速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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