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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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
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
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
-1-
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
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
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
打印驾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
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身携带。
第八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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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
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
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
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
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
-3-
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
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
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驾驶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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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
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
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
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
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
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
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科目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八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
-5-
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
考1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目见附表。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
考试不合格的,应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
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
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
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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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驾驶证;
(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七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
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
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
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
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换证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
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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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
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
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合格者由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上签注。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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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
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
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业务。
代
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农业
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执行。
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9-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住址是指: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记载的住址。
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
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拖拉机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
附表:
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
准驾机型和代号
准驾的其他机型代号
增驾机型代号
增驾考试科目
轮式拖拉机G1
G2
四
K1、K2、L
四
手扶拖拉机K1
G1、G2、L
二、三、四
K2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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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拖拉机L
G1、G2
三、四
K1、K2
二、三、四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G2
G1
K1、K2、L
二、三、四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K2
K1
G1、G2、L
二、三、四
轮式联合收割机R
S
二、三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S
R
二、三、四
注:
未注明增驾考试科目的,应进行全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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