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离线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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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离线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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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离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保险学》课程作业
姓名:
陈艳艳
学号:
712100212027
年级:
2012春
学习中心:
浙大校内直属学习中心(西溪)1
第一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静态风险——在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3.责任风险——个人或团体因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或按照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
答:
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有以下3种:
(1)人身风险。
它包括未老身故、老年、疾病、失业或待业。
(2)财产风险。
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额外的费用开支。
(3)责任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过失人必须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答:
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
可保的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数和程度。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上的危险因素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如果保险对象的大多数在同时遭受损失,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
(5)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
3.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答:
(1)从经济角度上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厘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
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
(2)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比较保险与赌博、储蓄的异同。
答:
保险与赌博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非等价交换,利益的获得有赖于偶然因素。
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赌博产生一种新的投机性风险;而保险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
其次,赌博是非生产性的,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的;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利益。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有些长期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
但两者还是不同的经济范畴。
首先,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其次,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第二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地位。
换言之,保险人有权从造成事故的第三者取得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补偿。
2.陈述或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
其法律意义在于如果陈述虚报了重要事实,保险人能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3.隐瞒是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
换言之,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保持沉默和故意不予泄露。
对重要事实隐瞒的法律后果与错误陈述相同。
4.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它规定了一种影响风险的事实存在作为保险责任的一项条件。
5.近因是指存在多个损失原因情况下,而且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曾中断,对造成损失起支配作用的损失原因。
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准确地找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简答题
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如下:
(1)防止赌博。
如果不要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变成一个赌博合同。
(2)减少道德危险因素。
(3)衡量损失。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和可能的法律责任能代表保险利益。
在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当你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时,无疑你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你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你必须对这个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即预期被保险人死亡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在人寿保险中,婚姻、血缘关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2.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具有劳动关系的雇主与雇员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
相反,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寿保险单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一种定额保险单,而且可以转让。
在健康保险中,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问题也取决于健康保险单是定额保险单还是补偿性合同。
4.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分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当作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首先,代位求偿权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
在没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过失方取得重复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这违反了补偿原则。
其次,代位求偿权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从过失方取得补偿。
6.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有:
(1)凡是影响保险人是否作出承保决定的事实。
(2)凡是影响保险人改变承保条件或费率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
1.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
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
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2.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在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
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
而本案中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储备不足,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不属于一些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代位求偿权原则。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
在没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过失方取得重复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这违反了补偿原则。
另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范围仅限于其支付的赔款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补偿其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影响。
就本案而言,黄先生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向施工队索赔。
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4.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
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实际现金价值概念是补偿原则的基础。
在财产保险中,补偿被保险人的标准方法是根据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其计算方法如下:
重置成本-折旧=实际现金价值
3.定值保险单偏离补偿原则,如果发生一次全部损失,定值保险单只赔偿保险单面额而不考虑实际现金价值。
4.重置成本保险是指在损失赔偿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金额。
5.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7.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赔偿金额或给付金额。
8.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期限。
9.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简答题
1.保险合同的凭证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的预备文件,大致上有以下四种凭证:
(1)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2)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
暂保单出立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使用。
(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4)保险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
2.保险合同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
(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3)协议注销;(4)违约失效;(5)合同自始失效。
3.当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
首先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共同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也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在调解不成时,仲裁机关可作出裁决。
第四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
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损失。
2.定值保险是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若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赔偿。
3.重置价值是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的价值或费用。
4.划分危险单位是指区分组成保险财产的各个单元之间在遭受一次灾害事故时所涉及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按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保额。
5.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它承保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原因(如两车相撞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和非碰撞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及施救、保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6.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它承保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7.公众责任保险是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8.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为基础,而不论事故发生在何时(上溯期间往往有具体规定,不可过长),只要索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即予以赔偿。
9.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如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等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自行估价确定。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承保不同险别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当时市场牌价,并根据新旧程度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灾害损失险中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险别的保险金额为限。
2.与国内企业财产保险相比,我国开办的涉外财产保险损失赔偿计算原则是:
涉外财产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财产市价确定。
涉外财产保险的损失赔偿不同于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它不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除特约财产外均采用不定值保险的赔偿原则。
若投保财产不止一项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需要分项确定保额。
3.责任风险无论从它总的数量还是它对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潜在损失程度来看,都是一种变得愈来愈重要的风险。
根据国内外的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人们的文化程度提高了,知道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要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受害方愈来愈多地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2)由于物价上升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原因导致法院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由此造成的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济赔偿额判决愈来愈高。
(3)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必然会随之改善;但另一方面,潜在的责任风险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也在不断增加。
(4)由于法制日趋完善,许多专业人员的责任愈来愈大。
第五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定期寿险是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毋须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2.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业务,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
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3.普通终身寿险又称为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
4.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一险,它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不仅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仍生存时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5.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
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一般适用于一对夫妇投保,其保险金可用来支付遗产税。
6.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金额低,不必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的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
7.信用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它是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
在债务人未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未偿贷款余额。
当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责任终止。
8.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一种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如果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等于借款人所欠抵押贷款金额的保险金。
9.变额寿险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金额随资金运用实际业绩变动的一种寿险。
它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人寿保险。
10.万能寿险与传统寿险相比,具有灵活的保险费、死亡给付金和区分定价三要素等特征。
由于万能寿险单的运作使保单持有人有可能缴付多于保险成本所需要的保险费,所以保单现金价值也有可能大于保单面额。
相对保单面额的现金价值愈多,该保单就愈像是一种投资产品,而非保险产品。
二、简答题
1.定期寿险的特征有:
(1)保险费低廉;
(2)存在逆选择;(3)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4)保单可以变换。
定期寿险的作用有:
(1)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
(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3)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如大学生、刚结婚有了孩子的年轻夫妇;(4)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2.合伙企业使用联合人寿保险单时,把所有合伙人都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有一个合伙人死亡,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取得的保险金用来购买死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3.两全保险的特征有:
(1)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2)两全保险的保险费要高于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3)两全保险最能体现人寿保险中保险与储蓄的两重性。
两全保险的作用有:
(1)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
(2)作为储蓄手段;(3)作为为特殊目的积累资金的手段。
4.变额寿险产生的经济背景:
变额寿险于1956年最早在荷兰开办,随后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纳。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通货膨胀率和利率的提高使传统的均衡保险费终身寿险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受到了挑战。
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高达10%-15%,而人寿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保证的利率只有3%-5%。
人寿保险单的保单质押贷款和退保造成人寿保险公司大量资金外流。
因为保单持有人纷纷以保单规定的5%-6%的贷款利率向人寿保险公司借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再把这些钱投向其他的金融机构。
此外,保单持有人还纷纷采取退保后再投资的方式以取得更多的投资收益。
由于人寿保险公司大部分的投资是固定收益的长期公司债券和抵押贷款,只能忍受亏损来出售其长期资产或以高昂的成本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应付保单质押贷款和退保引起的现金需求,使历来作为“放款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成了“借款人”。
面临财务困难的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重新探究其出售的保险单,设计开发了将资金运用的收益直接返还给保单持有人的变额寿险产品。
万能寿险在美国出现于1979年,和变额寿险一样是抵御通货膨胀的创新险种之一。
5.保单红利一般来自:
预定死亡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异;实际投资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的差额;预定的经营费用与实际的经营费用之间的差额。
6.人寿保险可供选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
(1)由保险公司保存保险金,定期付给受益人利息。
(2)按约定期限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3)分期给付受益人一笔固定金额,直到本金和利息付完为止。
(4)终身收入方式给付保险金。
主要的终身收入给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只在受益人生存期内分期给付,受益人死亡后立即停止给付。
②附有保证给付次数的终身收入给付。
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未领完规定次数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则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次数的保险金。
③偿还式年金。
向受益人终身给付,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未领完保险金之前死亡,则向第二受益人分期或一次支付剩余保险金。
④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5)使用信托。
7.要恢复时效保单的效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可保性证据;
(2)补缴所欠保险费及利息;
(3)在规定时期内复效。
三、论述题
1.万能寿险的主要特征有:
(1)采用灵活的保费缴付制。
万能寿险的灵活性在于在第一个保险年度后实行完全灵活的保险费缴付制。
寿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年度内必须缴付最低的保险费,以后每年由投保人决定缴付多少保费,甚至暂停缴费。
保险公司对期初和续期保费规定了最高限额,以便保证该保单会保持其保险产品的性质。
(2)区分定价三要素,即死亡率、利息和费用。
购买了万能寿险后,寿险公司每年或每半年、每季度向投保人寄送一份报告书,向他显示所缴保费如何在提供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中间分配,以及死亡给付金、退保金、现金价值所赚的利息、保单质押贷款、提取现金价值等情况。
这是对传统的终身寿险的极大改善。
保险公司替每个保险单持有人设置了单独账户,该账户上有三个收入项目:
新缴保险费,对现金价值保证支付的利息,对现金价值支付的超额利息。
支出项目有二个:
按死亡率收取的提供死亡给付保障的费用,管理和销售费用。
收支余额可以用来增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额可以改变。
在购买万能寿险单时,保单持有人可以确定保单的面额(保险金额),并决定死亡给付金是均衡的还是随着保单现金价值变化的。
在保单生效一年后,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改变保险金额。
万能寿险的运作方式:
(1)投资收益。
万能寿险的保证收益率一般为4%或4.5%,即使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这个数字也得支付这个收益率。
此外,允许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分享超额的投资收益。
例如,本期投资收益率达到8%,它与保证的投资收益率的差异是4%,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分享这超额的投资收益。
有些保险公司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单现金价值的收益率(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挂钩。
这样,投资收益率并不是由保险公司随意处置,也不是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
(2)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持有人可以从累积的现金价值账户中借到相当于退保金部分的贷款,贷款的利率随一个规定的市场利率波动。
贷款的余额仍能得到利息,但该利率低于本期投资收益率和贷款利率,但不低于保证的收益率。
(3)此外,万能寿险单持有人有权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提取资金,保险公司会收取一笔提款费。
只要剩余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死亡率费用和管理费用,保单仍将有效。
有些万能寿险单则规定,保单面额将减少一个提取的现金价值的金额。
(4)法规对万能寿险单的影响。
由于万能寿险单的运作使保单持有人有可能缴付多于保险成本所需要的保险费,所以保单现金价值也有可能大于保单面额。
相对保单面额的现金价值愈多,该保单就愈像是一种投资产品,而非保险产品。
美国联邦税法对寿险产品的税收是比较优惠的。
为了保证只有寿险产品获得税收优惠,联邦税法对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与保单面额的比例作了限制。
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超过了这一规定的比例,那么该保单在税收上就作为投资产品处理。
在美国,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这一限制是由《内税法》7702节规定的,故又称为“7702节走廊”。
在加拿大,对于万能寿险单现金价值与保单面额的比例限制的规定比美国远为严格,因此万能寿险单在加拿大销售量很小。
由于这一法规的影响,美国的保险公司不允许保单持有人缴付的保费将会导致现金价值超过保单面额的法定比例。
此外,大多数万能寿险单规定,如果现金价值超过保单面额的法定比例,那么就自动增加保单面额以符合法律规定。
2.变额寿险的性质:
变额寿险是一种证券。
1973年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规定:
变额寿险产品属于证券的一种,受证券法规的约束。
同时它又是一种寿险保单,但它的资产不与人寿保险公司普通投资账户混合,需另立账户。
同时还规定:
变额寿险产品的死亡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并提供最低的保险保障以及反映投资业绩的保单现金价值。
因此,美国的变额人寿保险单要同时受联邦证券法和州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
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先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说明书,该说明书解释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并举例加以说明。
说明书还提供费用、退保费用、投资选择及其目标、保险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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