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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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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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
篇一:
论人民陪审制度
论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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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中用语,特别是关键用语,如陪审制度与陪审员制度,需要统一
5.对策部分要具体,方向性的建议无价值。
摘要: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做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
同时使得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只要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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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民主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章标题与论文标题若重复,其他各章就不必写了。
注意编号符合规范。
)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与作用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概念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事、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
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
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
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重复】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要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有必要对陪审制的起源作一了解。
【不是作用吗?
】
1、陪审制的起源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雅典。
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著名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实行陪审制度。
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大,陪审团的人数就越多,古代雅典正是当时公民民主政体的典范,平民对于城邦公共政治事务享有很大的民主参与权和决定权。
1066年,这一制度传入英国,从12世纪英国就开始实行大陪审团制度。
伴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大,陪审团制又被带入美国及其他地区。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自由民主旗帜的号召下,司法民主的要求日益高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陪审制作为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民主化的举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不过,大陆法系国家结合自己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对之加以改造,采取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混合法庭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决定的参审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亦为此种模式。
可见,陪审制是在经过长期民主精神浸润的地区和民众中率先扩展开来,它的发展,是与民众争取司法民主的实践分不开的,司法民主也成为陪审制最为主要的价值基础。
我们对于现实中该制度评价,也应以此为标尺。
2、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陪审员制度,还是陪审制度,文中用语要统一】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
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
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
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
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1]。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第二次国内
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
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陪审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
[2]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
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80年代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
但是,应当看到,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的,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一直到现在吗?
】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实现法制民主提供保障,为公众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在国家管理及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参与审判工作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同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是国家事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要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这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2、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弥补了法官单纯以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案件的不足与缺陷。
有利于实现个案的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3、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地位上的居中性及利益上的无牵扯性使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助于抵制各方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有效的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4、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增加案件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有更加直接的途径知晓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从而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加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陪审制的差异比较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西方陪审制相比,二者存在许多差异,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背景的差异。
从历史角度考察,西方陪审团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国【1066年,这一制度传入英国?
】,17世纪初该制度发展到了美国,大陪审团制度在北美得以确立,并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在审判中与王室代表抗争,成为美国殖民地人民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
从此陪审团制度扎根美国,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早已被美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
相比之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要短得多。
清末时期,沈家本主张效法西方实行陪审制,其后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武汉国民政府的《参审陪审条例》中都有陪审制的相关规定,但都因历史原因未能实施。
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得到实行。
建国以后,我国效法前苏联的审判制度,正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历史根基较为薄弱。
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后,与西方陪审制度相比,又经历了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历程。
西方陪审制是民主、人权的象征,成长在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环境中,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是其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方面,该制度在
维护民主、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美国民众的认可;另一方面,美国民众的认可又反过来为之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而我国是一个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整个社会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缺乏,从实践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甚至超过了司法功能。
(二)组织制度的差异。
西方陪审制度是一项成熟的司法制度,具有系统完善的组织形式。
以美国为例,陪审团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制源于英国,却早就在英国消亡,但却被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保留沿用,主要负责对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
而小陪审团制则广泛适用于刑事、民事案件。
在陪审员的选任方面,美国法律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方式,即规定了担任陪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还制定了基本的选任程序,包括初选、问卷审查方式的二次筛选、庭选和宣誓等步骤。
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陪审制度的保障措施,如陪审员遴选时的种族平等原则、陪审团否决原则等。
除了这些有关陪审制度操作的规定以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如辩论制度、判例制度等辅助陪审制的运作。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方面就显得相形见绌了。
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十分笼统,原则性强,缺乏实践操作性。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虽然对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陪审员的任期和选任资格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但仍然显得太过概括,应用起来很难得心应手。
此外,能够促进或规范陪审运作的配套措施和辅助制度也很少见,这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而言显得有些单薄。
(三)法律地位的差异。
西方陪审制度的法律基础比较深厚。
在美国,陪审制的法律地位首先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上。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六条修正案、第七条修正案都为陪审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接受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除宪法外,《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各州的法律中也有陪审制的相关规范。
篇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
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姓名张岩
学号1465101200041
指导教师刘云
写作时间:
20xx年9-12月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4.陪审案件的范围。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结语
注释
目录
摘要……………………………………………………………………………………2关键词…………………………………………………………………………………4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4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5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5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6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7
4.陪审案件的范围……………………………………………………………………7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7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7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8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8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8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9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9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9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0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10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10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10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10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11结语…………………………………………………………………………………11注释…………………………………………………………………………………12参考文献……………………………………………………………………………12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
同时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虽然有了一定的体系性,但仍存在很多缺陷。
笔者结合就职法院司法实践,仅就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参考比较国外陪审团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本制度,为我国的司法审判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民主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
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
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
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
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
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
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
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
但是,应当看到,现如今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陪审的案件数量;二是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三是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时间一般为10天。
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经过选举的人民陪审员,其任期为2年。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选举和推选的两种办法。
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由各级法院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推选。
选举可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但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总名额确定后,再由基层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乡(农村)、区(城市)应选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然后由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居民直接选举。
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由辖区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按分配数目选举,也可在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内部推选。
高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同级的人民团体及企业的职工中选出。
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与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同时进行。
高级和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也可以通知基层法院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单独进行选举。
篇三:
论人民陪审制度
XX.cn
论人民陪审制度
作者:
顾淑敏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04期
摘要陪审制度是由法院吸收民众参与案件审判的极具司法价值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分为两大陪审制模式:
一是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现实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备受诟病。
本文分析我国的现状,从欧美陪审制及比较中分析二者的优缺处,为我国立法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依据,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
作者简介:
顾淑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d9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2-044-02
一、陪审制度的简史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历史变迁
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陪审制度的主要发源地。
英国陪审制度是从欧洲大陆传入大不列颠群岛,经历了从团体证人到团体裁判者再到作为裁判者稳固的变迁过程,从19世纪中期就每况日下。
美国陪审制是对英国的陪审制批判地继承,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开始,陪审团审判盛行;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陪审员受到限制失去特权,检察官法官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在20世纪70年代后针对陪审制进行完善。
(二)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历史变迁
法国于公元6世纪就出现最初意义的陪审制,随着王权扩张而消灭;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上建立起诉陪审团,随着1808年《刑事预审法典》的通过废除起诉陪审团制度;1945年法律规定由2名助审法官以及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而形成具有特色参审制模式。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
清朝后期变法,1906年伍廷芳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进西方陪审制;1934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实行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制;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临时宪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地位;1975年的《宪法》放弃了这一地位于1978年《宪法》再次拾起,然而在1982年《宪法》中又删除了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20xx年8月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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