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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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一
昆明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编制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对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并列入单位的上报数据统计。
第四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绩效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的原则。
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使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德,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秉公办事等情况。
第六条绩效考核时,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德、能、勤、廉各为10分,四项总和为40分,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总分60分。
第七条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四)工作扎实,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能开拓创新,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较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责任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绩效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方式分为平时绩效考核和定期绩效考核。
定期绩效考核以平时绩效考核为基础。
平时绩效考核由单位(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采取专项工作检查、被考核人填写《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评价表》,再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等方式进行。
定期绩效考核采取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定期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绩效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可设立由单位的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经授权负责本机关的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绩效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二)拟定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标准;
(三)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实施;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受理与绩效考核有关政策咨询及举报;
(六)撰写绩效考核工作总结,填报有关表格,负责绩效考核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由公务员的主管领导人或公务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等次建议的提出。
机关内设机构的正职由本机关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主管领导人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内设机构的副职由内设机构正职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内设机构的其他成员由内设机构正职或受其委托的副职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
第四章平时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平时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绩:
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要围绕设定目标、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等环节组织实施。
(一)设定目标:
各单位(部门)考核机关每年年初,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难点及本单位(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创新等,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目标。
(二)细化分解。
根据设定的目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个人,作为对公务员工作实绩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三)量化绩效考核。
对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目标,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量化绩效考核办法。
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应予以扣分。
加分、扣分分值应在制定每项目标考核分值时合理设定。
(四)效能监察。
对工作目标逐项建立台帐,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按要求对已经完成的目标及时进行验收。
同时建立健全考勤、学习、群众投诉、社会评议等相应的配套考核制度,为准确有效地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遵章守纪、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廉洁办事等情况提供依据。
(五)定期通报。
对公务员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进度、质量等情况,每个季度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以督促检查被考核公务员看到差距,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平时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单位对每项工作的考核要求,适时在《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评价表》上如实填写本人的出勤情况以及每项工作任务的推进情况;
(二)主管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在该绩效考核阶段的出勤情况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表现等,对照每项任务目标的量化绩效考核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审核评价意见;
(三)如被考核公务员对审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审核评价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价。
第十九条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中占60分的分值。
第二十条 公务员调离本单位时,其平时绩效考核记录材料应移交调入单位,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内部调动的,需将平时绩效考核记录材料移交新岗位的主管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考评。
被考核公务员的平时绩效考核记录材料,应作短期档案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人应根据平时绩效考核情况,及时督促、指导被考核公务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工作总结和填写绩效考核登记表。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
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绩效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中相应栏内写出评语,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绩效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
(三)公示。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7天,对有反映经核实不符合该等次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绩效考核等次。
必要时,也可进行全员绩效考核结果公示。
(四)确定绩效考核等次。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次,将确定的绩效考核等次填写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中相应栏内,并加盖单位或绩效考核委员会印章。
(五)反馈绩效考核结果。
将《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反馈给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在登记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绩效考核结果的意见。
(六)送审备案。
各机关(单位)按工作要求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统一汇总,按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市级机关需于当年12月30日前、县级机关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的纸质文件及其电子文档材料如下:
1、年度绩效考核总结(一份);
2、《公务员绩效考核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
3、《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参加绩效考核人员名册》(一式二份);
4、将绩效考核结果录入公务员数据库中并拷盘报送。
(七)材料归档。
绩效考核结束后,各考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需将绩效考核有关材料按要求予以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量化考核评分(100分)=平时绩效考核评价分数(60分)+〔德+能+勤+廉〕(40分)
确定绩效考核等次的参考标准为:
优秀:
90分及以上;称职:
70分至90分(不含90分);基本称职:
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不称职:
60分以下。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对上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为优秀(或一等奖),或本年度受到本级(乡镇级除外)党委、政府表彰的单位(以表彰的时间为准,下同),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8%以内确定;
对本年度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即县级以下单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单位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绩效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20%以内确定。
绩效考核年度内受到多个表彰的,按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审核优秀比例。
机关(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需按18%或20%比例计算优秀等次人数的,应在本机关(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乡镇机关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二十五条 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实行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分别测算(即分别以参加绩效考核的总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合理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受到批评教育的;
(二)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病假累计超过6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
(四)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行为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一)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二)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规定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的;
(二)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2次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
(五)公务员无故不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领导或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
(二)年终综合测评总分不满60分的;
(三)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3次以上的;
(四)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3次以上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五)因直接责任,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3万元,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七)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八)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九)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六章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条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考核单位按程序和权限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工资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其中,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岗位(职位)职责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不进行绩效考核或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七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试用期满的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一)当年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180天)的;
(二)当年按规定已办理退(离)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当年被劳动教养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考核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绩效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时间不足半年或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机关(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考核年度内录用为公务员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转业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九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查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四十一条绩效考核年度内,既受党纪处分,又受到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受最重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对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自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向原绩效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被考核公务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予降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在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注:
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时间起算)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应予辞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上述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及发给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市、县各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平时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的,当年度不得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并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情况,责令按程序重新考核或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第四十七条 对在绩效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除机关领导人员外的各职务层次公务员。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评价表》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参考式样,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具体制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二
昆明市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量化参考标准(试行)
绩效考核内容
要素
评 价 标 准
领导职务评分参 考
非领导职务评分参考
优
良
一般
差
优
良
一般
差
德(10)
政治思想素质表现
学习政治理论,讲政治、顾大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
4
3
2
5
4
3
2
道德品质表现
服从领导,忠于职守,事实求是;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依法办事、文明办事。
为人公道正直,谦虚谨慎,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乐于助人,礼貌待人,举止文明。
5
4
3
2
5
4
3
2
能(10)
政策理论水平
熟悉掌握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在工作中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5
4
3
2
5
4
3
2
本职工作能力
熟悉本职工作的内容、要求,能科学、依法制定有关政策,管理行政事务有方,处理工作操作有序。
能独立处理问题和调查研究,能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公文写作,口头表达准确,条理清晰。
5
4
3
2
5
4
3
2
勤(10)
出勤情况
遵守考勤制度和机关工作制度、出勤率高、无迟到。
早退、旷工现象;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
5
4
3
2
5
4
3
2
工作表现
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甘于奉献;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作风务实,遵守工作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5
4
3
2
5
4
3
2
绩(60)
工作
数量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目标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20
16
14
12
20
16
14
12
工作
质量
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符合具体要求,无有效投诉。
20
16
14
12
20
16
14
12
工作
效率
效益
办事优质高效,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工作成效明显。
20
16
14
12
20
16
14
12
廉(10)
廉洁
自律
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无有效投诉。
10
9
7
6
10
9
7
6
合计
100
81
67
54
100
81
67
54
注:
各单位可结合公务员所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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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务员 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