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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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doc
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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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县级财政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开展预算。
各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项工作和项目,找准依据,严格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的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预算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包括当年新增人员工资和预留正常增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武警中队服役人员伙食费;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预算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补助;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或县民政部门、县卫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按照计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州财政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支出、工会会费、福利费等。
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的要求,预算各乡镇、各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县委、政府统一研究,确需解决专项工作经费的,必须纳入专项公用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工会会费、福利费。
第六条项目支出的预算
对各乡镇、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
对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单位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实施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批后经县人大批准,将项目预算列入当年县级部门预算。
县财政部门要确保1至2个县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纳入支出预算。
中央、省、州、县下达的项目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绝不允许擅自调剂项目使用用途。
第七条其他支出的预算
(一)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0.5%-1.5%设置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逐步消化工程建设领域历年政府性欠帐,坚决禁止产生新的债务。
(二)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章预算审批管理
第八条坚持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即一上阶段:
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方案,并在上年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门;一下阶段:
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方案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二上阶段:
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再报送县财政局;二下阶段:
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在完成年初预算编制后,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后,再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核,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最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以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再由县财政部门将预算下达各部门。
第四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执行
(一)县财政要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供养人口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住房公积金等生活性支出支付到个人帐户,千方百计做到不拖欠。
(二)待县人事劳动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年终资金。
待县目标办完成目标考核后于次年第二季度前一次性拨付目标考核奖。
(三)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研究意见,合理安排武警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执行
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乡镇、各部门按季度上报公用经费使用计划,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时间进度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进度按季度下达各乡镇、各部门公用经费使用批复,并按照批复及时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执行
(一)中央、省、州、县安排的项目批准实施后,财政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预拨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后必须按规定预留足够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由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使用批复。
严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借垫资金。
(二)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两项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牧民定居行动计划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牦牛产业专项资金等资金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实行专户运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按照规范的财政报帐制进行报帐。
凡财政报帐手续不齐备的、资料不真实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帐。
(三)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进度实施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的执行
根据县委、县政府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批复。
再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县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
经县政府安排用于当年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在预备费中列支。
救灾支出通过县救灾办落实资金,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根据部门职能由相关部门落实资金。
预备费的拨付参照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财政部门按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资金追加的管理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追加
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个人工资增长文件、新增工作人员文件,追加个人工资正常增资和新增工作人员工资,并按月兑付。
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的文件或相关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增加的人数和对应的标准,依据相关政策,追加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武警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追加
(一)各乡镇、各部门新增人员按新增当年实际工作时间和所在乡镇、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追加新增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求追加专项公用经费的,首先由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次,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县级财力,分轻重缓急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按季度提交县委、政府研究。
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万元以内,由县政府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100万元以内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
对追加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核,请求纳入调整预算,并待人大常委会召开调整预算会议一并研究;对所有追加的公用经费情况,在年底县人代会作专题汇报。
(三)上级安排项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配套资金文件原件。
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的追加,严格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批。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增加需追加资金的,1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项目的县委、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再由县财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同意并签字认可工程量后方可增加;1万元-10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县长审核同意后,按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工程增加量;10万元以上至100万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100万以上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
(五)项目开始实施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的追加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需要在年初已预算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外追加的,追加化解债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项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化解债务工作是否按照进度进行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
第六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凡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资金和县本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违规挤占、挪用、截留用于其他用途。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专储程序,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部门和乡镇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存入规范管理的国家商业银行,严禁违规划转、结算。
中央、省、州下达我县的项目建设,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将项目追加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同时,追加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严禁随意调整、调济项目用途。
(二)实行严格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制。
凡国家、省、州下达和县本级安排的项目(含项目实施中的追加项目),一律进行事前财政投资评审,经评审下达的项目才能纳入预算进行招投标,才能确保财政资金供给。
财政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财政评审机制,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概、预算资料。
(三)实行财政报帐制度,必须实行专户运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按照规范的财政报帐制的要求对支出进行报帐。
凡财政报帐手续不齐备的、资料不真实的,不予报帐。
(四)在按项目进度拨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当次拨款金额依法纳税,待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后财政部门才能按进度拨款。
(五)项目资金必须专户管理。
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的项目,项目资金拨到部门或乡镇后,必须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帐务必须规范清楚明晰,绝不允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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