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化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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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化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台州市化工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化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化工专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化工工业科学研究、工程设计与规划、生产运行及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化工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化工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五条转评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调动或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现实际从事化工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须转评与现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化工专业技术资格。
转评后聘任化工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转评前后担任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且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符合下列7项条件中3项的,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县(市、区)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2、获得县(市、区)级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学术奖、星火奖、发明奖,下同)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和工程建设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的主要参加者;或获得本专业领域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4、作为主要完成者,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以本人参与的科研成果为核心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将本人参与的科技成果在行业推广应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5、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成员。
6、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2篇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论文奖2篇以上(必须有第一作者及二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著作或译作。
论文、著作、译作必须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7、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1年的限制,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市(厅)级政府颁发的科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2、获得市(厅)级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和工程建设奖三等奖以上;或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主要参加者;或获得本专业领域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4、市(厅)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成员。
第七条越级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可以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国家、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成果奖和工程建设奖一等奖;或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主要参加者。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成员。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起草者。
(六)发明的专利或技术改造项目给所在单位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对整个行业产生显著影响者。
(七)高级以上人才。
第三章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快地系统掌握本专业所需新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解决化工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化工工业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2)参与化工工业科研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3)参与较复杂化工工业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改进的经历与能力。
(4)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2、获得化工专业领域l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或参与完成县(市、区)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
4、参与本单位重大项目研发、技改项目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5、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经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7、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1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独立编写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
第九条从事工程设计与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快地系统掌握本专业所需新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解决化工设计与规划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2)参与化工设计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3)参与化工项目总图、工艺流程、工艺配管、设备、消防设计与咨询、概(预)算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2、获得化工专业领域l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化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小型化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审查通过。
4、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经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6、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1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独立编写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
第十条从事化工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快地系统掌握本专业所需新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解决化工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2)参与化工企业生产运行及技术管理、工艺、设备等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改进等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参与编写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经历与能力。
(4)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2、获得化工专业领域l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完成2项以上生产工艺、流程改造、设备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等技术改造工作,实施后取得实效;或参与及时解决、处理1项以上生产运行中较复杂技术问题或生产故障。
4、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际、国家或行业(团体)有关技术标准,或主持起草企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经颁布实施。
5、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的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6、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取得论文证书或收入论文汇编)1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或独立编写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科研或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专项调查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所获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
化工专业包括:
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应用化学、生物化工、工业催化、化工过程机械、石油工程和油气储运工程等。
化工相近专业包括:
化学(包括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应用化学(理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高分子化学和物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和皮革化学与工程等。
(二)专业分类
从事化工工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基础性共性化工工业技术创新研究、产品开发前期技术研究和后期工艺优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化工设计与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化工行业工程设备设计与开发、厂房设计与规划、化工设备标准化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化工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是指:
在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化工生产、制药和环保安全等行业企业中,从事生产运行管理、生产制造、技术改造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四)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
(五)重大专项、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是指:
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认定的重大专项、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
(六)“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立案调查、处理、处罚或处分阶段的;
(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己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者,其申报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二)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己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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