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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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
2、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3、《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4、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5、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6、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7、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
8、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9、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
(×)
11、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即可。
(×)
12、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合同无效。
(×)
1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14、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5、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
16、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1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18、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9、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20、张先生发现了甲公司侵犯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证据,但是,由于张先生与这两家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故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
2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2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律不得作为商标。
(×)
2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无需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2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
25、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
(√)
26、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2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
28、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无需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
(×)
29、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30、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无论该国政府是否同意,均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3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可以作为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
32、商标注册三个月的公告期限应从初审公告之日起算。
(√)
33、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3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只须签订转让协议,无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35、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36、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37、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
38、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
39、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
40、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4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
42、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4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
4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违法所得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45、商标使用许可的其中一种叫做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预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
46、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47、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
48、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
49、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
50、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51、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必须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
52、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
53、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其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一切商品类别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54、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宜。
(×)
55、判断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56、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57、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58、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香港、澳门地区内也受到同样保护。
(×)
59、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
60、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6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的特征,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
(√)
62、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6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64、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65、某人率先将基地组织的头目本·拉登的名字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
(×)
6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67、商标注册三个月的公告期限应从初审公告之日起算。
(√)
68、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
69、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
70、根据《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原则。
(√)
71、任何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
7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7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
(×)
74、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
75、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满五年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76、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时,可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的期限为三年。
(×)
77、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
78、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
79、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
80、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不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
81、商标评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终止评审。
(√)
82、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只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8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
8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
85、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扣押全部生产工具。
(×)
86、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87、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可处以非法经营额4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4倍以下罚款。
(×)
88、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89、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90、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9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联系方式。
(×)
9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93、“苹果”不能在苹果酱商品上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94、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
95、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的双轨制原则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96、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与注册商标相同相似,只有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
9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
98、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99、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征有客观性、知识产权性。
(√)
100、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
“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
101、同一申请人在两个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只需要提出一份注册申请。
(×)
10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两个不同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申请。
(√)
10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合同副本交送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
104、明知他人托运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运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105、注册商标改变文字、图形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106、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中国享有优先权。
(√)
10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108、故意为他人伪造第三人注册商标标识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109、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
110、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11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11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
113、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
(√)
114、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
(×)
115、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已经在我国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
116、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WTO”和“WIPO”两英文字母组合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117、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118、按照《商标法》规定,禁止以自然人名义申清注册证明商标。
(√)
119、按照《商标法》规定,禁止以自然人名义申清注册集体商标。
(√)
120、有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冒充注册商标罪。
(×)
12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122、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123、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124、使用注册商标,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
125、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126、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127、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变更注册人的名义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128、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变更注册人的地址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129、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改变注册商标标志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130、某公司查阅当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一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为了阻止或取消该近似商标,可以申请商标异议。
(√)
131、在我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2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
(×)
13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
133、商标评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
134、商标评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
135、商标评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136、商标评审中,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就可以不回避。
(×)
137、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
138、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原申请日不予保留。
(×)
139、气味也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
140、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限制侵权人的人身自由。
(×)
14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142、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后,应当监督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143、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44、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
14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146、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义务直接使用该证明商标。
(×)
147、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
148、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
149、商标注册人只能申请一次续展注册。
(×)
15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
15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
152、三维标志可申请注册商标。
(√)
15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图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5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55、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56、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57、依我国《商标法》,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合法的在先权利一般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159、在我国声音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160、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不允许注册。
(√)
161、生产、经营者可以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16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纪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163、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申请注册商标。
(×)
164、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
165《商标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罚款。
(×)
166、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任何活动中,都有权对其使用的商标或标志取得商标专用权。
(×)
167、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168、“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等名称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169、《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对其“驰名商标”进行宣传,进行市场推广,同时也禁止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
170、任何人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17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172、A公司委托B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B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知悉了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后,泄露给与A公司相竞争的C公司,但没有收受任何利益,B商标代理机构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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