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需求规范FRSV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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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需求规范FRSV10
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需求规范(FRS)(V1.0).
CTCS-3级列控系统
功能需求规范(FRS)
(V1.0)
二〇〇八年九月
修改记录
版本号
修改说明
日期
V0.1
新创建
2008.04.03
V0.2
根据2008年4月12日研讨会的讨论意见修改
2008.04.16
V0.3
根据2008年6月4日评审会意见修改
2008.06.06
V0.4
根据2008年6月18日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
2008.06.18
V0.5
根据2008年7月17日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
2008.07.17
V1.0
根据部有关司局的会签建议修改
2008.09.12
参考文献
下列标准和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1]
科技运函〔2004〕14号
《CTCS技术规范总则(暂行)》
《CTCS-2级技术条件(暂行)》
[2]
科技运〔2008〕34号
《CTCS-3级列控系统总体技术方案》
[3]
ERTMS/ETCSFRS4.29
ERTMS/ETCSFunctionRequirementsSpecification(FRS)
ERTMS/ETCS功能需求规范
[4]
ERTMS/ETCSFRS5.00
ERTMS/ETCSFunctionRequirementsSpecification(FRS)
ERTMS/ETCS功能需求规范
1序言
1.1根据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建设需求,结合CTCS-2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以下简称CTCS-2级列控系统)的建设和运用经验,制定CTCS-3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以下简称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需求规范(FRS)。
1.2本规范描述了CTCS-3级列控系统的功能需求。
1.3在本规范要求中:
(M)—表示强制性功能。
指在所有CTCS-3级列控系统应用项目中都应遵守的要求,并应遵守在CTCS-3级列控系统的系统需求规范(SRS)及相关强制性规范中所描述的应用要求;
(O)—表示非强制性功能。
如选择该功能,应遵守在CTCS-3级列控系统SRS及相关强制性规范中所描述的应用要求。
注:
为保证安全,在应用中可能定义具体条件,以执行非强制性(O)的功能。
1.4CTCS-3级列控系统是基于GSM-R无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塞中心(RBC)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CTCS-2级功能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2适用范围
2.1CTCS-3级列控系统的系统设计、设备研发、工程设计、调试、试验、运用及维护均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3总体要求
3.1基本功能
3.1.1.1CTCS-3级列控系统应向司机提供安全驾驶列车的必要信息。
(M)
3.1.1.2CTCS-3级列控系统应能监控列车及调车运行。
(M)
3.1.1.3受RBC控制的列车,只有得到RBC的授权才能在该RBC控制区域内运行。
(M)
3.1.1.4CTCS-3级列控系统应满足运营速度350km/h及以上、最小追踪间隔3分钟的要求。
(M)
3.1.1.5CTCS-3级列控系统应满足跨线运行的运营要求。
(M)
3.1.1.6CTCS-3级列控系统应具有轨道占用检查功能。
(M)
3.1.1.7CTCS-3级列控系统应采用固定自动闭塞,以目标距离连续速度控制模式监控列车运行。
(M)
3.1.1.8CTCS-3级车载设备应具有设备制动优先和司机制动优先两种控制方式(M),且一般采用设备制动优先控制方式。
(O)
3.1.1.9CTCS-3级车载设备应具有常用制动和紧急制动监控列车速度的功能。
(M)
3.1.1.10CTCS-3级地面设备应具备设置临时限速,并向车载设备发送临时限速信息的功能。
(M)
3.1.1.11CTCS-3级列控系统应具备CTCS-2级功能。
(M)
3.2应用等级要求
3.2.1.1当RBC或无线通信设备(含车载和地面设备)故障时,车载设备应人工或自动由CTCS-3级转换到CTCS-2级监控列车安全运行;当车载设备从应答器接收到呼叫RBC的命令后,若具备CTCS-3级控制列车条件,应自动转换到由CTCS-3级监控列车。
(M)
3.2.1.2装备CTCS-3级车载设备的列车应能在装备CTCS-2级地面设备的线路上按CTCS-2级运行。
(M)
3.2.1.3应在DMI上显示当前的应用等级。
(M)
3.2.1.4列车通过CTCS-2级到CTCS-3级的等级转换点时,如不具备CTCS-3级监控列车的条件,应继续按CTCS-2级运行,直至CTCS-3级控车条件具备后,车载设备应自动转入CTCS-3级工作。
(M)
3.2.1.5列车通过CTCS-3级到CTCS-2级的等级转换点时,车载设备应自动转入CTCS-2级工作。
(M)
3.2.1.6等级转换后,司机应根据车载设备提示,及时确认等级转换(CTCS-2级转换到CTCS-3级、或CTCS-3级转换到CTCS-2级),车载设备应记录司机的操作。
否则,车载设备应实施常用制动,并记录实施制动的原因。
(M)
3.2.1.7系统应保证不因等级转换而触发制动。
(M)
3.3运用状态
3.3.1.1CTCS-3级车载设备应能监控以下运用状态:
1)完全监控状态(M)
2)部分监控状态(M)
3)引导状态(M)
4)目视行车状态(M)
5)调车状态(M)
6)待机状态(M)
7)隔离状态(M)
8)重联状态(M)
9)机车信号状态(M)
10)退行状态(O)
11)补机状态(O)
3.3.1.2列车运行中允许进行的运用状态转换应自动完成。
(M)
3.3.1.3列车停车时,运用状态转换可通过人工方式或自动进行。
(M)
3.3.1.4如果自动转换后的运用状态增加司机的责任,则无论列车停车还是运行,应要求司机确认。
(M)
3.3.1.5如果要求司机确认状态转换,而司机未按要求确认时,车载设备应实施常用制动,并记录司机的非正常操作。
(M)
3.3.1.6在两种运用状态转换期间,车载设备应至少按速度限制较为宽松的运用状态的要求监控列车运行。
(M)
3.3.1.7应在DMI上显示当前的运用状态。
(M)
3.4配置参数(O)
3.4.1.1CTCS-3级车载设备应能从地面设备接收配置参数,以适应运营要求。
3.4.1.2CTCS-3级车载设备的配置参数应在所规定的线路上应用。
3.4.1.3即使CTCS-3级车载设备关机,所收到的配置参数仍应保持有效。
3.5默认值
3.5.1.1如果CTCS-3级车载设备在当前位置未收到配置参数,应使用默认值。
(M)
3.5.1.2默认值应能保证行车安全,并永久存储在CTCS-3级车载设备中。
(M)
4功能
4.1行车功能
4.1.1车载设备的自检
4.1.1.1列车上电的同时应接通CTCS-3级车载设备的电源,司机主控钥匙不做为CTCS-3级车载设备的上电条件。
(M)
4.1.1.2CTCS-3级车载设备上电后应自动进行自检。
(M)
4.1.1.3自检应检查CTCS-3级车载设备中涉及安全和行车的各单元/模块。
(M)
4.1.1.4CTCS-3级车载设备的上电自检应不需要司机参与。
(M)
4.1.1.5应在DMI上显示自检结果。
对于可能影响安全和行车的检查结果应有清晰的显示。
对于故障结果,应能定位到单元/模块。
(M)
4.1.2列车参数和司机参数的输入
4.1.2.1应在列车运行之前输入列车参数。
(M)
4.1.2.2司机应能在DMI上输入列车参数。
(M)
4.1.2.3列车参数可由其它设备自动输入。
(O)
4.1.2.4应在停车时输入或更改列车参数。
(M)
4.1.2.5列车参数可由管理系统或者列车存储单元自动输入。
(O)
4.1.2.6司机应逐一确认所输入的列车参数或自动输入的安全参数。
(M)
4.1.2.7司机可以成组的形式确认自动输入的非安全参数。
(O)
4.1.2.8可以对话的形式指导司机输入参数的操作。
(O)
4.1.2.9若有可能,可将输入数据与预存储数据的有效范围进行比较,以检查出不一致或未确认的参数。
(O)
4.1.2.10应输入不可缺少的基本参数。
(M)
4.1.2.11无论列车停车还是运行,司机应能随时查询列车参数。
(M)
4.1.2.12当前使用的列车参数应存储在车载设备中(除转换到调车状态外),直到列车停止运用。
(M)
4.1.2.13参数输入开始时,应向司机提供存储的列车参数以便确认。
(M)
4.1.2.14输入的列车参数应同时提供给CTCS-3级和CTCS-2级车载控制单元使用。
(M)
4.1.2.15应能输入司机号。
(M)
4.1.2.16在途中,列车停车后应能重新输入司机号或车次号。
(M)
4.1.2.17列车参数成功输入后,列车应能运行。
(M)
4.1.2.18下列参数应由司机人工输入或车载设备存储,(M)
4.1.2.19或由其他设备提供。
(O)
1)司机号(人工输入)(M)
2)车次号(人工输入)(M)
3)列车长度(车载设备存储)(M)
4)制动计算所需的参数(车载设备存储)(M)
5)最大列车速度(车载设备存储)(M)
6)列车种类(车载设备存储)(M)
7)气密系统的状态(车载设备存储)(O)
4.1.2.20如果车载设备被唤醒时不能与RBC建立联系,司机可选择/输入RBC的联络参数(如RBC的电话号码等)。
(O)
4.1.3调车状态
4.1.3.1装备CTCS-3级车载设备的列车应能在无列车参数条件下以调车状态运行。
(M)
4.1.3.2应仅在停车时,才允许司机选择进入调车状态。
(M)
4.1.3.3应记录司机选择进入调车状态的操作。
(M)
4.1.3.4如果列车由RBC控制,为防止XX使用调车功能,应从RBC获得调车许可。
(M)
4.1.3.5应向司机显示接收到的调车许可。
(M)
4.1.3.6在待机状态、完全监控状态、部分监控状态下,应能人工选择调车状态。
(M)
4.1.3.7调车作业时,车载设备应监控调车允许速度。
(M)
4.1.3.8DMI应向司机显示所监控的调车允许速度。
(M)
4.1.3.9调车运行越过显示“调车危险”的信号时,车载设备应立即实施紧急制动。
(M)
4.1.3.10应仅在停车时,才允许退出调车状态。
(M)
4.1.3.11当司机选择退出调车状态时,应能退出调车状态。
(M)
4.1.4部分监控状态
4.1.4.1应由司机或由地面接收的信息选择进入部分监控状态。
(M)
4.1.4.2由完全监控状态转换到部分监控状态时,司机应在5s内进行确认。
(M)
4.1.4.3应记录司机的确认操作。
(M)
4.1.4.4DMI应显示车载设备处在部分监控状态。
(M)
4.1.4.5在部分监控状态,车载设备应根据列车速度和可用的距离信息监控列车运行。
(M)
4.1.4.6在部分监控状态,车载设备应以顶棚速度监控列车。
(M)
4.1.4.7在部分监控状态,DMI应连续显示顶棚速度。
(M)
4.1.4.8当车载设备不再工作、或选择调车状态、或完全监控状态可用时,应退出部分监控状态。
(M)
4.1.4.9在部分监控状态,若列车越过禁止信号,车载设备应立即实施紧急制动。
(M)
4.1.5完全监控状态
4.1.5.1当通过地-车传输设备接收到行车许可和其它必需信息,满足完全监控状态的要求时,车载设备应自动进入完全监控状态。
(M)
4.1.5.2在目视行车状态下,RBC发送完全监控状态的行车许可前,RBC可要求司机确认本区段的前方轨道空闲情况。
(O)
4.1.5.3DMI应显示车载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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