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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司法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团结敬业、求实创新、高效廉洁、争创一流”的司法行政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司法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州司法局的指导下,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决议,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县司法局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县、公证、律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职能。
编制并执行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司法局全体干警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安排,忠于职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高效廉洁、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司法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司法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各司法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的同时对局长负责。
第七条按照分管层次,逐级汇报请示工作。
涉及几个股(室)的工作,由主办股室的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股室协调处理,协调困难的报局长协调处理。
第八条副局长分管的工作中,政策性强、涉及全局、影响面较大的工作必须向局长汇报,取得同意后方能以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和决议。
第九条局长外出期间,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三章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会议形式
1、领导班子会议:
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上述会议议题一般由办公室汇总初拟,报局长审定后提出。
讨论的决定事项,一般应由办公室编写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下发执行。
2、其他会议:
行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职工大会、党员会议等。
第十一条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成员)主持。
2、局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如遇紧急情况,到会人数不足又需作出决定或决议,事前要向不能到会的成员征求意见。
3、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出席,必要时邀请与议题相关的股室党员干部列席。
局党组会议议题主要是:
干部调动、人事任免,党的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
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局务会议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出席,必要时邀请与议题相关的股室负责人列席。
2、局务会议的议题主要是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司法局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及突发事件。
2、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
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与议题相关的股室负责人出席。
第十四条其他会议
行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职工大会、党员大会由相关股室、党支部提出方案,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议事、决策的原则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3、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群策群力、科学决策原则。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须直接向局长请示、报告,一般工作情况或问题,逐级报告、请示。
不准隐瞒不报或擅自越权行事,不准拖延请示、报告。
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办理完毕后,须及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司法局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出差的,局长必须向县政府报告并批准,其它人员必须向局长报告并批准。
第十八条本局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以下重大问题必须向局长汇报:
1、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2、直系亲属或家庭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
3、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工作安排、调动、提拔任用等可能引起群众误解及其他本人认为有必要向领导汇报说明的。
第十九条为便于工作联系,局长、副局长外出时应当告知
办公室。
第五章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
局党组中心学习组理论学习,每年安排1—2次,每次不少于2天。
第二十一条职工理论学习制度。
职工理论学习,每月一次,每次半天,集中学习,每次有针对性地选择1—2个专题进行专题发言(按年度学习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每星期一上午为局机关学习日,由政工股负责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龙川司法所全体干警参加,参学人员须自带学习笔记,认真记录。
第二十三条积极参加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和教育整顿活动,做到学有计划,学有记录,学有心得,学有总结,学有提高。
第二十四条党员学习制度,严格按照《党章》、《党员组织生活条例》,由机关党支部组织学习。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局党组要按照《党章》规定和组织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
定期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思想进步和生活疾苦,尽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局党组要指导党支部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理解,增强团结。
一年中,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交心谈心不少于2次,领导班子成员与各股室负责人之间交心谈心不少于1次,职工之间交心谈心不少于2次。
第七章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文签发
以司法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先由办公室把关后,根据分工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处理
往来公文先由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规范进行登记、分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审阅批示,按照领导批示交由相关股室处理。
办文的股室在办文结束后,要将公文原件交回办公室归档保存。
办公室要对公文阅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十条公文打印
公文由起草的股室负责打印、校对,办公室负责印发。
各股室拟制的文件材料交付打印后,由各股室负责核对,出现错漏,由校对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存放,其他内部文件阅后交回办公室妥善保管,年终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公务接待制度
第三十二条原则本着热情、节俭、得体的原则。
凡属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县内外领导及客人,需要接待的,一律报局长批准后,办公室统一承办,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统筹安排,对口股室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工作,特殊情况事后及时报告局长,并及时结算。
第九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全局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保险、检审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三十四条用车实行报告制度。
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报,再由办公室报局长批准后统筹安排。
实行一车一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车辆维修实行派员定点维修,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需要修理时,由驾驶员提出修理意见,办公室主任证明,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修,派员不得少于两人,更换材料需清点核对并登记。
第三十六条车辆驶入局机关院内,须有序停放;驾车人员要经常检查和保养车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修理排除,确保车况良好,并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活动,注意行车安全,防止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严禁酒后驾车及出车期间饮酒,严禁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使用,严禁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在各种娱乐场所随意停放警车。
第三十八条严禁领导驾驶公车。
第三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原则上不动用任何车辆,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四十条驾驶员因违章而被交警罚款,费用自理。
第十章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全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股室根据工作需要领用。
每年进行清理登记,对于易损耗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损,做到管理清楚。
第四十二条办公用品的采购,严格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实行计划批准统一采购制度。
由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要求,办公室统一计划申请,经局长批准后(数额超过3000元的须经局务会讨论),由办公室集中采购、登记、发放使用。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销实行办公室主任证明,局长审核签字报销制度。
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局长三人的签字才能报销,手续不全及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办事,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十五条财务人员对各种经费报销,必须认真审核,严格审批程序,凡属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会议办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会议召开实行办公室提出方案,局长审批的制度。
股室需要召开会议的,须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同意后报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局长批准后召开。
第四十七条会议由办公室牵头筹备。
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日(议)程、会场布置、食宿安排、会议报到,及与资金支出有关的事项。
责任股室负责文字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整理、宣传报道和督查落实。
第十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正常上班时间,职工请假须有书面请假条并得到批准,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人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向批准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一般职工请假:
请假一天以内,由股长(主任)批准,三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驾驶员请假,须经所联系的领导同意,再按上述程序批准。
第五十条领导请假:
不论假期长短,局长请假,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一条须由局长批准的假条,副局长、股(所)长要先签署意见。
须由副局长批准的假条,股(所)长要先签署意见。
第五十二条司法所所长请假,须报告乡(镇)领导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五十三条司法所所长离开本辖区,须向局长报告。
第五十四条遇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返回单位,原批准假期自行取消。
第十三章值班制度
第五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实行局领导带班、职工值班制度。
值班由办公室按股室人员顺序安排轮流进行,驾驶员随同带班领导一同值班。
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安排值班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整。
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值夜班。
第五十六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按照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办公室上班,保持通信工具24小时开通,遇事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处理。
第五十七条严格值班制度。
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
值班人员因事经带班领导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
第十四章宣传报道制度
第五十八条以进一步提升宣传质量,更好地服务司法行政工作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
第五十九条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改革开放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业绩和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为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取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新闻宣传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向新闻媒体及各级提供的信息、稿件,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五章政治纪律
第六十一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不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及声誉的言论,不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全体干警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
第六十三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打牢执政为民的思想根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第十六章廉政纪律
第六十四条 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公务员八条禁令》,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政清廉,树立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六十五条 严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违法办案。
第六十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向单位及群众索要财物或吃、拿、卡、要。
第六十七条励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在公务接待中,禁止大吃大喝、奢侈浪费。
第六十八条严禁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或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
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第十七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九条全体干警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维护整体利益。
不准闹无原则的纠纷、争功诿过、相互扯皮、搬弄是非、影响团结。
第七十一条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奖励
1、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年终被评为先进股室所、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的,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积极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经局审核后投稿被采用,在年终按《南华县司法局新闻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3、车辆实行一车一卡登记管理制度。
驾驶人员在年内能认真执行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全年行车安全的,年终按行车里程0.03元/公里给予驾驶人员个人行车安全奖励。
第七十三条处罚
1、违反上述制度规定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视情节扣除当事人当年13个月奖金50—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扣除当事人当年13个月奖金150—200元;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当事人当年13个月奖金300元,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重大失损,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扣除当事人当年13个月奖金200元。
3、凡违反上述制度规定,取消当事人及其所在股、所、处、室年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4、经批准驾驶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对驾驶人员据所负责任大小及事故后果,按第七十三条第1项之规定处理,并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外10%的经济损失(但承担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元);发生负主要以上交通事故的,对驾驶人员按第七十三条第1、2、3项之规定处理,并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外10%的经济损失(但承担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元);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督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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