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系统表.docx
- 文档编号:11345265
- 上传时间:2023-02-28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2.02KB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docx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系统表.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中国法制史表格
古代法律制度
朝代
立法指导思想
法律形式
主要律典
主要罪名
刑罚
刑罚适用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
中央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审判制度
夏
1、神权法思想
刑、礼誓
《禹刑》《甘誓》
昏、墨、贼;
不孝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大理
士
蒙士
天罚神判
商
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神判)
刑、礼誓、命
《汤刑》
不吉不迪
颠越不恭
五刑
1、所有权王有制;
2、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
司寇
士
蒙士
天罚神判
西周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
刑罚世轻世重)
礼、刑、诰、誓、训、命
《周礼》
《九刑》
《吕刑》
五刑;
圜土之制;
嘉石之制;
赎刑;
流刑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1、所有权
2、契约:
质剂、傅别
3、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
离婚:
七出三不去
大司寇
乡士
遂士
1、民刑案件的区分;2、告诉与审理;3、五听;4、证据制度;5、读鞫、乞鞫制度;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秦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2、徒刑;
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
3、流放刑;4、肉刑;5、死刑;
6、羞辱刑;
7、经济刑;8、身份刑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和过失;
3、累犯、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
4、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5、实行连坐;
6、诬告反坐
1、所有权
2、婚姻制度
婚姻登记制度;对于夫权的维护和限制
廷尉
郡(郡守);
县(县令)
1告诉
公室告非公室告
2、调查取证
3、审讯和判决
4、复审
汉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徒刑,女徒顾山;
罚金刑;
徙边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矜老恤幼原则;
2、亲亲得相首匿;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1、行为能力的确定
2、所有权
3、债
4、婚姻和继承制度
廷尉
郡(郡守);
县(县令)
告劾;拘捕和审理;判决和乞鞠;录囚;春秋决狱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进一步引礼入法
(三国时期:
重视法治;两晋时期,礼有等差;南北朝时期,以德礼为主,引礼入法
律令科比格式
《魏律》《晋律》《北齐律》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死刑;2、流刑;3、徒刑;4、鞭刑5、杖刑6、废除宫刑和斩右趾
1、八议;2、官当;3、准五服以制罪、4、存留养亲
品官占田制
大理寺
州(刺史);郡守;县令
1、建立了直诉制度;2、盛行刑讯逼供;3、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隋
《开皇律》
《大业律》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五刑:
死刑(两等);流刑(三等);徒刑、杖刑、笞刑(五等)
区分公罪与私罪
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州(刺史);县(县令)
唐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律令格式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
《开元律疏》
《唐六典》
1、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十恶);
2、侵犯人身的伤害罪;六杀;
3、侵犯官私财产罪;六赃
4、伪造罪
5、诬告罪
五刑
1、累犯加重;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共犯区分首从;5、数罪并罚的原则;6、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7、化外人案件的处理
1、民事权利主体和行为能力;2、所有权
3、债和买卖契约立法
4、婚姻制度
婚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制定婚书;婚姻的限制性条件;婚姻的解除:
出妻、义绝、和离;5、继承制度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州(刺史);
县(县令)
1、告诉
2、审判制度
3、上诉及复审
4、死刑复奏制度
5、判决的执行
宋
1、从立法严、用法恕到立法贵乎中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编敕编例
《宋刑统》
重法地法
贪墨罪;
贼盗罪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重杖处死
租佃制度;
典卖制度;
继承:
宋代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办法:
“立继”和“命继”。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路(提点刑狱司);
州(知州);县(知县)
1、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2、皇帝躬亲狱讼;
3、重视勘验证据;
4、鞫谳分司制度;
5、翻异别勘制度;6、理雪制度
明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
3、法贵简当
《大明律》;
《明大诰》
《明会典》;
《问刑条例》
;
奸党罪;
贪墨罪
充军;
枷号刑;
凌迟;
廷杖刑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1.所有权
2.租佃法律关系
3.婚姻、继承制度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1、省(提刑按察司);
府(知府);
县(知县)
2、厂卫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2、禁止越诉;
3、禁止诬告;
4、禁止匿名信告发
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
6、司法机关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律、
则例
典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凌迟;
充军;
发遣;
枷号
1、扩大自首适用范围;
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3、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
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省督抚;
省按察司;
府(知府);
县(知县)
近代法律制度
时间
宪法性法律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商事立法
诉讼法
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
清末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
1、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9月完成,未及公布。
•结构内容: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37章1569条。
1、《钦定大清商律》
1904年1月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
但该律并未全部完成,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5章260条,未能颁行。
1、中央司法机构改革
(1)刑部改法部
(2)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设总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
2、地方:
四级三审制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区分刑事、民事诉讼
•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建立律师制度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1月3日公布,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2、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正式公布,预定至宣统五年正式施行。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2、《大清商律草案》
•也叫《志田案》,1909年1月完成,但未颁布施行。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年颁行,5章120条,是一部过渡性法规。
3、《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农工商部在1910年拟定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1月提交资政院审议,但因辛亥革命爆发而未能成议,未颁布。
3、《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1910年底完成,未能颁行。
南京临时政府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公布,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最高审判机关是临时中央裁判所
•地方司法机关:
未能完全建立
•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废止体罚制度
•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公开审判
•律师辩护制度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公布
(1)临时约法列有人民专章;
(2)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北京政府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在天坛祈年殿通过
•国会采用两院制,并增设国务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关
•继续采用责任内阁制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1912年4月30日颁布
•删修《大清新刑律》而成,其体例、内容并无实质性改变
1、援用《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一)普通法院系统和平政院
1.普通法院
四级三审制:
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2、《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1914年12月24日颁布,15条
2、《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
1926年完成。
共计五编:
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但这一草案未能正式通过。
3、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又称贿选宪法,13章141条,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
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
南京国民政府
1、《训政纲领》
•1928年公布,全文6条,中心内容是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
1、《中华民国刑法》
(1)“二八”刑法:
1928年3月10日公布,9月1日实施。
这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也称“旧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387条
(2)“三五”刑法:
1935年1月1月公布,7月1日实施,称“新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47章357条
1、中华民国民法
•1929-1931年分别编撰,陆续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共五编1225条。
•五编:
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1、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颁布于1928年7月,同年实施。
它以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修订完成,共9编513条。
•1935年1月1日颁布第二部刑事诉讼法典,7月1日实施,9编516条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Ó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特务机关法外司法
2、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6月1日公布,8章89条
(1)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
(2)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规定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4)规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
3、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未实施),8章148条
(1)改行总统制;
(2)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
2、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
(1)第一部颁布于1931年,以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完成,共5编600条。
(2)第二部1935年7月1日起实施,9编636条
4、《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公布,14章175条,又称“蒋记宪法”
(1)以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的口号,掩盖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2)在保障民权的幌子下,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3)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
(4)抄袭旧政协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中关于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则,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总统集权制
(5)在民生主义的词句下,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
(6)打着“尊重条约”的招牌,维护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法制史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