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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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二】
考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概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
(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1、评价方法
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
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价。
考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基本规定
1、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主要风险控制指标
基本计算方法
净资本
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风险覆盖率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x100%
资本杠杆率
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x100%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x100%
净稳定资金率
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x100%
净资本:
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等项目进行一定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包括:
1)核心净资本:
净资产扣除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和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再扣除或加上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2)附属净资本:
在将长期次级债按照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的基础上,扣除或加上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2、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考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含义
全面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1、全员:
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从上到下,共同参与风险管理。
2、全部风险:
要求对各类风险进行管理,要求管理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
3、全部活动:
要求对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和及时应对。
(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和覆盖范围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三)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每一名员工
考点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二)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
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三)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3、预见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四)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1、董事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经理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1)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2)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3)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
4)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5)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
1)充分了解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
2)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统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制定、演练和评估;
2)负责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流程;
3)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
4)定期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5)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五)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监管要求等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六)证券公司融资管理的基本要求
(1)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2)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3)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4)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公司融资能力的影响。
(七)中国证券业协会就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自律管理。
考点专业投资者的范围
专业投资者可以划分为三类:
专业机构投资者
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自愿申请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一)第一类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第二类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前述第一类专业投资者中的第1部分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三)由普通投资者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程序:
投资者须主动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情况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审核结果及理由。
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考点 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1、财务状况:
收入来源、用于投资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债务状况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等;
2、投资知识:
金融相关学历情况、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证书;
3、投资经验:
投资金融产品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投资时间等;
4、投资目标:
拟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
5、风险偏好:
可承受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用途等;
6、其他信息:
投资者的年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学历以及本人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等。
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个等级:
C1、C2、C3、C4、C5
考点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流动性
到期时限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2)产品或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服务;
(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4)产品或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相关服务;
(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服务;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考点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考点 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留痕的要求
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以及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这四种情形下,经营机构:
1、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2、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考点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7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予以处理。
(4)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在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时未审慎选择受托方,在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服务时未在合同中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5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3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6条予以处理。
(5)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③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④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履行分级义务的;
⑤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
⑥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⑦未按规定制定或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⑧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⑨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⑩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考点:
反洗钱工作基本要求
反洗钱:
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1、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管理;
2、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
3、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
4、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例题
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中,()是指证券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洁的反洗钱措施。
A.风险相当原则
B.同一性原则
C.自主管理原则
D.动态管理原则
【答案】A
【解析】考察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风险相当原则指证券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洁的反洗钱措施。
考点: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基本要求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证券公司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证券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持续与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持续识别客户身份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岀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证券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证券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釆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査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釆取的措施。
考点: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
(一)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1、风险相当原则。
证券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2、全面性原则。
除特定例外情形外,证券公司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
3、同一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4、动态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自主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经评估论证后认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要求。
6、保密原则。
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要求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
(三)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本要求
1)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2)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
3)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4)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证券公司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证券公司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四)客户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证券公司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考点 :
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大额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B股非银证转账外部资金进出等情形,如证券公司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异常的,可以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应制定本公司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客户的交易或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资产价值大小,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当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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