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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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一一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
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
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
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
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
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
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
非农业生产经营。
一一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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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
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
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
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
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一一一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
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
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
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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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贷款;
(三) 小型农机具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一一一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农户的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
定,可以跨年度使用,一般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九条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农户
小额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授信有效期内和不欠息的
前提下可以合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
5 年。
第十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按我行对外公布的贷款
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结息采用按季或年结息。
一一一贷款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调查建档、初评公示、审
查定级、贷后管理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调查建档。
(一)本行各营业机构对辖内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了解
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逐户填写《农
户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调查工作以信用社
包片客户经理为主,村组干部协助,但不得委托村组干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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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农户的调查建档率一般应达到辖区农户的 100%,严
禁对未入户调查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
第十四条 评级授信。
(一)各营业机构包村包片客户经理根据农户生产经营调查
情况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通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对农
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初评,拟定农户信用等级,签署初评意见。
(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依据是否具备借款本息偿还的
资信实力、结欠信用社借款及社会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创收能力、
历年信用状况、资金归社情况、遵纪守法情况、道德人品及邻里关
系、自有资金占生产经营所需比例等方面内容确定,具体指标以
本办法规定为准。
(三)对不具备劳动能力,年龄在 18 岁以下和 60 岁以上、长
期外出打工和已外迁农户,不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四)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优秀”等级标准是:
⑴近三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
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
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 20 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 1
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50%以上,综合评分在 90
分(含)以上。
“较好”等级标准是:
⑴近二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
息,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
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 15 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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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30%以上,综合评分在 75
分(含)以上, 90 分(不含)以下。
“一般”等级标准是:
⑴近一年内在本行贷款能按时还本付
息,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查询无不
良记录;⑵家庭固定资产在 10 万元以上;⑶当年人均纯收入在 0.3
万元以上;⑷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10%以上,综合评分在 60
分(含)以上, 75 分(不含)以下。
第十五条资信评定。
各营业机构应成立农户资信评估小组,
小组成员由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
村民代表组成,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授信确定。
农户资信评估小组的成员要深入农户
摸底调查,广泛听取村、组干部及群众意见,综合考虑申请贷款农
户的社会信誉、思想品德、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经营能力和偿债
能力和资信评级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应分村、组在辖
内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各营业机构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信用
等级,确定其相应的授信额度,优秀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
额可掌握在 100000 元以内,较好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
可掌握在 50000 元以内,一般信用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可掌
握在 30000 元以内。
各营业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工作完成后,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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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授信情况报总行业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对农户资信等级定期进行年检,每年 (一般不超
过二年)根据年检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时调整。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
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主动归还贷款的,且家庭不动产
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
还借款,但能积极付息并做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
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信用等级档次直
致取消农户小额贷款资格。
(四)各营业机构应根据适时调整对农户的授信额度(含增加
或取消授信额度),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在信贷及风险管理系统上及
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条对已评级授信的农户,办理授信限额内的农户小
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坚持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应由农户本人持
富秦卡(贷款证)、户口簿、身份证、印章到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手
续,持有富秦家乐卡的农户可在省内任意一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办理贷款手续,业务人员应认真对借款人持有的身份证进行联网
核查,确保借款手续由富秦家乐卡本人办理,防止冒名和借名贷款。
第二十一条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填写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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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户小额贷款凭证(合同),经对有关证件和借款凭证各要素审验
合格后,即可发放贷款,贷款以转账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定期进
行贷后检查,及时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
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对逾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小
额信用贷款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
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户贷款及经济档案。
各营业机构应当以
户为单位建立贷款农户经济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
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家庭成员情况、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
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三)对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最高贷款限额数,授信额度年检
(调整)情况;
(四)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意见、贷款审批记录、贷后检查记录、
还款的记录等资料;
(五)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六)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一一一信用村(社区)镇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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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开展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各营业
机构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的作用,因
地制宜地开展信用村(社区)、信用镇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创建信用村和信用镇的基本条件:
(一)村级领导班子或镇领导班子成员素质高,对创建信用村工
作积极热心,对当地营业机构工作支持、配合。
主要领导同志工作
作风正派、踏实,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能带领群众致富,群
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和影响力;
(二)发展经济的客观条件好,村或镇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整、
生产环境、地理条件有一定优势,且具有发展潜力;
(三)科技意识较强,其发展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产品
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
(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当地营业机构工作,积极
协助当地营业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第二十七条各营业机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信用户占到辖内农户 80%以上;
(二)无拖欠贷款本息户占辖内贷款总户数的 60%以上;
(三)全村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 3%。
第二十八条信用镇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户占辖内总农户 50%以上;
(二)辖内建成的信用村占辖内总村数的 70%以上;在当地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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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的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 5%以下;
(三)乡镇在积极推动农户信用评级,提升和扩大农村信用体
系建设影响面过程中,大办维护金融债权,广泛和宣传信用观念,取
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九条村“两委会”或镇政府向当地本行营业机构提出
创建信用村或信用镇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各营业机构根据申请单位创建申请,应就达到信
用村、信用镇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第三十一条经共同考察同意评为信用村、信用镇的,上报总
行审定,审定后由各营业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创建信用村、镇工作
协议,并明确落实创建工作规划,协助组织存款、发放贷款、清收旧
贷,以及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审定合格的信用村、镇,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信用村、信用镇匾牌。
一一一罚则
第三十三条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
违规行为,按照《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
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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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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