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本科题库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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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题库12
上海政法学院
2007——2008学年春季学期
《刑法学总论》试卷二
本科■高职□开卷□闭卷■A卷■B卷□
我是一名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我珍惜自己的信誉。
我重承诺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愿意按《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专业班级考生签名学号成绩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计
评卷人
得分
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得分
签名
1、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的总称,即刑法在怎样的地域围,对哪些人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的总称,即刑法在怎样的地域围,对哪些人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2、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构成某种犯罪所需的全部要件的形态。
4、任意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连续犯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
得分
签名
1、被告人某不慎遗失居民身份证,因其户口未落实,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遂于2002年5月底,以其本人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和暂住地地址,出资让他人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一。
2004年3月18日,某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使用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正常的银行卡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
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d)
A、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应当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B、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某应当构成诈骗罪。
C、某虽伪造居民身份证,但是伪造数量只有一,且以其本人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和暂住地地址作为伪造容,故虽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是应当从轻处罚。
D、某虽伪造居民身份证,但是伪造数量只有一,且以其本人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和暂住地地址作为伪造容,是为了为自己办理正常的银行卡业务而使用,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当认定某无罪。
2、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
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
打开后,发现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
甲说:
“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
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
”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
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
甲的行为:
(c)
A、构成走私毒品罪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3、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某替妻子在市场看摊,因琐事与被害人牛某发生争执,经他人劝开。
牛某离去时,喊道:
“有种的,你等着。
”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商品离开市场。
不久,牛某带着一个有纹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
纹身青年过来就拖拿某摊位旁边某摊位的商品,某强调说商品是自己的,在他人劝说下,纹身青年才将商品放下,然后离去。
牛某则留在市场没走。
当日下午6时许,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商品,临行前随手揣了一把水果刀以备防身用。
某收拾好商品正待离开,被等候多时的牛某发现。
牛某即上前用拳头打某的脸,将某的近视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伤了某眼皮,但某还未还手,而牛某接着又用右臂夹住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其面部和身体。
由于牛某身材高大,某身材瘦小,挣脱不开,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朝牛某乱捅,先将牛某的手臂捅伤,但牛某仍未停止对某的殴打。
为避免更大的危害,某后将牛某左腹部捅伤,牛某才将某放开,某也就此罢手。
牛某的腹部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b)
A、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B、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C、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D、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过失伤害,且构成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
4、某纠集5人组成“竹联帮”,该帮宗旨为“盗富济贫”,并自封“帮主”。
总共作案20余件,“竹联帮”盗窃总数额为30余万元,某亲自参与盗窃5次,窃得财物价值6万元,销赃得款2万元。
王某系该组织成员,参加组织的盗窃7次。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成员某单独将事主某女强奸。
根据刑法原理,某不应当对哪些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
A、“竹联帮”所犯的全部罪行
B、盗窃30余次,盗窃总数达30余万元
C、王某的7次盗窃行为
D、“竹联帮”成员某的强奸犯罪
5、甲乙因琐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对打,不想木板上的突出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当场甲死亡。
本案中乙与乙妻的主观罪过应当如何认定?
(b)
A、乙属于伤害的直接故意,对造成甲的死亡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乙妻属于伤害的过失,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B、乙属于伤害的直接故意,对造成甲的死亡则属于间接故意;乙妻属于伤害的故意,且属于间接故意。
C、乙属于伤害的过失,对造成甲的死亡亦属于过失;乙妻属于伤害的故意,且属于间接的故意。
D、乙属于伤害的过失,对造成甲的死亡则属于间接故意;乙妻属于伤害的过失,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6、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的时候,恰逢保安员巡逻到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某撞个正着。
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b)
A、某的盗窃行为属于预备,欲将保安员灭口的行为属于未遂。
B、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欲将保安员灭口的行为属于预备。
C、某的盗窃行为属于中止,欲将保安员灭口的行为属于未遂。
D、某的盗窃行为属于中止,欲将保安员灭口的行为属于预备。
7、甲乙丙三人预谋要将丁揍一顿,以示惩戒。
一日,三人来到丁家。
按照预先的分工,甲乙进屋殴打丁,丙在外望风。
甲乙在殴打丁的过程中,遭到了丁的奋力反抗。
甲乙二人一怒之下将丁打死。
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c)
A、甲乙丙三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C、丙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D、丙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8、21岁的农民石某,与同村14岁的小亮、15岁的小洋、16岁的小超结识后,经常聚在一起。
其间,石某多次对他们说:
“你们出去找点钱。
”后来,三少年在一个月,5次进入同村村民家进行盗窃,窃得财物总价值1.7万余元。
石某得到了其中1.2万余元的财物。
对石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b)
A、石某的行为不构成教唆,因为石某仅对三人说“你们出去找点钱”,而没有明确指出让其去盗窃还是去抢劫或抢夺,所以石某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容不明确,不能成立教唆犯。
B、石某的行为构成教唆。
判断石某主观上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容是否明确,不能仅凭被告人说的一句“你们出去找点钱”进行判断,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分析。
石某多次指使、教唆三少年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财物的数额巨大,事后又获取了盗窃所得,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他教唆的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C、石某的行为不构成教唆,因为石某所指使的三人中有2个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的主体要求;同时石某仅对三人说“你们出去找点钱”,仅仅有语言表达,不成立刑法上的行为,因而不能构成教唆犯。
D、石某多次指使、教唆三少年实施犯罪行为,且事后又获得了最大份额的犯罪所得,属于主犯,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9、被告人某系三代单传,与某结婚后生一女孩,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某说:
“我喝农药了。
”某说:
“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
”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某返回屋取东西,发现屋农药味很浓,某口吐白沫。
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岳母处,谎称有事外出。
当晚,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c)
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遗弃罪
C、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10、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
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
“你到哪儿去?
”那人就弃车而逃。
此时,朱某见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已有。
刚骑一会儿,朱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
摩托车经估价为5000元。
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A、朱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想象竞合犯
B、朱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吸收犯
C、朱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牵连犯
D、朱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结合犯
11、林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则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为(d)
A、1989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
B、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C、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D、198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12、王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
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交通肇事罪。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再次犯罪的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得分
签名
1、简述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分类。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答: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或公海及公海上空。
根据国际条约。
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也视为在我国领域犯罪。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1)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因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刑法第9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因而该条也属于例外的情形。
(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刑法不在这两个地区适用。
(4)现行刑法施行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犯罪”。
该款是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指: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方面:
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4、如何理解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答:
根据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该规定实行单罚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4分,共14分)
得分
签名
试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2分)其基本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摸棱两可。
(3分)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4分)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
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
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
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
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
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5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得分
签名
案例一、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
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某。
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吃饭时,把毒药放入某碗,将某毒死。
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
后王要继续和周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的犯罪形态,说明理由。
(1)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因其未进入犯罪实施阶段;(5分)
(2)周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其自动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5分)
案例二、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
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
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其主观方面?
(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2分)主观方面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
(3分)
(2)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分)乙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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