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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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
———高检规则修正亮点
伴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正后,相应的高检规则与刑诉解释也必须做出重大修正。
2013年刑诉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必将仍然占据刑诉法考分的龙头老大;其次刑诉解释与高检规则做为2013年新增加的内容,也必将与刑诉法典共同构成“三驾马车”。
三大部分基本上都属于新增内容,几乎把原来考点全部替换。
如此也给2013年备考增加了复习难度,建议考生及早关注刑诉法内容变化。
下面仅将已公布的高检规则有关变化亮点加以列举,希望能够给考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共708条,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5%其中新增条文240条。
修订后高检规则主要涉及到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较大变化亮点:
一、规范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
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细化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三、规范没收违法所得设置专门程序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保障律师会见权及辩护人阅卷权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
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五、完善排除非法证据增加程序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
——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六、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内容。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二
-----刑诉解释新增重要考点对2013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2012《刑诉解释》分24章,共548条。
其作为对刑诉法的细化与稍早公布的《高检规则》属于配套司法解释,但是作为命题人更加青睐于对法院的司法解释考查。
由此2013年司法考试分值《刑诉解释》当属第二大户(刑诉法典仍居于第一位)。
下面就新公布的2012《刑诉解释》新增重要考点解读如下:
一、法院离任人员二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诉解释》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如果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是允许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如果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的,即使2年以后也被禁止)。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校名师航天班系统精阶段(第一阶段)对此内容将细化讲解。
此修订事实上是将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重新强调而已。
二、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辩护
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实践反映,这一限定范围限定不够。
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是共同犯罪,但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命题人陈兴良老师关注研究的刑法学上对合犯,例如行贿与受贿等)。
这些案件行贿人与受贿人就不是共犯,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鉴此,《刑诉解释》作了上述完善。
此条对于辩护人存在“利益冲突”提出新的更严限定,极有可能出现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中。
三校名师2013年各类班次老师都会详解这一新增考点。
三、肉刑或变相肉刑取得口供,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
《刑诉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此条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包括变相肉刑,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等方法,都界定为刑讯逼供。
鉴于命题老师对证据与证明的特殊兴趣,三校名师2012年特训班上刑诉老师口头押中证据这一块可能出论述题,2013年证据与证明将在选择题中大放光彩。
四、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刑诉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此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较为笼统,这次的刑诉解释在申请排除程序上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了申请排除的当事人以及作为专门机关的人民法院各自义务与职责,使得非法证据排除在程序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非法证据排除是命题人的学术兴趣点,2013年刑诉考试题中一定会有涉及。
五、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拒不出庭的后果
《刑诉解释》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符合一下情形,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有关人员申请;2、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4、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5、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新增了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
六、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及功能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庭前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
一、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
《刑诉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功能都属于新增考点,十分适合命题老师出多项选择题,一定要在理解基础上加以记忆。
参加主体这一考点要注意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而不是应当。
七、适应电子时代发展对于法庭秩序提出新规
《刑诉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如此规定主要是防止将庭审实况无序直播后,在社会上不良反映会干扰未决案件的公正判决。
司法考试中注意此规定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经法院许可的新闻媒体可以现场直播庭审实况。
八、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鉴此,《刑诉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又规定了七种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情形三校名师航天班强化提高(第二阶段)阶段,老师会把这些情形共同规律总结出来,便于大家准确理解记忆。
九、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院应在办公场所听取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刑诉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都是《刑诉解释》新规定的内容,死刑复核中必须尊重律师的意见,尤其是最高检提出意见的,应当审查并反馈。
崭新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定会有所涉及。
十、明确了指令异地法院再审的原则
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申诉权,弥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使申诉权能力的不足,《刑诉解释》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为切实发挥再审纠错功能,《刑诉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才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在申诉权行使上规定了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拓宽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方式。
指令再审以异地法院审理为原则,原审法院审理为例外。
除此以外《刑诉解释》还对对二审开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都进行了新的规定或完善,这些都值得2013年考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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