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docx
- 文档编号:1134102
- 上传时间:2022-10-1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15KB
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docx
《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网站正式上线
XX.cn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网站正式上线
作者:
来源:
《中国医用工程与装备》20XX年第06期
健康报讯(记者韩璐):
6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正式上线运行。
新网站注重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功能,设有领导活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媒体报道、重点专题、工作动态、政务信息、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等栏目,并包含23个业务频道和相关部门链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新网站上致辞指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肩负着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通过网站,广大网友可以了解到国家重要法律法规政策,医药卫生改革,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政策、管理和服务,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依托网站平台,加强与社会各界及公众的交流与沟通,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广泛监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篇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最新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XX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XX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XX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
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
内蒙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对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
政预算。
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篇三: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天宇考王卫生资格考试题库包含:
章节练习、综合复习题、模拟试卷、考前冲刺、历
年真题等;题型:
单项选择题、共用题干单选题、多选题、案析分析题;试题量:
2315道。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鄂尔多斯、呼伦贝尔、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兴安盟、锡林郭勒、阿拉善盟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中医主任医师、中医副主任医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直属各单位,自治区(盟市)高等医学院校,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提高人才评价质量,建立适合自治区卫生专业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的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XX〕27号)的要求,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首先要通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
现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实施
(一)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考试管理工作。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异地报考。
(三)承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务的考点,必须是经过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认定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机对话考试机构;选派的系统管理员,必须是经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并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管理员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考试对象
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拟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免试范围
(一)考试期间受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援外的申报人员。
(二)男1958年12月31日前、女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申报人员。
(三)蒙医学(含蒙医护理、蒙药)专业的申报人员。
(四)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XX〕27号)中破格申报要求的人员。
四、考试内容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由本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能力组成,其中以专业实践能力为重点,主要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分析,考查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不指定考试用书,申报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rencai/,下同),进行人机对话考试系统模拟练习。
(二)专业设置
更多题型,题库请复制网址到《天宇考王》官网下载: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共设114个考试科目,详见《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
报考者所选考专业必须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及资格档次相一致;报考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要与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报考护理相关专业的,要有护士执业证书。
报考专业无对应的,选择与评审专业相近的专业参加考试。
申报评审中医各专业的人员,在上表中无对应或相近专业的一律报考“中医内科”专业;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各专业的人员,按照中西医结合对应专业报考;其他无对应或相近专业的按照“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报考;申报评审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护理各专业的人员,按照中医护理专业报考。
凡报考专业与评审专业不相近或与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不一致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五、考试形式和合格标准
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采用人机对话形式。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题型为单选、多选和案例分析三种。
自治区考试合格分数线视考试成绩划定。
六、考点设置
根据各盟市报考人数等情况确定考点。
七、报考程序
(一)报名方式
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个人网上报名。
报考对象按单位所属分为旗县区、盟市(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三类人员,申报人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择确认。
经本人核对无误确认提交后,生成打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
下简称《报名表》一份,填定好联系方式并签名。
1、《报名表》一份。
表内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2、有效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资格审核、网上报名确认及网上缴费
按考试报名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盟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厅考务中心共设13个报名点。
呼和浩特地区以外的区直单位直接到各盟市卫生局报名确认;区直驻呼单位直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 卫生 计划生育委员会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