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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法上
建筑法(上)
第一章建筑法绪论
第一节建筑法概论
一、建筑概念
建筑学,从广义上来说,是研究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
在通常情况下,以及按其作为外来语所对应的词语(由欧洲至日本再至中国)的本义,它更多的是指与建筑设计和建造相关的艺术和技术的综合。
因此,建筑学是一门横跨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的学科。
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实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实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密切联系,并且其分量随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二、建筑活动
是指各种建筑活动的土建和安装
三、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1,建筑法的概念
2,建筑法调整的行为主体
3,建筑法调整的范围
4,建筑法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建筑法的制度和实施
一、建设法的法律体系
建设法规范在建设中的地位
1、基本法律。
凡调整涉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
建筑法是建设基本法法律的龙头,建筑法的基础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如规划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这些基本法律有成熟的法理基础,立法水平较高,是建设法律规范稳定的基础。
2、主体法。
调整建设关系中,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等相关部门(建设部、化工部、交通部、信息部)的规章为建设法规范的主体部分。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是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文件,但它具有特有的优势:
(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法律由于普遍性、稳定性要求高,通常比较原则,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是为执行实施法律而制定的细则,或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帮通常比较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特点,行政机构的人员大都是某一专业部门的管理领域的专家或具有长期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他们参与制订形成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寻找建设规范制度,往往调整建设关系更具有专业性。
(3)制定程序简便、较易通过,从而能较快灵活地适应建设关系调整的需要,并能够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
(象建设部制定的地下空间的问题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填补,成熟了后再由人大来制定,地方法规只能起补充法律的作用)。
补充法。
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必建设行政规章是建设法律规范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依法具有地方立法权,其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行政规章,保证上位法在本辖区的具体执行贯彻,可以大大促进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建设法的制定
要知道法律的制定不是很容易的,要反映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并把它写成文字条文,还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可想而知!
略去
三、建设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实现是指法的规范要求转变为社会生活的现实。
法的实施过程一般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二个方面。
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的规范要求进行活动,把法的要求变成自已的行为,形成现实的社会关系。
而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一)法律适用的效力(略)
(二)行政机关对建设法的适用(法的适用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
适用建设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申戒罚(警告,通报批评)。
即对相对人给予谴责或警告,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由戒罚的特点只是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再犯。
(2)财产罚。
使被处罚人的财产利益或权利受到剥夺或限制,如罚款、没收、责令赔偿、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货币或实物,或没收其一定财产。
(3)行为罚
科以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作为义务或不得从事一定行为的义务。
如责令相对人限制改正,责令停业、停产整顿。
或者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直接作出的遏制和惩罚。
(4)资格罚即限制或剥夺相对人进行特定活动的资格或能力,行政许可是赋权,行政处罚却相反,是剥夺、是限制。
如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个人执行资质证书,五年内不得注册或终身不予注册。
第三节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概述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承发包关系等,是很重要的法律责任关系)。
法由公布而生效形成法律规范,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定认,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法律上不同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建设领域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综合形成的建设法律规范,因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构成了建设法律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建设法律关系的必须具备的因素。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规规范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职权)承担义务(或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在建设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职权)和承义务(职责)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
财物。
这里财比一般财产的意义狭窄,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建设资金以及各种票据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
它们作为货币及一般财产的表现形式。
这里的物可以是指自然,沙、石头、砖头、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产物,如建筑物、设备设施、建筑材料。
2、智力成果,即无形财产的非物质财富,一般和人们从事的智力活动密切联系,如建设企业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和其他经济信息,如富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这些都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保护的对象。
3、行为,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是指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活动。
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数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单位要求承包方按承包合同要求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行为完成一定工作。
但给付行为的实施,总要交付所完成工作的成果。
在建设行政法律关系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被管理的相对人来说,主要是实施的是监督管理行为。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在建设活动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具体形成、变化和消灭。
就是建设法律产生、变化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除了需要有建设法律规范存在,因为法律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还需要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产生现实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三者的关系
(1)建设法律规范的建设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和消灭。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
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程序的法律依据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二)工程建设程序的物理依据
(1)建筑产品的特殊性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三)建设程序的事理依据
(四)建设程序的事理依据
(1)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
(2)法律对工程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建筑程序中立项阶段与内容
一、建设程序中的基本阶段概述
1.立项决策阶段
2.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3.施工阶段
4.竣工验收阶段投资后评价
二、立项阶段的两个基本环节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议书的审查
(3)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三、立项阶段的其他重要环节
四、总结
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建筑程序中的前期准备阶段与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内容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工程程序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设计工作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工程建设准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规划安排
(二)工程开工的准备
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建筑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筑施工阶段
(一)建筑施工阶段
(二)组织施工产生
(三)生产经营准备、、
二、竣工验收阶段
三、保修阶段
四、后评价阶段
第三章、建筑法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许可概述
一、概念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筑许可的特点
建筑许可有五方面的的特点
(1)建筑许可行为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2)建筑许可是对建设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为目的。
(3)许可的反面是禁止。
建筑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容许进行。
否则,就有可能对国家、社会或公民造成危害,法律将予以禁止。
(4)建筑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
(5)建筑许可的有关事项与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设置。
三、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
《建筑法》对三项许可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建设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进行从严和事前控制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下)
一、建筑工程的与承包法律制度管理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1、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1)主体:
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2)客体: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3)内容:
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4)性质:
法律行为。
二、建筑工程招标发包与承包方式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的基本规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公开:
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标准、方法公开;
2、公正:
严格按三公开要求,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3、平等竞争:
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三、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二.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的方式:
2种
(一)直接发包
1、概念
(1)范围:
不适用招标,法律法规未要求;
(2)方式:
直接签定承包合同;
(3)内容:
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2、地位:
是一种补充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一、项目发包前的准备工作
1、概念
(1)时间:
立项后、发包前;
(2)内容:
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3)目的:
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2、内容
3、报建意义:
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二、.建筑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
三、建筑工程发包条件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
五、对政府权利限制的规定应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建设工程承包
一、建筑工程和承包方式
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
三、关于分包的规定
四、关于转包的禁示规定
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概念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具有公平竞争、减少和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节省和合理利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
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6章,包括:
(1)总则
(2)招标
(3)投标
(4)开标、评标和中标
(5)法律责任
(6)附则
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
“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
一招标
一次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许多环节。
招标定义:
招标是招标人提出招标条件、投标人提出最佳报价和最佳条件,通过竞争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采购的要素(特点):
(1)程序规范;
(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3)公开性;
(4)一次成交。
一、招标人
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法律制度
4.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定义:
开标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人员: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程序
(l)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房屋建筑学
一、房屋建筑学概念
■建筑的概念
我们经常所说的“建筑”往往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称。
■民用建筑的分类
一、按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
1、居住建筑:
供人们休息、生活起居所使用的建筑物。
如住宅、公寓、宿舍等。
2、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等所需要的建筑物。
如托幼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行政办公建筑、园林建筑、念性建筑……。
二、按民用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类
1、大量性建筑:
住宅、中小学校、食堂、中小型医院、中小型影剧院等。
2、大型性建筑:
大型体育馆(场)、影剧院、航空站、海巷、车站等。
三、按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为:
1、1—2层为低层3—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度超过24M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
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四、按民用建筑的等级
1、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耐久年限分级(JGJ37-87)
2、按建筑物的耐火程度分级(GB16-87)根据房屋的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它的耐火极限来分为四级
五、按建筑的耐久年限分
一级建筑:
100年以上,重要和高层建筑
二级建筑:
50-100年,一般性建筑
三级建筑:
25-50年,次要建筑
四级建筑:
15年以下,临时建筑
二、建筑平面设计
第一节使用部分的平面设计
一、使用房间的分类和设计要求
1、使用房间的分类
生活用房间:
?
如起居室、卧室
工作学习用房间:
如办公室、教室
公共活动房间:
?
如营业厅、剧院
2、使用房间平面设计的要求
(1)房间的面积、形状和尺寸要满足室内使用活动和家具、设备的合理布置的要求;
(2)门窗的大小和位置,应考虑房间的出入方便,疏散安全,采光通风良好;
(3)房间的构成应使结构构造布置合理,施工方便,利于房间之间的组合,所用材料要符合相应的建筑标准;
(4)室内空间以及顶棚、地面、各个墙面和构件细部,要考虑人们的使用和审美要求。
第二节交通联系部分的平面设计
建筑物内部的交通联系部分可分为:
水平交通联系的走廊、过道等;垂直交通联系的楼梯、坡道、电梯、自动扶梯等;交通联系枢纽的门厅、过道等。
交通联系部分的主要设计要求:
一、过道(走廊)
一般过道的常用宽度如下:
住宅:
内走道1.8-2.1M外走道1.2-1.5M
办公楼:
内走道2.1-2.4M外走道1.5-1.8M
教学楼:
内走道2.4-3.0M外走道1.8-2.1M
医院:
内走道2.4-3.0M(兼做候诊室取高限)
二、楼梯和坡道楼梯设计的要点:
1、合理确定梯段和休息平台的宽度
2、选择适当的楼梯形式
3、确定楼梯的数量
4、楼梯的平面位置和空间组合
三、门厅、过厅和出入口
设计的要点:
1、合理确定门厅、过厅和出入口的面积,保证疏散出入安全
2、导向性明确,避免交叉和干扰
3、门厅内的空间组合和建筑造型要求
第三节?
建筑平面的组合设计
建筑平面组合设计的主要任务:
一、影响建筑平面组合的因素
(一)使用功能
1、合理的功能分区
A、主次关系
B、内外关系
C、联系与分隔
2、明确的流线组织
人流
货流
(二)结构类型
1、混合结构
2、框架结构
3、空间结构
(三)设备管线
(四)建筑平面组合方式
1、走廊式组合
2、套间式组合
3、大厅式组合
4、单元式组合
5、混合式组合
三、基地环境对建筑平面组合的影响
(一)基地大小、形状和道路走向
(二)建筑物的间距和朝向
1、间距
2、朝向
(三)日照间距要求
(四)基地的地形条件
1、建筑物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2、建筑物垂直或斜交于等布置
三、建筑剖面设计
■目的要求:
1、熟悉建筑各部分高度、层数、层高的确定;
2、掌握建筑空间的组合和利用;
3、掌握建筑剖面中结构、构造的关系;
4、了解建筑剖面与房屋的使用、造价、和节约用地的关系;
5、能够根据建筑的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建筑的剖面形状和尺寸。
■教学内容:
1、确定房间的剖面形状、尺寸和比例关系;
2、确定房间的层数和各部分的标高;
3、解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屋面排水及选择建筑构造方案;
4、选择主体结构与围护结构方案;
5、进行房屋竖向空间的组合,研究建筑空间的利用。
第一节房屋各部分高度的确定
一、室内的净高和层高
1、使用特点
2、采光、通风的要求
3、结构高度及其布置方式的影响
4、设备设置
5、室内空间比例
A、利用窗户的不同处理来调节空间的比例感
B、运用低衬高的对比手法
二、窗台的高度
三、室内外地面高差
1、内外联系方便
2、防水、防潮要求
3、地形及环境条件
4、建筑物性格特征
第二节房屋层数的确定和剖面的组合方式
一、房屋层数的确定
影响确定房屋层数的因素:
A、使用要求
B、建筑结构、材料和施工的要求
C、建筑基地环境与城市规划的要求
D、建筑防火要求
二、建筑剖面的组合方式有:
1、单层;
2、多层和高层;
3、错层和跃层。
第三节建筑空间的组合和利用
建筑空间的组合:
(一)重复小空间的组合
(二)高度差较大的空间组合
(三)错层式空间组合
1、以踏步或楼梯联系各层地面以解决错层高差
2、以室外台阶解决错层高差
(四)台阶式空间组合
四、建筑体型和立面设计
1.建筑体型和立面设计的要求:
(1)符合基地环境和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建筑功能的需要和建筑类型的特征;
(3)合理运用某些视觉和构图的规律;
(4)符合建筑所选用结构系统的特点及技术的可能性;
(5)掌握相应的设计标准和经济指标。
2.建筑物体型组合和立面设计的视觉规律和美学原则
(1)建筑的层次:
指建筑物各个段落之间的排列顺序及相互间的视觉关系;
(2)突出主体部分:
指应当注意形成视觉的中心;
(3)重复使用母题:
指重复使用某一种设计元素,令其像乐曲中的某一段旋律一样,可以(4)反复出现,或者经过变奏,达到加深主题的目的;
(5)节奏和韵律:
指一种有规律的变化;
(6)合适的尺度比例:
指符合视觉规律的建筑物各向度之间及细部的尺度关系。
一、反映建筑功能要求和建筑类型的特征
不同功能要求的建筑类型,具有不同的内部空间组合特点,房屋的外部形象也相应地表现这些建筑类型的特征。
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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