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人体秤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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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人体秤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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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人体秤企业标准
***********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产品标准
标准号:
备案号:
电子人体秤
2012-11-13发布2013-01-01实施
***************电子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山市福瑞康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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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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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本标准于2012年11月首次发布。
电子人体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子人体秤(以下简称人体秤)的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200kg以下量程,以称重传感器及承重元件,发光二极管或液晶显示器
(以下分别简称LED/LCD)数字显示的家用电子人体秤。
本标准未包括的电子衡器功能,只要不妨碍称重功能要求,任何功能都允许设置。
如本公司生产的电子人体脂肪秤、母婴秤、婴儿秤、儿童等,皆以测量人体体重为主要功能的产品,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
:
低温试验方法
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
GB/T2423.10-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
GB/T23111-2008非自动衡器
3型号
电子人体秤:
用VBS表示
VBS
序列号
电子人体脂肪秤:
用VFS表示
VFS
序列号
4要求
4.1环境条件
4.1.1环境温度:
-10℃~40℃
4.1.2相对湿度:
30%~90%
4.2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批准的定型产品设计图纸、加工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
4.3秤量及允许误差
4.3.1最大秤量及其分度值
产品最大秤量分别为:
80kg、150kg、180kg、200kg四档;分度值(d)分为:
100g、50g两档,各型号产品根据设计要求的不同选用并搭配。
4.3.2误差
电子人体秤的最大允许误差见表1.
表1电子人体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秤量范围
50kg
100kg
150kg
180kg
50±4d
100±5d
150±6d
4.4偏载秤量准确度
在满量程的1/3秤量点检查偏载,其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4.5重复性
同一测试条件下,有一秤量任意两次示值间的差值不大于该秤量最大允许误差。
4.6加载秤量准确度
从起秤重量至最大秤量任一负荷秤量,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4.7最大安全载荷
加载最大秤量的125%载荷,10min后卸载,秤的零部件应无损伤,秤的性能不改变。
4.8功能
4.8.1开机
4.8.1.1负载物达到一定重量后,自动开机
4.8.1.2上电池开机
4.8.1.3设定具有开机功能的按键
4.8.2人体秤应有零点设定。
4.8.3开机后在5s内秤应归零并在LED/LCD上显示,卸载后秤应归零并在LED/LCD
上显示“0.0”(有锁定功能时除外)。
不同的单位转换,归零显示可以不同。
4.8.4超负荷秤量时,人体秤应显示超载提示符。
4.8.5当电池电压不够时,人体秤应显示低电压提示符。
4.8.6人体秤应具有定时自动关机功能。
4.9环境适应性
4.9.1高温贮存
人体秤在55℃的环境下,放置2h,恢复2h后,应符合表1的要求。
4.9.2高温负荷
人体秤在30℃的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
4.9.3低温贮存
人体秤在-25℃的环境下,放置2h,恢复2h后,应符合表1的要求。
4.9.4低温负荷
人体秤在0℃的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
4.9.5恒定湿热
人体秤在30℃的环境下,相对湿度93%的条件下放置48h,恢复2h后,应符合表1的要求。
4.9.6振动
在振动频率为30Hz,加速度为29.4m/s时,振动10min,应符合表1的要求。
4.9.7冲击
在加速度为49.0m/s时,脉冲持续时间11ms,半个正弦波,非工作状态条件下,在工作位置时冲击三次,应符合表1的要求。
4.10使用寿命
正常使用条件下,人体秤的使用寿命应不少于10000次。
4.11耗电流
人体秤在全显示状态下,包括背光、报语音、其它装饰,总消耗电流不超过100mA。
4.12电磁兼容性
按GB/T23111-2008中5.4.3和B.2、B3.规定试验后,应符合表1的要求。
4.13结构
4.13.1人体秤的结构设计应适合安装与使用,保证在允许使用条件下其计量性能和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4.13.2人体秤结构应坚固耐用,以保证在使用周期内其计量性能符合要求。
4.13.3人体秤应具有方便计量性能试验的设施,其承载面应能安全地放置用于校验的标准砝码。
4.13.4人体秤的紧固件、连接件应牢固、可靠,无明显锈斑及机械损伤。
4.13.5人体秤底部及面盖均应具有防滑性能。
4.13.6人体秤应具有不易单脚或双脚踩翻等使用安全性。
4.14外观
4.14.1人体秤的表面色泽应均匀、光滑、清洁、无损伤,示窗镜片和面板印字清晰。
4.14.2显示器应显示正常。
4.14.3电镀件镀层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痕、气泡、漏底和划伤等缺陷。
4.14.4塑料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无毛刺、裂纹、刮伤、气孔等缺陷。
4.14.5冲压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机械损伤、锈斑等缺陷。
4.14.6喷涂件涂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漏喷、起皱、划伤和脱落等缺陷。
4.14.7玻璃表面无碰伤、划伤、脏污等不良现象,边缘打磨光滑,无刮手感觉。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及抽检方案
5.1.1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
20℃±10℃相对湿度:
40%~60%
5.1.2砝码准确度
用N1级标准砝码.
5.1.3检磅机平台斜度及垫板
斜度≤5°;垫板L长=26cmH宽=18cm1.0mm≤D厚≤10mm质量≤100g。
5.2开机试验
连续10次按开关键,电子健康秤每次应能正常开机。
5.4加载秤量准确度试验
加50kg、100kg、150kg标准砝码测量,各点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5.5重复性试验
在同一测试条件下,50kg、100kg、150kg各秤量点进行5次重复测量,每点测量值的最
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该点允许偏差的绝对值。
5.6秤量点准确度试验
将试验载荷从零点加到最大载荷并以相似方式减载到零,当进行首次检定时,至少应选择十
个不同的试验载荷;在其他秤量试验中,至少应包括最小秤量、最大秤量、最大允许误差改变载荷点等试验载荷点,各载荷点的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7偏载试验
把相当满量程60%的重量(取整后用相应的标准砝码)置于踏板的中心位置,再将该砝码前后左右移动40mm后每个偏载点的秤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见图1。
前40mm
左
80mm
右
后
80mm
80mm图1
5.8疲劳寿命试验
在疲劳寿命试验台上,模拟秤的称重状态,以满量程80%的载荷试验,直至秤的结构件达到疲劳损伤,记录试验次数,核算疲劳寿命。
5.9超载试验
按4.8的规定进行,超载后有报警指示符号显示。
5.10功能检查
按4.8的规定进行。
5.11环境适应性试验
5.11.1高温贮存试验
试验的设备应符合GB/T2423.2-2008中的规定。
样品在不包装、不装电池的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试验箱内的温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逐渐升温至55℃±2℃,当样品达到稳定度后,搁置2h。
然后试验箱内的温度按(0.7~1)℃/min的平均速率降至正常试验的条件范围内,取出样品,恢复2h后,按表1的要求检查。
5.11.2高温负荷试验
样品在不包装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试验箱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上升,逐渐升温至30℃,当样品达到稳定温度后,接通电源,按表1规定检查。
5.11.3低温贮存试验
试验的设备应符合GB/T2423.1-2008中的规定。
样品不包装、不装电池的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
试验箱内的温度按(0.5~1)℃/min的平均速率下降至-25℃±2℃。
当样品达到稳定温度后,搁置2h然后试验箱内的温度按(0.5~1)℃/min的平均速率降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范围内,取出样品,恢复2h后,按表1规定检查。
5.11.4低温负荷试验
样品在不包装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
试验箱按(0.7~1)℃/min的平均速率下降,逐渐降温至0℃。
当样品达到稳定温度后,接通电源,按表1规定检查。
5.11.5恒定湿热试验
样品在不包装、不装电池的状态下,放入具有室温的试验箱内.然后将箱温调节至40℃
±2℃,当样品达到稳定温度后再加湿度,在相对湿度为90%~95%,搁置48h.先把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在0.5h内降低到75%±3%,然后在0.5h内,把试验箱内的温度调到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取出样品,恢复4h后,按表1规定进行。
5.11.6振动试验
按GB/T2423.10-2008的规定,并符合4.9.6的规定。
5.11.7冲击试验
按GB/T2423.5-1995的规定,并符合4.9.7的规定。
5.12消耗电流试验
用毫安表进行测量。
5.13电磁兼容性试验
按4.12的规定进行。
5.14外观和结构检查
按4.13和4.14的规定,用感观检查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
6.2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3出厂检验
库存产品在出厂时都应做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项目按4.6,4.7,4.8,4.13
4.14规定。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3型式检验数量为3台。
在型式检验中,如有任一台项不合格,则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
样,进行不合格及该项相关要求的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符合本标准要
求,如重复试验仍有任一台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使用说明书
7.1标志
7.1.1产品上应有下述标志:
型号、最大秤量、分度值、电源电压。
7.1.2包装盒上应有下述标志:
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及地址、商标、型号、产品标准号、体积、重量、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1.3包装运输箱应有下述标志:
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及地址、商标、型号、产品标准号、
体积、重量、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2使用说明书
出厂之产品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包装盒上有使用说明书时可省略),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包
括下述内容:
产品特性、使用电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8包装、运输及贮存
8.1包装
8.1.1产品出厂时应用包装箱(盒)包装,包装箱(盒)应具有有效的防潮防护作用。
8.1.2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下述资料:
a)使用说明书(包装盒上有使用说明书时可省略)。
b)产品合格证(有产品合格印鉴时可省略)。
8.2运输
运输人体秤时应小心轻放,禁止抛掷、碰撞和倒置,并防止剧烈震动和雨淋、受潮。
8.3贮存
人体秤应贮放在-10℃~+55℃,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通风室内,室内应为干燥、无腐蚀、无振动及远离热源和防火环境,贮存高度不大于2.0m.贮存期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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