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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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长期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的研发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通过长期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试验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化学制剂的长期毒性试验研究。
二、一般要求
长期毒性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毒理学研究中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
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
三、基本内容
制剂的开发背景和研究基础各不相同,在长期毒性研究立题之前应进行文献查阅,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
(一)试验项目的选择
1.制剂注册申请
(1)中药制剂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①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
②处方中的药味用量不超过法定药品标准规定;
③处方组成中不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制附子、制川乌、制草乌等);
④处方组成不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⑤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
⑥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
⑦临床实际用药周期为1周以内。
实际用药周期超过1周者,如符合上述条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能提供可靠的临床安全性资料,亦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2)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3)本医疗机构已有品种的改剂型品种,如果配制工艺无质的改变且临床用量、给药途径相同,可以免报长期毒性研究资料(缓释、控释制剂除外)。
否则,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4)化学制剂注射剂品种,参照新药的注射剂相关研究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研究,提供申报资料及文献资料。
2.制剂补充申请
(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增加化学制剂的适应症,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变更制剂使用剂量,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3)变更制剂规格,此类变更若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4)变更制剂的辅料,此类变更若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有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5)变更制剂的配制工艺,如果其配制工艺的改变已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6)替代或减去制剂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若替代药材为毒性药材,或者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7)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需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二)受试物
中药制剂:
受试物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所制备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
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临用现配。
化学制剂:
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配制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
(三)实验动物
一般应选择健康、成年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
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1.种属
通常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
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
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的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时,则应进行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
2.性别
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
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
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
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
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
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
4.体重
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5.动物数
每组动物的数量应满足试验结果分析和评价的需要。
一般大鼠可为雌、雄各10~30只,犬可为雌、雄各3~6只。
(四)给药方案
1.给药剂量
长期毒性研究至少应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
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以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
2.给药途径
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充分说明理由。
3.给药频率
原则上应每天对试验动物进行给药,给药期限长(3个月或以上)的制剂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
4.给药期限
原则上临床单次用药,需进行2周长期毒性试验;临床用药不超过2周者,需进行1个月长期毒性试验;临床用药超过2周者,试验周期应为临床疗程的3~4倍。
采用啮齿类进行试验的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
(五)检测指标和检测时间
给药前,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
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3~5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2周。
给药期间,对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体重、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性状、给药局部反应、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等的观测。
非啮齿类动物还应进行体温、眼科检查、心电图、尿液分析,根据试验周期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
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
长期毒性研究除必须的检测指标(参见附录)外,还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在其他试验中已观察到的某些改变或其他的相关信息(如处方中组成成分有关于毒性的文献报道),增加相应的观察和检测指标。
在试验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取到标本进行观察和组织学检查,分析濒死或死亡的原因;恢复期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给药结束,对动物(除恢复期观察动物)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病理学检查报告,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对照组动物、高剂量组动物以及尸检异常动物应详细检查。
若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应对其它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一步进行骨髓的检查。
在给药结束后对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
四、结果分析和评价
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可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最终可判断人体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
只有通过研究结果的科学分析和评价才能够清楚描述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推断其与人体的相关性。
通过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的毒性起始时间、程度、持续时间、可逆性等和靶器官等,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
在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时应综合考虑数据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正确利用统计学假设检验有助于确定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不一定代表具有生物学意义。
在对长期毒性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合理的解释。
由于动物和人体的实际差异,动物长期毒性研究的结果一般不会完全再现于人体临床试验。
但如果没有试验或文献依据证明受试物对动物的毒性反应与人体无关,在进行制剂评价时必须首先假设人最为敏感,长期毒性研究中动物的毒性反应将会在临床试验中再现。
总之,在对长期毒性研究结果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的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研究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附录】
长期毒性试验中必须检测的指标
1、血液学指标
●红细胞计数
●血红蛋白
●红细胞容积
●平均红细胞容积
●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
●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网织红细胞计数
●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
●血小板计数
●凝血酶原时间
2、血液生化学指标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换酶
●丙氨酸氨基转换酶
●碱性磷酸酶
●肌酸磷酸激酶
●尿素氮
●肌酐
●总蛋白
●白蛋白
●血糖
●总胆红素
●总胆固醇
●甘油三酯
●γ-谷氨酰转移酶(非啮齿类动物)
●钾离子浓度
●氯离子浓度
●钠离子浓度
3、尿液分析指标
非啮齿类动物尿液分析指标
●尿液外观
●比重
●pH值
●尿糖
●尿蛋白
●尿胆红素
●尿胆原
●酮体
●潜血
●白细胞
4、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
长期毒性试验中需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的器官
●脑
●心脏
●肝脏
●肺脏
●肾脏
●肾上腺
●胸腺
●脾脏
●睾丸
●附睾
●子宫
●卵巢
长期毒性试验中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脏器、组织
●脑(大脑、小脑、脑干)
●脊髓(颈、胸、腰段)
●垂体
●胸腺
●甲状腺
●甲状旁腺
●食管
●唾液腺
●胃
●小肠和大肠
●肝脏
●胆囊*
●肾脏
●肾上腺
●脾脏
●胰腺
●气管
●肺
●主动脉
●心脏
●附睾
●睾丸
●卵巢
●子宫
●前列腺
●乳腺
●坐骨神经
●膀胱
●眼(眼科检查发现异常时)*
●视神经*
●给药局部
●骨髓
●淋巴结(包括给药局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
注:
*为啮齿类动物可不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组织或器官。
【参考文献】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4.《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
5.《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
6.《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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