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及关联交易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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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及关联交易课件
总分支机构母子公司业务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的基本模式。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
跨省市或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或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统一计算:
居民企业(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涉税事项处理
资产转让问题
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虽属于法人企业内部资产转移,企业仍应按规定进行各级机构的资产核算。
(涉及分配比例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确认)
资产在跨区域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
存货),则应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并开具发票。
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不属国税普通发票开具范围。
管理费用问题
总、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通过汇总纳税解决
企业归集管理费用,或在总分支机构间进行分配,均属于企业内部核算问题。
如:
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总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内部资金调拨(往来),不进行所得税处理。
研发费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该项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总机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但不需单独进行税收优惠处理,如:
项目立项管理形成资产,总分支机构间或分支机构间不存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税收优惠管理
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审批扣除的损失
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划分的审批权限,就地申请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其他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应在总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如:
专用设备抵免,必须计算出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处理
分支机构根据政策规定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三、母子公司
均为法人,为居民纳税人
与总分支机构有本质区别(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单位)
关联方
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去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资金往来问题
企业间相互资金往来,应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母子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关联方债券性投资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实际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债权性投资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
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按日加收利息。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处置资产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股息分配;
(三)用于对外捐赠;
(四)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资产转让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研发费用问题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列举的研发费用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具体要求: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技术转让,应按规定确认所得,转让项目必须取得技术管理部门的认定
管理费用问题
原则: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四、其他问题
合并纳税
新税法实施后,作为过渡期政策,2008年度保留部分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该项政策已执行到期
促销活动
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处理)。
总分支机构税收监管
跨区域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现在新办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税务管理部门确定,税种核定与总机构一致
房地产政策
预提成本问题
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给出予了明确。
关键是以后取得发票必须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预提(应付)费用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比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
预售收入纳税
采取预售收入季度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
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完工结算条件(不论实际是否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时办理所得税结算
合法凭证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
增值税、营业税应税项目必须取得发票
其他合法凭证包括法院裁定、判决书,合同,工资表,合同,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等等
固定资产标准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纳税调整),按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工资薪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计提年终奖次年发放,不在计提当年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管理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基本财务数据必须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与纳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进行审核管理。
要求:
企业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等。
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上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连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一并交纳税人。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备案管理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备案登记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备案事项实施后续管理。
其中:
外地已按新办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迁入芜湖,不需重新申报认定,只需按此程序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要求:
企业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只查验)、申报认定资料;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备案登记。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前(我市要求年度终了2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手续,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求:
企业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优惠备案申请报告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当年度认定且预缴申报已提供的可免);
(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6)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7)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8)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税务机关审核证书是否在三年有效期内,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关注研发费用结合和比例的合理性;根据企业提高的说明材料,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备案事项。
说明:
一般来说,此环节税务机关只就企业提供资料审资料,方便企业及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企业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并追缴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
注意:
(1)按要求完成此项备案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实际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款计算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的相应栏次内,主表的适用税率仍然是25%。
(2)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应另办理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提交研发费归集表(此表项目及数据与高新技术研发费归集是不同的)。
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联合监督检查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科技、财政、国地税四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工程收入确认
税收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与会计处理可能有差异。
会计处理:
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已发生成本能够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已发生成本预计无法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形成损失。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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