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
- 文档编号:1133353
- 上传时间:2022-10-17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37.45KB
锦州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
《锦州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锦州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锦州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锦州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送审稿)
锦州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六年五月
一、总则
(一)区划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锦州市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让你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辽宁省、锦州市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锦州市实际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禁养区划定方案基础上,拟定本市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
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区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
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谁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辽河保护区(辽河干流及支流)、省(市)级公路及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地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18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五)工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工作。
2017年底前,县(市、区)政府依法关闭或动迁畜禽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划定依据与程序
(一)划定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锦州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
《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二)划定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环保、畜牧,会同水利、住建、国土、卫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终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2、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环保、畜牧会同水利、住建、国土、卫生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禁养区划定方案基础上,拟定本市禁养区划定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市级人民政府将本市禁养区划定方案报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备案。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
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4、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6、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7、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8、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
9、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其它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其它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三、禁养区划定方法
根据上述依据,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基础上,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的禁养区。
(一)禁养区的划定技术原则
1.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划定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T/J81-2001)》的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河流干流及支流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干流及支流两岸500米内的区域,或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6、凌河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凌河流域特定区域。
7、国(省)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国道两侧500米、省道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8、主要干道及高速公路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主要干道及高速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9、城镇和村屯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距离中心城镇1500米和其它乡镇村屯500米以内的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
10、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
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四、禁养区划定结果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锦州市的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分共涉及20个饮用水源地,这些水源是为锦州市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以及为锦州市大型企业和外域供水的水源,全部为地下水水源地。
其中为锦州市市政供水的水源8处,大凌河、博字、绥丰、百股、鲁屯、女儿河、南山、何夹信子;为凌海市大凌河镇供水的水源有2处,大来号、六段;为北镇市供水的水源有3处,胡屯、富屯、马太;为黑山县供水的水源有1处,段家;为义县供水的水源有1处,义县市政水源;有3处企业水源,锦州东港电力公司、金城造纸股份公司、锦州石化公司;还有2处为外域供水水源,阜新水源及右卫水源锦州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包括绥丰、博字、大凌河等20处集中式饮用水源。
具体见表4.1。
以上20处水源地已划分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辽环发[2009]-64号)《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对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结果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既为一级保护区禁养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禁养区。
各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具体情况见表4.1。
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合计为3.76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合计为133.478平方公里,总计137.244平方公里。
表4.1锦州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编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采水量(万m3/d)
水井数量(眼)
地理位置中心坐标
区划方案
经度
纬度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1
大凌河
地下水
7
15
121º21′0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锦州 畜禽 区划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