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至永靖沿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细则09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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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至永靖沿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细则0920
兰州至永靖沿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工地试验室管理细则
(试行)
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兰州至永靖沿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中心试验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2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申请试验检测能力备案3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人员管理5
第五章试验检测设备管理7
第六章工地试验室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9
第七章工地试验室环境管理10
第八章试验检测活动开展12
第九章工地试验室质量控制体系16
第十章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17
第十一章试验检测考评办法18
第十二章试验抽检工作管理19
附件一:
《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2
附件二: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22
附件三:
《兰永项目试验结论汇总》22
附件四:
《兰永项目试验检测报告编号规则》22
附件五:
《兰永项目试验类型及相应代号》22
附件六:
《兰永项目各类试验台帐格式》22
附件七:
《兰永项目首批原材料报验单》22
附件八:
《兰永项目施工单位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22
附件九:
《兰永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工作定期检查情况汇总表》22
附件十:
《兰永项目监理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22
附件十一:
《兰永项目监理驻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定期检查情况汇总表》22
附件十二: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参考目录》22
附件十三:
《不合格试验通知单》23
附件十四:
《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表》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州(新城)至永靖沿黄河快速通道项目(以下简称“兰永项目”或“本项目”)工地试验活动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交通部质检总站《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甘交建[2010]183号)(附件一)、《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细则”)(附件二)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兰永项目中心试验室、监理驻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外委的试验检测单位在从事本项目的试验检测时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在项目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并获得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第四条正式开展施工前,应组建具备运作条件的工地试验室。
第五条为加强质量管理,兰永项目设立项目办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按检测合同要求的频率对本工程质量进行试验检测,对监理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业主、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中心试验室、监理驻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统称为兰永项目工地试验室。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
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第一条本项目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其所属母体检测机构应是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也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工作,并应满足省质监站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基本相关要求(见附件二《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本项目办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三条各工地试验室申请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在其母体《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工地试验室检测能力必须获得省质监站备案通知书,在获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名称及印章应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根据工地试验室实际情况,在本项目试验检测过程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理驻地试验室没有能力实施的试验检测项目可以外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委检测机构需通过省质监站的公路水运工程综合甲级资质备案(特种材料或构件的成品半成品检测除外)。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审核不合格,不得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检测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申请试验检测能力备案
工地试验室申请试验检测能力备案程序参照附件二《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考核认定申报前,所属母体机构应向省质监站提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一),省质监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备案细则”中附件二),取得“甘肃省母体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的检测机构方可在兰永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
母体检测机构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检查次数应不少于3次。
第二条项目办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备案细则”中附件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在工程开工前督促中标单位完成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
中心试验室应在完成这项工作的同时,配合项目办对监理驻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督促工作。
第三条兰永项目各参建单位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在工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依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自检,并出具相关资料证明,自检通过后向工地试验室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备案细则”中附件四)。
第四条兰永项目各工地试验室的初审工作由项目办组织实施,中心试验室配合。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向监理驻地试验室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五),由监理驻地试验室初审合格后报中心试验室审核,再报项目办批准。
监理驻地试验室向中心试验室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五),由中心试验室审核合格后报项目办批准。
中心试验室向项目办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五),并由项目办批准。
项目办在收到各工地试验室报送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五)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各试验室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专家组应向项目办提交初审书面报告,省质监站可派监督人员对初审工作进行监督。
初审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并由省质监站在甘肃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项目办在进行初审前应向省质监站提交“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初审专家组申请表”(“备案细则”中附件六),经省质监站随机抽取试验检测专家组成初审专家组后,向项目办发出“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初审专家组安排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七)。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初审合格后,项目办应以文件形式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备案细则”中附件五)报送至省质监站。
第六条省质监站在收到项目办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
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备案细则”中附件八),对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备案细则”中附件九)。
第七条已备案工地试验室信息变更参照“备案细则”第四章执行。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人员管理
本项目工地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一条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要求持证上岗,人员到位情况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备案细则中人员要求(详见附件二中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项目办可依据要求对各工地试验室人员进行抽查;中心试验室可依据要求对监理驻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进行抽查;监理驻地试验室可依据要求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进行抽查。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中心试验室可根据过程考核结果要求监理驻地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更换试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各工地试验室均应建立试验技术人员(试验技术人员为试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员工档案卡、学历证书复印件、资历证书复印件(如技师证、助理工程师证、工程师证、高级工程师证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如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上岗任命文件或相关资料。
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技术人员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须报送项目办监管科、中心试验室、监理驻地试验室留存,并审查资历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监理驻地试验室试验技术人员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须报送项目办监管科、中心试验室留存,并审查资历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中心试验室试验技术人员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须报送项目办监管科留存,并审查资历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试验技术人员在本项目工作期间,个人证件资料不得离开本项目。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应根据本项目技术特点,以及试验室技术人员自身情况,组织相关培训。
每次培训必须填写培训记录表,包括时间、地点、教师、培训内容及考核成绩。
将培训记录及相应考核记录的书面材料放入员工技术档案中,并记录在员工培训档案上。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需建立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的人员考勤制度。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考勤由监理驻地试验室进行考勤;监理驻地试验室的人员考勤由中心试验室进行;中心试验室的人员考勤由项目办监管科进行。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试验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须书面请假。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书面请假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批准,在请假人离开之前上报监理驻地试验室,报备中心试验室、项目办监管科;监理驻地试验室书面请假,须经监理驻地办批准,在请假人离开之前上报中心试验室,报备项目办监管科;中心试验室书面请假需报项目办监管科批准。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试验技术人员变更须由母体检测机构向项目办提出,填写《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申请表》(“备案细则”中附件十),经项目办监管科同意后,报省质监站备案。
其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报监理驻地试验室初审,中心试验室审核,项目办监管科批准;监理驻地试验室报中心试验室审核,项目办监管科批准;中心试验室人员变更直接报项目办监管科批准。
第八条参与本项目的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廉政协议,不得行贿和受贿,不得向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得利用各自权利进行有损于工程质量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项目办投诉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项目办有权将违规单位和个人从本工程中开除,上报国家主管单位。
第五章试验检测设备管理
试验检测设备是检验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工具,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满足试验检测要求(详见附件二中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第一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14d内向监理驻地试验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在监理驻地试验室初审合格后,报中心试验室审核,再报项目办批准。
在通过审查批准后26d内将承诺进场试验设备在规定的时间进场安装调试好。
监理驻地试验室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d内向中心试验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中心试验室审查,项目办监管科批准;在通过审查批准后26d内将承诺进场试验设备在规定的时间进场安装调试好。
中心试验室在签订合同后14d内向中心试验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项目办监管科审查批准;在通过审查批准后26d内将承诺进场试验设备在规定的时间进场安装调试好。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未结束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运出现场,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驻地办初审,报中心试验室审核,并征得项目办监管科批准后,方可运出现场;监理驻地试验室需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运出现场,须以书面形式报中心试验室审核,并征得项目办监管科批准后,方可运出现场;中心试验室需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运出现场,须以书面的形式报项目办监管科,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运出现场。
第三条仪器设备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变更报监理驻地办核查,中心试验室审核,项目办批准;监理驻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变更报中心试验室核查,项目办监管科批准;中心试验室仪器设备变更报项目办监管科批准。
对同类型仪器设备变更,其性能不得降低。
第四条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后,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校准,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符合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检定和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检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准用于本项目试验检测。
在以后的试验检测过程中,按照国家计量法有关检定周期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所有仪器设备都必须有明显的唯一性标志,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合格、准用、停用的计量标志。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设备管理台帐、设备检定周期台帐,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试验检测设备应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护和检定,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和准确可靠,实行检测设备专人负责制。
设备挂标识牌,一机一牌,尺寸为0.15m×0.1m,标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检验状态、使用人。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应在满足合同要求基础上,根据需要配备本标段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
项目办监管科对各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中心试验室对监理驻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理驻地试验室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单位根据检查结果或工程需要可要求被检查单位增加仪器设备。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耗材的采购和供应应符合试验室相关文件要求,所采购和供应的产品应符合本项目工程要求,严禁低劣假冒产品用于本项目,选择的供应和服务单位应是优质、信誉良好的单位。
第六章工地试验室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
各工地试验室须建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试验室的工作和管理应有章可依,顺序井然。
第一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必须统一格式全部上墙明示。
第二条制定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和权限,各科室职责范围。
第三条建立室内、室外试验检测工作程序,做好试验检测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立试验检测结果上报程序,保证各级人员上报结果环节畅通。
第五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试验办公室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室管
理制度》、《试验室主任责任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及安全生产制度》、《试验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质量申诉处理制度》、《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工作纪律》、《样品管理制度》、《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制度》、《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化学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及制度》、《试验室应急预案》等。
第七章工地试验室环境管理
本项目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条试验室环境总体要求
(1)试验室整体布置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省质监站和本细则要求(详见附件二中工地试验室建设要求),有足够的建筑和使用面积,办公区主要分为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等。
(2)试验检测专业科室主要分为土工室、集料室、力学室、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标准养护室、检测室等操作室,各科室用电设备完备,环境温湿度要求应满足规范要求。
各标段可根据本标段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科室。
(3)每一操作室均要求独立一间,不得与其他操作间共用。
(4)各操作室要求配有相应的操作室管理制度,每一台试验仪器均配有相应的试验仪器操作规程及管理负责人,仪器使用台帐随仪器挂放。
(5)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格式上墙明示,并严格按规程操作;操作台和地面均须硬化平整。
(6)试验检测区域应配备防火防漏电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二条单室布置要求
(1)办公室要求建立各项试验规章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职责统一格式上墙明示;各种试验台帐用塑料夹(A4)夹放,统一整齐挂放于办公室。
(2)资料档案室单成一间,要求有专人管理,有独立的金属文件柜,不得用简易木制档案架存放资料档案,建立明确的《试验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上墙挂示,资料保存环境满足要求。
(3)危险物品及化学药品存放柜并配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制定《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化学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及制度》上墙明示。
(4)土工室要求通风良好,配有土工电动击实仪、土工脱模器、液塑限测定仪、标准土壤筛、电热鼓风烘箱等相应土工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5)集料室要求通风排气良好,配备新标准筛、针片状规准仪、游标卡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秤、电热鼓风烘箱等相应集料试验检测仪器;应安装空调以保证室内温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6)力学室要求单独操作间,应配备相应试验检测仪器,应安装空调以保证室内温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7)水泥室要求单独操作间,应有符合新标准的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胶砂搅拌机、标准稠度仪、水泥胶砂振动台、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水泥电动抗折机等相应水泥试验检测仪器。
室内要求安装空调和加湿设备以保证温湿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8)水泥混凝土室要求有单独操作间,应安装空调和加湿设备以保证温湿度满足规范要求;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9)标准养护室为单独一室,要求使用金属格架放置试件,保温、保湿设施良好,配备数显温湿度控制装置。
(10)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要求通风排气良好,配备完整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设置排风功能的橱柜,试验用的药品要注意保存,使用药品要安全第一,室内要求安装空调保证环境满足试验要求;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11)检测室独立成间,摆放各种外业检测的试验设备,摆放应整齐有序;操作规程上墙明示。
第八章试验检测活动开展
试验检测活动是验证质量的过程,是试验室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形成的记录报告是质量的具体证据。
本项目试验检测分施工自检、监理抽检、中心试验室抽检、政府监督抽检。
第一条各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应该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各项试验检测项目所采用的标准应正确选择。
标准更新应以书面的形式报监理驻地试验室核查,中心试验室审核,项目办监管科批准,或项目办监管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参照执行。
(详见附件十二)
第二条各种试验检测表格采用统一规定的表格,统一使用软件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和采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保存、上传信息系统;试验结论参照附件三执行。
外委项目的记录报告格式可采用外委单位的格式。
各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反映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和评价意见,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提供信息和要求、检测结果以及所用方法的全部信息。
外委试验参照附件一第五章执行:
外委试验由施工单位委托。
对钢铰线、锚具、支座、涂料、土工合成材料、护栏、护柱等重要材料或产品的外委试验,应当在监理的见证下取(送)样。
取(送)样人、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可共用。
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必须分类(试验类型及相应代号附件五)按年度流水编号便于查询(编号规则见附件四),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相应资格的持证检测人员。
记录、报告应按时进行整理归档,资料保管工作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条各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含图片、影像资料),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以便各级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情况。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各类试验台帐必须有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两种形式,内容尽量详细,包括但不限于序号、合同段、项目名称、试验类别、规格型号、取样地点、结构部位、试验日期、试验结果、试验编号等信息,以便于检索和资料管理。
(格式参考附件六)
第四条中心试验室、监理驻地试验室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监理试验抽检是对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各项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范及合同要求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程实体进行自检,及时向监理驻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上报标准试验。
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及取样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监理驻地试验室按照规范要求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复核,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程实体按规定频率(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重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对已完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或合同要求,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或与施工单位同时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中心试验室按检测合同要求的频率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复核,对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实体进行抽检;对监理驻地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协助业主、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
本项目所有混凝土、砂浆试块全部在室内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注:
同条件试件养护除外,此试件在养护时须做好显著标记)。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批准签发,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应真实反映试验结果,试验检测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对有发现作假行为,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上报国家交通质检总站;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试验检测人员要实事求是,并根据检测数据和有关标准编写检测报告,按规范进行检测的结果不得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第八条检测样品由检测人员验收保管,填表登记,并详细记录被检测样品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检测内容和其它要求,所有样品均要分类存放,做好标记,以保证不同单位的样品不混淆,已检样品与未检样品不得混淆。
样品的保存环境应保证样品不得变质、损坏、降低或丧失其原有性能;需进行保留的样品按要求进行妥善保存。
第九条监理驻地试验室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驻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十条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监理驻地试验室在接到施工单位发出的检测要求后,8小时之内必须到位并实施检测,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中心试验室、监理驻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三方有争议时,可请求质监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兰永项目试验检测活动开展流程图。
第九章工地试验室质量控制体系
为保证试验检测质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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