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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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苏财院〔2014〕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
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
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高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
第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和省教育厅颁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国有资产确认和登记、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申报,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协调办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事项;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按规定的要求、标准和方法进行调拨并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操作使用,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对各学院(部)、行政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部)、行政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是学院各类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拟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的申请;
(三)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以及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的调拨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四)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标签粘贴、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一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图书的登记、保管、分类、整理,按年提供图书码洋价值与财务处核对,保证学院图书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配置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编制国有资产年度预算。
(一)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国有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院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教育厅审核。
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
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二)批复的预算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三)专项经费(包含需学院配套的经费如科研费等)购置国有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院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新增国有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
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学院内部各学院、部、处室等自用和以学院的名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学院的土地使用权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自用资产管理指国有资产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处置、共享共用等行为。
(一)国有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依据年度预算提交立项申请,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不得自行购置。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资产购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立项申请应说明理由,购置预算,如果购置项目在两项以上,必须写明每项明细预算及总预算金额。
(三)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一)资产管理部门经济责任制
1、科学划分国有资产类别,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实物明细账,对学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新增、调拨、处置等各项记录真实和完整。
2、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及时有效的协助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3、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及时有效的提供各类国有资产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提供不实信息、错误信息的应按统计法规和财务管理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校内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4、定期与财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数量核对和价值核对,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弄虚作假、掉包置换等违纪违规现象,因未及时进行账目核对,导致国有资产账务混乱、账实不符的应按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对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停职或调离资产管理岗位。
(二)使用部门经济责任制
1、部门负责人为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的实际使用人、保管人是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通过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部门的国有资产实物明细账,及时有效的反映国有资产增加、减少,保证部门国有资产账实一致。
3、建立和健全大型仪器设备、尖端设备、精密仪器、仪表、量具使用管理规范,设立辅助账簿详细记录该类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信息,提高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
4、建立国有资产的实物保管制度,落实保管责任。
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办法。
精密仪器仪表、量具、工具、电子设备,数码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置在适合的环境中,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5、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资产被盗、被毁由保管人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因使用人使用不当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实习实训指导人员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指导学生而产生误操作造成资产毁损,视情况由使用人或实习实训指导人员予以赔偿。
(1)资产的原有主要功能全部丧失且不能恢复的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
(2)资产的主要功能未受破坏经维修后能继续使用且资产外观完整无破碎的按维修价款予以赔偿。
6、故意毁损国有资产,被毁国有资产能完全重置的按完全重置价值的两倍赔偿;被毁损的国有资产不能重置,通过维修可以恢复资产的原有功能的按维修价款的两倍赔偿。
7、国有资产的保管人、使用人调动、退休的应办理资产移交;资产保管人、使用人因学习、培训、生育、生病十五天以上的应办理资产移交,资产交接应有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8、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查阅资产登记入库、调拨、处置、变更等相关单据。
9、图书管理经济责任制由图书馆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加强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严格的清查盘点制度,对实际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并与国有资产账务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有关国有资产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八)下列情形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
1、为保证年终财务决算准确完整,每年年终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国有资产清查,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十一月份至十二月份间。
除此之外,因其他需要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的,应该按程序进行清查盘点。
2、因学院、部、处、室合并、部门负责人离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离职,涉及资产或资产账务移交的,有关学院、部、处、室(使用部门)应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
3、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个别学院、部、处、室(使用部门)或某类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九)国有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文物及陈列品等;出租、出借、闲置不用、待报废国有资产应列作清产盘点对象,但租入、借入的国有资产不在清产盘点之列。
(十)国有资产清查盘点采用实物盘点和询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类逐一清点并做好盘点记录,对于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各类软件等在进行实物清点的同时必须核对查询行驶证、房屋产权证、软件使用权授权证明等权属证书。
(十一)国有资产清查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种方式;根据需要确定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实施:
1、国有资产清查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上级部门指定组织的国有资产清查,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由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申请立项,报学院领导审批。
2、全院性的国有资产清查(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由学院成立国有资产清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清查时间、清查范围、清查要求、统一制定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结果汇总表;各使用部门应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使用部门自查为主,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清查指导。
3、各使用部门因需要,自行组织的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在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的表式上报清查结果。
4、因学院、部、处、室合并、部门负责人离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离职,涉及资产或资产账务移交的,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上报清查结果,根据学院对清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或账务移交。
(十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请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和江苏省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处置行为。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
对需处置的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1、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明细表(可由系统生成)。
2、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学校内部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教育厅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4、单项或批量3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需提供院校办公会议纪要,处置事项应在校内或网站公示。
5、盘亏、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学院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6、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和审批:
1、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2、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批,财政厅审查备案。
4、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及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院长审批,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其中:
(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处置: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
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137号)和淮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的报损处置:
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则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但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其中:
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教育厅审核或者审批。
教育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院按审批意见拟定出租出借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占有使用部门组织办理出租出借。
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财政、教育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学院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或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对资产出租出借应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并将资产出租出借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资产出租出借。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教育厅审核或者审批。
利用国有资产新增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学院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或拟增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参股性企业,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二条严禁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如果利用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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