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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衡宇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厂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一样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动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打算批准的动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给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信;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它应当具有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动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动工;因故不能按期动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动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领导,并别离将总代表人和项目领导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进程中,总代表人或项目领导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从头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领导全面负责施工进程中的现场治理,并依照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形,成立施工现场治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治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治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成立施工现场治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能够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和谐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时期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整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依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要紧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形;
(二)施工总方案、要紧施工方式、工程施工进度打算、要紧单位工程综合进度打算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方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类方法;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需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进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需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厂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厂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缘故,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缘故及停工时刻向本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利用爆破器材的地址、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利用许可证》,方可利用。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需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阻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域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前通告受阻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时,发觉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爱惜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一起编制工程完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能够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治理。
全数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数治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治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治理方式,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领导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完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爱惜工作。
施工现场的要紧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利用必需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依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需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和手持照明灯具,必需采纳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依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通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利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需成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利用状态;维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址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爱惜的法规,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规范化治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设施和劳动爱惜器具,必需按期进行检查和保护,及时排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给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捍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方法,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会同本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成立和执行防火治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维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域施工或贮存、利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方法。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置,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治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爱惜的法律规定,采取方法操纵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和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避免环境污染的方法:
(一)妥帖处置泥浆水,未经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浇油毡、油漆和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利用密封式的圈筒或采取其他方法处置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方法操纵施工进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操纵方法,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操纵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前报请本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治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治理混乱,不符合捍卫、场容等治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规定,组成治安治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惩罚;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处惩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决定的,由作出惩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治理惩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治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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