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法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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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结
合同法
本章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2)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补: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1)要求参与合同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2)交易主体在合同法面前一律平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合同法》:
①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但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如: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②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
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例】工厂车间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工人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而不适用合同法。
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调整的是人身关系,而合同调整财产关系)
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3.合同是一种协议
在合同法甚至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这种协议就是合同的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合意”。
⒋合同关系内容是财产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权、所有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例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
标的
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数量
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
质量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价款或者报酬
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违约责任
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
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注意:
这里说的是“一般包括”而未使用“必须包括”的用语,表明上述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
事实上,上述某些条款并不必要为所有的合同所包括。
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
四、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补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格式合同的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1】甲入一便利店购买矿泉水一瓶,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遂去退换。
店主乙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对甲说:
“本告示为我们的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请你自重。
”甲不服,遂起纠纷。
问:
乙之说法于法有据否?
【答案】于法无据。
【例2】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告甲,并加以拒绝。
经营者之如此作法,可耶?
不可耶?
【答案】不可以。
【例3】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
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
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
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
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
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答案】B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时并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
思考:
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
“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
A
知识点: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解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国将赠与合同的性质界定为双方法律行为。
即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要有赠与人和受赠人对“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首先,在本案中,乙作出了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
他向甲提出了赠与的要约。
但是,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并且在事后甲还归还了乙500元。
这就说明了甲通过自己的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拒绝了乙赠与的要约,事后甲归还了乙500元。
而乙并没有拒绝,而是接受了甲归还的500元。
所以,甲乙之间并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没有成立,甲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其次,甲乙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本题中,可以认为甲乙双方通过自己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成。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所以,甲负有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本题中,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利息,所以甲只需向乙返还800元的本金即可,扣除事前甲已经归还给乙的500元,应当返还300元。
据此,选项A正确。
排除BCD.
最后,因为本题甲乙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所以不能形成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
本题中,乙接受甲返还的500元是接受甲返还的借款,所以,乙接受500元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香管理或者服务的情况。
本题中,乙替甲还款,甲表示一定返还,事后乙接受了甲还款不属于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因此,甲乙之间不形成无因管理的关系。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
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失效的情形。
A选项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单选题]甲中学因教学要求争需幻灯设备5套,遂向乙厂发函:
“我校愿购贵厂幻灯设备5套,单价8300元/套,货到付款。
”第二天乙厂即向甲中学发出货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中学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厂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中学时承诺生效
D.乙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承诺生效
答案:
D
2.承诺的期限。
(1)要约中确定承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发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承诺也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诺的期限。
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单选题】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空调,便于2月1日致函乙公司,称可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空调。
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空调,但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空调送至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
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致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空调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订货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空调900元出售。
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甲公司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
这一过程中属于首次要约的是( )。
A.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订立的程序,特别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选项A所述2月1日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因为内容不具体,没有数量条款,为要约邀请;选项B所述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该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时间、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为要约;选项C所述2月4日甲公司发生的函件,因为甲公司变更了乙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标准,应为新要约;选项D所述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对甲公司的提议表示同意,属承诺行为。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时即告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注意:
双方同时签字或盖章的,以双方同时完成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双方不同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次完成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只需完成基中一项即可,不需要同时具备。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
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2007年考题)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谈判只是为了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
[例如]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
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
乙闻后担心财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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