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贤日劳工欠薪赔偿立法看看港台地区怎么做的.docx
- 文档编号:11328306
- 上传时间:2023-02-26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1.90KB
周贤日劳工欠薪赔偿立法看看港台地区怎么做的.docx
《周贤日劳工欠薪赔偿立法看看港台地区怎么做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周贤日劳工欠薪赔偿立法看看港台地区怎么做的.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周贤日劳工欠薪赔偿立法看看港台地区怎么做的
周贤日:
劳工欠薪赔偿立法,看看港台地区怎么做的!
【我国迫切需要有一套保障劳动报酬的法律机制,特别是解决欠薪这一严重社会问题的法律机制。
】
我国港台地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比较研究 在工商业社会,工资是劳动者生存权得以实现的最主要依托,甚至是惟一的依托,是劳动者得以养家糊口的基本源泉,也是劳动者提升素质的最主要来源。
然而,我国大量欠薪事件引发了尖锐的社会冲突,累积了社会仇恨,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我国社会安全。
我国迫切需要有一套保障劳动报酬的法律机制,特别是解决欠薪这一严重社会问题的法律机制。
我国香港和台湾两个地区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运行20多年来,虽然制度本身及其运行存在不少改进的批评意见,但这两个地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取得的成效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欠薪的应急救济问题,缓和了劳资矛盾,为维护地区的社会安全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考察这两个地区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及其实践经验,为探讨构建我国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我国香港地区欠薪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我国香港重视维护和谐劳资关系,这与其重视保护人权的理念密不可分。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香港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成文单行法,对劳动关系在内的各项社会关系进行规制,促进了香港社会秩序稳定、有序运作。
其中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对欠薪救济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概述{1}
根据香港1985年4月19日实施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制度主要针对雇主无力偿付工资时,以发放'特惠款项'方式,为雇员提供适时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该项制度为遭遇雇主无力支付薪酬时的雇员提供有益和及时的经济帮助,有利促进香港地区的劳资关系和谐与稳定{2}
(二)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3}
1.香港保障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香港成立了一个命名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法人社团,作为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机构;该条例同时授权劳工处处长在雇主无力清偿债务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从基金发放特惠款项给雇员。
香港保障委员会不是政府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也不享有任何政府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但是,香港劳工处处长或香港保障委员会行使该条例授予的任何酌情决定权时所作的决定,在香港任何法庭均不得受质疑,实质享有司法豁免权。
香港保障委员会的法定职能包括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就征费率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审核不满劳工处处长就申请发放特惠款项一事所作出的决定。
2.香港保障委员会的组成
香港保障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不超过10名委员组成,全部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雇主和雇员代表的人数必须相等,公职人员不得超过4名。
凡属非公职人员身份的委员会委员,除非其遭免任或其委任因其他原因而告终止,否则其任期由行政长官指明。
前述委员,其任期或连任期届满后均有资格再获委任,任期由行政长官指明。
前述委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向行政长官辞职,而该委员即由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停任;如无指明日期,则由行政长官接获通知之日起停任委员。
除香港保障委员会的主席外,任何委员会委员,如不在香港或基于其他理由而不能行使委员的权力或执行委员的职责,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人为临时委员,在该委员不在香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暂代其职。
3.香港保障委员会主席
行政长官须委任一人为香港保障委员会主席,并须在宪报公告就该项委任作出通知。
如委员会主席不在香港或基于其他理由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人在主席不在香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暂代主席的职责,并须在宪报公告就该项委任作出通知。
在香港保障委员会任何会议席上,主席除有权投普通票外,另有权投决定票。
4.香港保障委员会会议
香港保障委员会会议须在主席或署理主席职务的人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香港保障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人,并遵循相应的会议程序。
香港保障委员会可采用传阅文件方式处理其会务;凡获多数委员赞同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等同于在委员会会议席上由委员投票多数赞同而通过的决议。
5.转委托劳工处处长
香港保障委员会可决议将香港保障委员会的任何权力及职责以书面转委托劳工处处长,而该项转委托是否附加限制或条件则按香港保障委员会认为适当者而定,但《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4
(1)(b)即就征费率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的权力和该条例第17(3)即审核权两项所赋予香港保障委员会的权力不得予以转委托。
6.设立及委托小组委员会
香港保障委员会如认为适当,可设立及委托小组委员会,以处理一般或特别事务。
小组委员会主席须由香港保障委员会委任;主席以及每3名获委任为某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人士中的至少2人须为香港保障委员会委员;香港保障委员会可将权力转委托小组委员会,但《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4
(1)(b)即就征费率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的权力和该条例第17(3)即审核权两项权力不得予以转委托。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1.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该基金的款项构成有:
香港税务局局长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拨付的款项,香港保障委员会代位追回的已垫付款项和追回误付的款项,从构成该基金的款项及投资而得到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合法拨付该基金的其他款项。
从实际运作的资金来源看,该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按每张商业登记证(每个登记雇主)每年收取一次的征费。
该笔征费由香港税务局在有关机构缴交商业登记费时一并收取。
自2002年5月16日起,征费率由每年250港元增加至每年600港元,2008-2009年度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450港元。
自2004-2005年度至2008-2009年度,基金连续五年盈余,累积盈余资金超过15亿港元。
2.基金的财务管理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了细致严格的基金收支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1)香港保障委员会可在获得行政长官事先批准下,不时指定某一段期间为该基金的财政年度。
从香港保障委员会的周年报告看,通常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2)香港保障委员会在每一个财政年度,须于行政长官所定的日期前,将该基金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呈交行政长官批准。
(3)行政长官须对香港保障委员会呈交的收支预算加以考虑,并可批准或拒绝接受该预算;如行政长官拒绝接受该预算,可要求香港保障委员会按其指示的方式修改该预算,并在其指示的期间内将经修改的预算再次呈交。
(4)香港保障委员会可不时对获批准的收支预算作出更改,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一份载有更改细节的陈述书送呈行政长官。
(5)香港保障委员会须在财政司司长批准的银行开立及保存一个账户,并将该基金的所有款项拨入该账户内。
(6)香港保障委员会须按库务署署长的要求备存及保存有关该基金各项交易的账目及记录;及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终结后,促使拟备有关该基金的账目结算表,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雇员如遭无力清偿债务的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时,可向基金申请特惠款项。
申请人的资格与其所在单位是否有缴交基金征费并没有直接关系。
申请人须以认可的表格提出申请,并就申请作出法定声明作为佐证。
申请人并须在其服务的最后一天起计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7.基金发放特惠款项的先决条件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6
(1)条规定,人禀清盘或破产呈请是基金发放款项的先决条件。
但香港劳工处处长可根据该条例第18
(1)条的规定,在无呈请提出的情况下,行使酌情权发放特惠款项。
如有雇员因遭拖欠的款项总额少于1万港元而受《破产条例》限制,不能向雇主提出破产呈请,《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授权劳工处处长从基金拨付特惠款项予该雇员。
基于利益关联的考虑,条例规定欠薪雇主同住的家庭成员、欠薪公司的注册董事不符合申请人资格。
8.基金发放特惠款项的最高限额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对基金发放的特惠款项作了具体的列举,以确定垫付的界限和额度:
(1)雇员在服务的最后一天之前4个月内为其雇主服务而未获支付的工资,{4}但付款最高限额为3.6万港元;
(2)代通知金,付款最高限额为1个月工资或2.25万港元,两者以较小的款额为准;{5} (3)遣散费,付款最高限额为5万港元,如申请人根据《雇佣条例》有权得到的遣散费超出5万港元,付款则另加超出数额的50%。
{6}
9.劳工处(薪酬保障科)对申请的核实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授权香港劳工处处长从基金拨付款项前,就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
为进行核实的工作,劳工处处长可要求有关人士呈交工资及雇佣纪录,并可按照需要,会见有关的雇主及雇员。
根据工作需要,劳工处处长可以书面授权劳工处任何人员行使或执行处长在本部下的权力或职责。
即使在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特惠款项申请大增的情形下,为了缓解劳工的困难,劳工处薪酬保障科处理申请所需的平均时间,从2007-2008年度的2.7星期缩短至2008-2009年度的2.5星期,{7}实效提高。
10.香港保障委员会的审核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7条的规定,香港保障委员会有权对申请人因不满劳工处长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6条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的权力。
(1)申请人如不满香港劳工处处长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6条所作的决定,可以书面- (a)请求香港劳工处处长提供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b)在香港劳工处处长提供理由后,请求香港劳工处处长将其申请转给委员会处理。
(2)香港劳工处处长在接获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后,须向香港保障委员会主席递交所有与该项申请有关的文件。
(3)香港保障委员会在接获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7条转介的申请后,可维持或更改处长的决定,或为该等目的而要求处长就有关的申请作进一步查讯。
11.基金的代位权
申请人就工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收到特惠款项后,他须根据《公司条例》或《破产条例》就这些款额所享有的追讨权转让予香港保障委员会。
香港保障委员会在行使该代位权时,可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私人清盘人呈交债权证明书,以便在清盘或破产程序进行时,追讨已发放给申请人的特惠款项。
12.误付款项的追讨
凡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错误而从基金付款予任何人,或就一宗在任何要项上是虚假的申请而付款予任何人,尽管无人因《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26条所订罪行而遭检控或被定罪,所付款项即作为欠下香港保障委员会的债项,可由香港保障委员会向收款人追讨。
(四)专责小组
香港劳工处、破产管理署、法律援助署及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于2002年11月成立跨部门'专责小组',合作调查及跟进有关滥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个案。
以2003-2004年度为例,截至2004年3月31日为止,香港劳工处共转送了42宗个案给商业罪案调查科及破产管理署调查。
商业罪案调查科在5宗涉嫌串谋诈骗案中共拘捕了6名董事、2名经理及28名雇员;其中的1宗个案,1名印刷公司的董事及其雇员因伪造账目意图骗取基金而分别判监12个月。
(五)基金的实际运作概况
从2002年至2009年的实际运作情况看,香港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设计和实践是成功的。
即使在2008年9月爆发金融危机以来,香港企业倒闭,清盘、破产及裁员情况大量增加,香港保障委员会在2008-2009年度接到7511宗申请特惠款项,比2007-2008年度的4506宗上升67%。
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香港保障委员会接到4550宗申请,较2006-2007年度同期的2299宗大增98%。
在2008-2009年度接到的申请中,6071宗获得特惠款项,所支付的款项合为1.295亿港元。
但是香港欠薪保障基金的储存是充足的,在2008-2009年度基金盈余3.176亿港元,基金自2004-2005年度以来,连续5年盈余。
截止2009年3月底,基金的累积盈余再创新高,达到15.461亿港元。
香港保障委员会的各项细致认真的工作及其报告,值得我国制定立法及地方实行制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时认真借鉴。
香港保障委员会每年度对基金的运作作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向立法会等提交了细致、认真、详尽的周年报告。
从报告披露的数据看,香港保障基金的运作良好,即使在2008-2009年度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申请垫付的数目比2007-2008年度增加了近60%,但基金仍然运行稳健,基金盈余积累充分,为维护香港劳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台湾地区积欠工资垫偿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对劳工被积欠工资的救济方法有很多,包括积欠工资债权的一般民事保障、'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的特别规定以及'劳动基准法'第28条的工资垫偿制度。
其中,当雇主发生支付工资困难或者不支付情形时,台湾工资垫偿制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台湾工资垫偿制度概述
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第28条确立了工资优先权及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
该条规定,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在劳动契约所积欠的工资未满6个月部分,有最优先受清偿权。
雇主应按其当月雇用劳工投保薪资总额及规定的费率,缴纳一定数额的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用作垫偿前项积欠工资。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累积至规定金额后,应降低费率或暂停收缴。
前项费率,由主管机关在万分之十范围内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雇主积欠的工资,经劳工请求未获清偿的,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垫偿;雇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垫款偿还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由主管机关设管理委员会管理。
基金的收缴有关业务,由主管机关委托劳工保险机构办理。
前述的规定金额、基金垫偿程序、收缴与管理办法及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主管机关规定。
这是我国台湾地区积欠工资垫偿制度的基本法源。
{8}但在台湾'行政院'于1983年2月25日送台湾'立法院'审议的'劳动基准法草案'第28条规定:
'雇主因歇业或宣告破产,本于劳动契约所积欠之工资未满六个月者,有优先于抵押权受清偿之权。
'可见当时的草案设置的是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包括担保债权),是一种绝对优先权或可称为超级债权,因此没有设置台湾现行法的工资垫偿制度。
该草案的这一条文是根据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资保护公约》之规定,该公约第11条规定,工资清偿权为特别优先清偿范围,应在普通债权人平均分配资产的声明确立前,全部予以清偿。
在'立法院'审议'劳动基准法草案'中,台湾工业总会、台湾商业总会和台湾工商协进会等资方社团极力反对草案第28条,认为该条文若通过,事业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金融机构基于确保其本身债权的安全,必定先按该事业单位雇佣劳工人数,估计该单位6个月应发的工资总数,而不论该事业单位实际上有无拖欠劳工工资,一律在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内予以扣除后,再打折放贷,结果将使经济陷于停滞状态。
经过各方面长达2年多的多次争论,对原草案第28条几经修改,最终确立'提缴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于1985年7月19日在'立法院'通过。
台湾'劳动基准法'在1985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后,台湾'内政部'在1987年2月21日发布'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并以行政命令指定自1987年11月1日起开始提缴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事业单位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之事实发生在1988年2月1日以后的,始得申请垫偿。
{9}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先后多次修正该办法。
(二)台湾工资垫偿制度基本要点 1.主管及办理机关 工资垫偿基金由台湾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工资垫偿基金的收缴、垫偿及运用等业务,委任'劳工保险局'办理;必要时,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办理。
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事宜,由'劳保局'拟定,提请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并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核准后办理。
2.工资垫偿基金的提缴 工资垫偿基金由雇主依劳工保险投保薪资总额万分之二点五按月提缴。
而根据台湾1985年'劳动基准法'第28条第3项,工资垫偿基金提缴费率,由主管机关于万分之十范围内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1987年11月1日开始提缴基金时的费率,根据'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为万分之五。
当台湾工资垫偿基金累积逾30亿新台币时,该基金管理委员会第28次委员会决议应降低提缴费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1997年6月29日修正'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将费率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由于积欠工资基金与劳工保险费一并缴纳,因此积欠工资垫偿基金覆盖的范围原则上是参加了劳工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雇员;没有参加劳工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雇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受积欠工资基金保障。
考虑到经济原则,雇佣5人以下劳工的企业可以不强制参加劳工保险,因此'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允许此类雇主若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而有积欠工资之情形时,采取变通办法,雇主或劳工代雇主缴纳属于该雇主应缴纳的极少数垫偿基金,即可获得基金的垫偿。
'劳工保险局'每月计算雇主应提缴的工资垫偿基金的数额并出具提缴单,于次月底前寄送雇主,在缴纳同月份劳工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如果雇主在次月底前没有收到提缴单,雇主在次月份提缴时,一并冲转结算。
雇主对'劳工保险局'寄送的提缴单所载金额如有异议,应先照额缴纳后,再向'劳工保险局'申述理由,经'劳工保险局'查明确有错误者,在计算次月份提缴金额时冲转结算。
雇主提缴的工资垫偿基金,依法列为雇主当年度费用。
3.工资垫偿基金的覆盖对象
工资垫偿基金的覆盖对象,也可以称为申请垫偿的对象,是受雇于适用'劳动基准法'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才有申请垫偿资格。
而工资垫偿基金范围,以申请垫偿劳工的雇主已提缴工资垫偿基金为限。
雇主未缴或欠缴工资垫偿基金的,后已补提缴或劳工代补缴的,劳工也能申请工资垫偿。
从台湾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的公告来看,基金的覆盖范围与雇主缴费义务挂钩,但是允许雇主采取事后补缴或者劳工代缴的变通方式。
而且明文规定雇佣5人以下的雇主可以不参加提缴,在发生工资支付困难的时候,允许雇主或劳工补缴应缴纳的极少金额后,获得基金垫偿资格。
有些学者对此变通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工资垫偿基金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将已发生的危险由保险人负责,再由所有雇主承担,有违行政平等原则。
{10}但是,如果将这种变通视作社会法设置的一项由劳工保险性质的制度转变为类似公共救助性质的制度,这种变通制度有助于顺利解决劳动争议。
从台湾'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和学者的归纳看,以下几类对象没有资格申请垫偿:
(1)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
台湾'劳动基准法'只适用部分劳动者,有部分劳动者没有纳入该法调整。
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指定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有:
公立医疗院(所)的劳动者,公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劳动者,按照台湾立法院通过的组织条例所设立基金会的劳动者,个人服务业中家事服务业的劳动者,艺文业、其他社会服务业、人民团体、国际机构及外国驻在机构的劳动者,餐饮业中未分类其他餐饮业的劳动者,公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等的劳动者,私立各级学校、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已完成财团法人登记的私立幼稚园等的教师、职员,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的劳动者,私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的研究人员,娱乐业中职业运动业的教练、球员、裁判人员,公务机构的劳动者,国防事业的劳动者,医疗保健服务业的医师,法律及会计服务业的律师及会计师。
{11}
(2)公司董事、监察人及委任经理人不属于劳工。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与事业单位具有委任关系的人员,如董事、监察人及委任经理人等,依公司法规定,董事、监察人是由董事会所委任,其实际应为雇主身份;而经理人执行职务范围为公司负责人,其受任经营事业原有较大的自主权,与一般劳工不同。
在台湾法理和实务中,认为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台湾'民法'第528条规定的委任关系,而不是'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劳动契约关系。
4.工资垫偿基金的垫偿事实
事业单位属于'劳动基准法'调整范围,劳工属于基金覆盖对象的,当该事业单位因发生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有积欠工资的事实,并经劳工请求而不能得到清偿的,在雇主已依法提缴或补缴或由劳工代为补缴工资垫偿基金的情形下,劳工有权申请基金垫偿。
(1)事业单位歇业情形下的垫偿。
劳工因雇主歇业积欠工资,已向雇主请求而未获清偿,请求垫偿工资时,应提交当地主管机关开具已注销、撤销或废止工厂、商业或营利事业登记,或确已终止生产、营业、倒闭、解散经认定符合歇业事实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注销、撤销或废止工厂登记,或确已终止生产、营业经当地主管机关认定符合歇业事实者,劳工也有权请求垫偿积欠工资。
按照台湾'商业登记法'第17条的规定,商业终止营业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歇业登记。
但实务中有不少商业终止营业时,并无办理歇业登记,这就使得劳工无法取得歇业事实的证明文件。
为了协助劳工取得事业单位歇业事实的证明文件,规范办理手续,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2000年12月29日制定公布了'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歇业事实认定应行注意事项',2006年7月4日经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修正发布名称'地方主管机关核发办理事业单位歇业事实之证明文件应行注意事项'。
根据该规定,事业单位歇业,未办理歇业登记,且有积欠劳工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等,经调解或协调后,地方主管机关得应劳工的请求核发歇业事实的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有注销、撤销或废止工厂登记或确已终止生产经营的情形时,除为请求核发工资垫偿基金垫偿外,地方主管机关不得核发歇业事实的证明文件。
如何判断某事业单位是否歇业?
地方主管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歇业事实认定时,应就事业单位是否有营运的事实具体查证,并参考下列事项:
第一,事业单位与大多数劳工间的劳动契约是否已经终止或停止。
第二,营业处所及营业器具是否仍可运作。
第三,事业单位是否正常申领统一发票。
第四,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行踪不明。
第五,事业单位是否有其他无法营运的事由。
如何认定某事业单位歇业的基准日?
地方主管机关作出事业单位歇业事实认定时,应依事实查证后认定其歇业基准日。
歇业基准日的认定,应参考下列事实:
第一,事业单位自行公布的停工日或歇业日。
第二,事业单位终止与劳工劳动契约之日。
第三,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六款{12}终止与雇主劳动契约之日。
第四,事业单位的厂场或主要营业器具因故无法运作之日。
第五,劳工集体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之日。
(2)公司清算或宣告破产情形下的垫偿。
劳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产,请求垫偿积欠工资时,应提交向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向雇主请求未获清偿的有关证明文件。
结合台湾'公司法'的规定看,本点的'雇主'为公司法上的法人。
台湾'公司法'第24条规定,解散的公司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自行清算。
清算人的就任及解任按照'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应向法院申报。
但台湾'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开始日期,实务上认为应自核准撤销登记之日为解散日,并以解散日的第二日为清算开始日。
{13}但是如果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按照台湾'公司法'第335条的规定,法院根据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得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嫌疑的,清算人有权申请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准用'公司法'第294条关于破产、和解及强制执行程序当然停止的规定。
台湾'公司法'第336条规定,法院根据第335条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命令开始特别清算前,得提前为第339条的处分。
宣告破产,依台湾'破产法'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者,依'破产法'所规定和解或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
债务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为不能清偿。
另台湾'公司法'第221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除得依第282条向法院申请重整外,董事会应即申请宣告破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周贤日 劳工 欠薪 赔偿 立法 看看 港台 地区 怎么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