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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装修合同纠纷
伪造装修合同纠纷
篇一:
遇到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遇到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现代家装中,签订装修合同是非常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签订装修合同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整个装修的进程,还影响到以后的装修以及装修完成后的整体效果。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
常见的装修合同纠纷有哪些以及遇到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常见的装修合同纠纷】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解决装修纠纷的法律法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解决装修纠纷的五大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解决装修纠纷的流程
此外,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诸多方法。
如一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投诉——调解部受理——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四、解决装修纠纷应有的心态:
和平协商
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
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
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
篇二:
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法艺花园】/
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荔民初字第1362号
原告伍某付。
被告罗某德。
委托代理人麦济桥。
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某付、被告罗某德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XX年冬天,原告为被告装修内外墙,装修房屋的材料及工人工资均由原告垫付,装修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9887元的装修款未付,并于XX年2月7日写下欠条。
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98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9887元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
我不同意支付,一是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没有完成;二是账目没有对清;三是量方的时候,双方没有确认工程量。
经核对,账目相差2500元左右。
待双方确认好工程量,并且原告帮被告修好水泥路后,我同意支付。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
照片5张,证实原告没有完成工程量。
经审理查明,XX年冬天,原告应荔浦县东昌镇政府要求,到荔浦县东昌镇思贡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原告做的工作主要为各户房屋内、外墙的粉刷。
原、被告未签订有装修合同。
原告为被告粉刷了内、外墙,工程总价为39887元。
给付了30000元给原告后,被告于XX年2月7日立下欠条,尚欠原告9887元未给付。
另查明,庭前双方就账目进行了核对,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装修款7349元。
欠条上罗某德的签名,是罗某德父亲丘培宝签的。
本院认为:
原告为被告粉刷了内外墙,该款是原告的劳动所得,被告应将装修款给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有被告父亲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虽然欠条上面是被告未签名,但是其父亲签名,并且,在房屋的粉刷过程中,都是被告的父亲在家负责,实为表见代理,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委托其父亲签字认可,所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的
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该新农村建设的路也是原告承包的,原告理应帮其修好路,现在原告没有帮其修好路,没有完成工作量,待原告帮其修好路后才同意支付,但是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能证实其与原告的装修工程包括修路,因此,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德给付原告伍某付装修款7349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某德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
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
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锦锋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星东
篇三:
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
何煜垚与广州市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何煜垚,1951年3月22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98号一层38号房。
委托代理人:
梁浩儒,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市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州市环市东路501号11楼。
法定代表人:
黄涛,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练美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煜垚、广州市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因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XX)天法民三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煜垚是涉案物业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5号3层的所有权人。
XX年9月,何煜垚(甲方,下同)与起点公司(乙方,下同)签订一份《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约定:
甲方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715号3层物业的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施工。
工程名称“广州优圻办公室装修工程”。
乙方应按图纸功能装修,具体装修工程项目及标准按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本合同附件一一装修预算执行。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即日开展有关工程报批事项,装修工期自大厦批准开工之日起90天内完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该工程,甲方亦保证予以充分的配合。
全部装修工程总造价人民币2450000元。
上述工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及材料在合同附件一中已有明确的约定,除非特别约定外,乙方不能增加费用。
乙方将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附件一进行工程施工,如甲方要求更改设计方案或改动施工要求、造成施工的增减,由双方友好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的协议确定具体项目、费用及工期,因此而造成工程延误的,工期也须顺延。
工程款的支付分四个阶段:
(首期)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费用约10%即人民币245000元;(贰期)工程进度双方核定达标超越本期需受款,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费用的35%即人民币857500元;(叁期)工程进度双方核定达标超越本期需受款,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费用的35%即人民币857500元;(肆期)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490000元。
甲方以支票、转帐或现金等形式支付乙方工程费用。
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甲方责任为:
(1)组织对附件一装修预算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提供符合进场的条件;
(2)确认此工程甲方负责委托人,以便乙方及时反映问题和答复甲方疑问;(3)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指定人员监督;(4)按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乙方因
工程款延付而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待甲方付款后再行开工;(5)配合乙方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
乙方责任为:
(1)承担报批施工图杂费等手续及自理水电设施、工地配合费、人员工地安全保障、临住等相关费用;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提供相关合格证件于甲方,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现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协调相关工程项目交叉施工责任;(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则乙方应以每天0。
3%的工程总款,赔偿甲方损失;(5)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并承担工程项目保固12个月施工责任。
设计与施工中,甲方如要求乙方停止工程的部分施工,或对工程的规模大小、标准等进行变更,应以书面或指定人员当面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工程的理由、工程部位、时间、材料、设备等。
变更文件或口头指示送达乙方后,即停止受变更影响的部位或工序的购料和施工。
已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由甲乙方共同处理。
乙方根据变更要求,向甲方提交因变更所采取的措施、增减的造价、因停工等原因造成的机械呆置、综合管理、延误工期补偿停工等费用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作出答复等条款。
签订上述《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同日,何煜垚与起点公司就涉案工程签署了上述《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附件,包括《工程预算汇总表》、《装饰工程总价》、《装修预算》及“施工说明书”。
《工程预算汇总表》约定装饰工程总价为2603272。
67元,不可预见费300000元等条款。
根据《装饰工程总价》,案涉工程分为十三小项,分项工程的名称和总价如下:
(1)接待大厅元、
(2)董事长办公室元、(3)员工办公区元、
(4)质检办公室元、(5)会议室元、(6)档案资料室元、(7)洗手间元、(8)商场元、(9)会议室前厅元、(10)钢结构加层元、(11)电气部分元、(12)弱电部分元、(13)空调部分元。
《装修预算》对上述分项工程的具体名称(部分有约定型号和品牌)、计算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作了约定。
“施工说明书”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约定:
各标承包人,由监工人员至现地说明,并依得标项目,划清施工范围;承包人应动工前,以墨线按照图样规定尺寸划出装修物之位置,经设计及监工人员勘查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但一切尺寸之准确性仍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任何部分,如发现工作与图样或施工说明书(或补充说明书及候补图样)不符时,均视为劣工窃料,无论是否完工均应拆除重做,并将窃料立即运离工地。
如应拆除而致损及其他分包人之工作时,承包人亦应负责赔偿,如有某项工程承包人虽屡经监工或设计人员警告,仍不拆除或不将窃料运离工地,业主有权解除契约,其因解除契约而招致之一切损失,承包人应负赔偿之全责,如承包人无力赔偿时,得依契约之规定办理之;承包人于开工后十日内,须拟就工程进度表,送经业主及监工人员认可后施工,应按工程进度确实记录,并经常检点把握工期;本工程设计及监工人员,如对某项工程认为须提供足尺大样时,承包人须即照办该项足尺大样,并经设计人员认可,始得依样施工;主要装修部分,须先做样品,经认可后,再行大量制造。
上述合同签订后,何煜垚于XX年9月22日支付起点公司首期工程款245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起点公司进场施工时间存有争议。
何煜垚认为起点公司是在XX年2月20日进场施工,起点公司则称是在XX年3月12日。
为此,何煜垚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盖有案涉物业发展商广州建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公章的书
面材料一份,起点公司职员胡恩在该材料上确认XX年2月20日涉案物业的水电度数;
(2)“东方之珠花园电表电量确定表”一份,起点公司职员谢小名确认涉案工地XX年2月至5月份用电量;(3)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电费通知单一份,涉案物业2至5月的电费为元;(4)《进场申请书》一份,正面为起点公司职员谢小名书写,明确施工时间为XX年2月22日,背面部分有开发商代表高玉生于XX年3月12日签署“同意”和XX年7月14日补充“此时间是接到此文的日期”的说明,表明3月12日并非批准日期。
起点公司对上述《进场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施工日期自管理处批准之日开始计算,管理处批准日期为XX年3月12日,因此应从3月12日计算施工日期。
XX年4月21日,何煜垚支付起点公司工程款367500元。
XX年5月28日、5月30日,何煜垚分别以特快专递、电报的方式,通知起点公司解除上述合同,其《关于解除《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的函》称:
“甲方何煜垚与乙方起点公司就广州市优圻办公室装修工程而订立的《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及附件,双方自XX年3月20日起开始履行。
至XX年5月20日止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已过,因乙方不但仍未能完工,而且存在其他严重的违约的事实,特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上述合同及其附件。
”此后,双方就起点公司退场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何煜垚遂于XX年6月1日诉至法院,起点公司即提起反诉。
XX年6月8日,涉案物业的物业管理处对涉案工地予以停电,施工现场停工至今。
对于停电的原因,何煜垚称是因为起点公司拖欠工地水电费而被物业管理公司停电,起点公司则称是何煜垚通知物业管理处停电的。
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原审庭审中,对于合同履行中孰对孰错,双方观点分歧较大。
何煜垚认为起点公司严重超工期,从XX年2月20日开始施工至XX年5月20日施工期届满,起点公司仅完成二百多张图纸中的二十张,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起点公司存在严重的劣工窃料行为,大量使用不符合同约定的材料,例如使用不符合同约定的钢材,使用不符合同约定型号的空调等等,何煜垚并提供了施工现场图片、合同约定的空凋型号图片等拟证明上述情况。
起点公司则认为何煜垚方在施工当中不断增加、变更施工项目,又拒绝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并要求起点公司用最好的材料,否则不让进场施工,造成施工延误。
起点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黄涛与何煜垚方代表张傲宇的一盒电话录音带并作成书面记录,拟证明何煜垚方变更、增加工程材料及项目又拒不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
由于双方对案涉装修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存有争议,原审法院委托广州市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的部分进行造价审核。
广州市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造价审核结果为:
已完成工程量合计元,其中接待大厅元、董事长办公室元、员工办公区元、质检办公室元、会议室元、档案资料室元、洗手间元、商场元、会议空前厅元、木柜子5605元、轻钢龙骨石膏板元、钢结构加层元、强电部分196001。
37元、弱电部分13196元、空调部分310900元。
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双方后,何煜垚及起点公司均有异议。
何煜垚对关于空调部分的审核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三种机型价格远远高于起点公司违约使用的替代机型价格,起点公司单方面安装其不认可的机型,责任在于起点公司,故不应将其纳入评估范围之
内。
起点公司认为评估书中的取费原则及标准有悖装饰材料的客观情况,钢材部分和空调项目中的不锈钢管部分的评估价与市场价相差太远,单此两项就令其损失15万多元,上述项目应按市场价进行评估。
原审法院认为:
何煜垚与起点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及其附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关于评估报告书造价审核的取费标准和原则,这是何煜垚与起点公司争议较大的地方。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有变更的,应作出书面协议确定具体项目、费用及工期”,同时《装修预算书》约定了施工具体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合价,现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关于工程项目变更的书面协议,双方的上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对现场已施工的项目中与合同预算书约定的项目一致的已完工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价取费,未完工的项目参照合同预算书约定单价按实际完工程度评定。
同时,考虑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烦琐,施工当中某些项目有所变更、增加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对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一概不予认定,不纳入评估范围,也有违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何煜垚与起点公司事后未作约定,故对现场已施工的项目中合同预算书没有约定的项目即合同预算书外新增施工项目,按市场价取费。
根据上述取费标准及原则,广州市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照实际工程量作出的造价审核结果,予以采信。
对于何煜垚提出的关于评估报告书中空调部分的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何煌垚在施工现场设有监工,起点公司的施工处于其监工监督之下,现何煜垚提出起点公司已安装的空调不符合同约定,是起点公司单方面安装的,不应纳入评估范围,理据不足,对何煜垚的异议不予采纳。
对于起点公司对评估报告中钢结构部分及空调项目中不锈钢管部分与市场价相差大大的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及价格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并无达成变更合同约定的书面协议,故上述项目造价应按合同约定认定工程造价,现起点公司以与市场价相差过大为由提出异议,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装修工期自大厦批准之日起计90天完工”,据此,施工日期应自涉案物业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之日起计算。
《进场申请表》上开发商代表高玉生于XX年3月12日签署“同意”,因此正式施工时间应从XX年3月12日起计算。
何煜垚主张从XX年2月20日起计算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XX年5月28日,即合同履行77天后,何煜垚正式致函通知起点公司解除合同,此时离90天施工期届满还有13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煜垚在施工期尚未届满就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广州市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造价审核结果,涉案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为元,而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2450000元,按此计算,已完工的工程量约为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一,在剩余的13天内,起点公司显然无法完成所有工程。
对造成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在于何方,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无关于施工情况的书面记载,故本院只能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结合现场已完工的情况以及评估机构对现场完工工程量作出的审核结果来认定造成合同迟延
履行的责任。
起点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应当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施工七十多天仅完成总工程量的约三分之一,显然难辞其咎。
其认为何煜垚在施工中不断增加、变更工程项目和要求,造成工程延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案涉物业地处广州市天河北商业旺地,对何煜垚作为业主希望尽快将物业装修完毕以投入使用,可以理解。
双方签订的《广州市装修标准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工程应在90天内完工,起点公司合同之时应清楚该施工期限条款在合同中的重要地位,现履行了70多天仍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工程末完成,起点公司无法在约定的90天工期内履行合同完毕的事实已经造成,如果继续履行也难以在短期内完工,其违约行为导致何煜垚无法将涉案物业如期投入使用,造成了何煜垚订约目的没有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何烃走在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还有13天时书面通知起点公司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何煜垚要求解除其与起点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及其附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上述条款,本案合同解除后,对没有履行完毕的工程,终止履行。
对本案已经履行的部分,何煜垚已支付的工程款为245000+367500=612500元,起点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据广州市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造价审核为元,由于本案为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起点公司的给付大部分已添附为案涉物业的一部分,难以恢复原状,何煜垚可在起点公司施工的现有基础上继续完成装修工程,故何煜垚还应支付起点公司工程款—612500=元,同时起点公司应退出案涉工地并将工地交回何煜垚管业。
应当指出,起点公司在反诉中是要求何煜垚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未付的20%工程进度款49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既应予解除,则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与此相应,490000元进度款也应是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何煜垚承担的义务,故起点公司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上述元应认定为合同解除后何煜垚应承担的返还义务。
而在本案中,起点公司并无向何煜垚主张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对上述元本案不予调处,起点公司可另案主张。
何煜垚现根据《广州市标准装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则乙方应以每天0。
3%的工程总款,赔偿甲方损失”的约定要求起点公司按每天7350元计至工程全部完工之日止,支付其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由于何煜垚解除合同时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能按时完工”适用的条件尚未成就,换言之,上述条款适用的条件也未成就,故对何煜垚据上述条款要求起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起点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何煜垚未在本案中主张,本案不予调处,何煜垚可另案主张。
至于起点公司反诉中要求何煜垚赔偿因其变更、增减合同内容及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不让进场施工而导致的窝工费、机械设备闲置费46880元,由于起点公司对何煜垚变更、增减合同内容及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不让进场施工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该诉讼请求不予
篇四:
认清装修合同关键词避免产生纠纷
认清装修合同关键词避免产生纠纷
装修不可能亲力亲为,大家肯定会请装修公司。
在签署装修合同的时候,不少人会对合同上的各种词汇感觉到迷惑,发包方、承包方等是指哪些人群他们各自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如果不了解这些用词,你很有可能会陷入家装纠纷当中,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些词汇的介绍吧。
发包方:
有权装修的甲方
在合同上往往会看到发包方这一个字眼,有时候会以甲方来代替。
这里的发包方,一般是指该房屋的产权人,如果装修由非产权人负责,那非产权人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由发包方证明自己对房屋有权装修,发包方应该在有权装修的情况下与装修公司签署合同,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实战实操:
国外的姐姐委托国内的妹妹装修自己名下的房子,妹妹可能无法提供房产证和姐姐的公证委托书,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会要求妹妹以书面形式证明自己对房子有权装修。
承包方:
有企业资质的乙方
承包方和发包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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