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群体性事件的起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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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事件的起因
浅谈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特点及处置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且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如何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笔者就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特点及处置谈几点看法。
一、群体性事件的起因
(一)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
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群众心目中缺乏法律这根弦,他们在自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来反映问题,而是联合起来通过过激的言行、非正常的手段来迫使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满足其要求。
在他们的头脑中,认为“法不责众”是不变的真理,所以他们闹起来什么也不怕、什么也不在乎。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差
群体性事件处理起来都很棘手,难度非常大。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体现一名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体现一级组织或一个部门的执政能力。
有的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时,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不能冷静、理智地分析、研究和处理问题,只是简单地推委应付,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三)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力度不够
建设法制社会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实际情况是,政法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征求基层党委、政府的意见。
有时,党委、政府为了息事宁人,为了全局稳定往往对群体性事件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予追究,以稳定上访闹事群众的情绪。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利益的驱动性
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多样的,但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最终核心目的都是要求解决一定利益问题,特别是经济利益。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因市场经济运作中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企业转制、倒闭及非法金融行为等因素,使部分群众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有关单位、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上方法不当,工作不到位,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使事态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聚众性
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由某些在经济利益上相一致的人所构成的特殊群体,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由于事件的参与者往往有着共同的意愿与要求,一般都有起领导作用的策划组织者,但大部分是起推波助澜作用的起哄、围观者。
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就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积极协调,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事件的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是由一群或某一方面具有相同利益要求的群众组合到一起的,它不是个人行动,如果事前信息不灵、化解不及时,极易在一定时机内引发群体性事件,往往策划者和组织者为了顺利实施,平时串联、组织工作多是秘密进行,活动很少被外界觉察,当他们认为机会来临或条件具备时,就会突然行动,往往使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始料不及,造成工作上的被动,这就体现出它的突发性。
(四)社会的危害性
群体性事件一般都选择在特定的事件和特定的场合进行。
在时间上,一般选在各级党、政、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在场合上,一般选在各级党政首脑机关、政法部门、新闻单位、涉外场所等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地方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地方,这些时间与场合的选择,无疑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影响,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依靠党委、政府,实行综合治理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深化改革、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做到标本兼治。
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突出稳定的核心作用。
工作中,要充分认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实行综合处置。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坚持“依法处置”的工作方针,通过普法教育,努力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引导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常渠道来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同时,不断通过有力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摈弃旧传统观念、小农经济意识和狭隘的利己主义、本位主义思想,正确对待自身利益,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正确理解和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建立预警机制,主动发现矛盾问题
公安机关要发挥情报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分析研究,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有可能形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专门力量,跟踪监控,掌握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特别是弄清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地点、规模及事件策划者等情况,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工作。
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重点人头,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依法教育、依法疏导、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层次落实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坚决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一般的闹事苗子和人头,要督促和指导基层单位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讲明利害关系,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正常渠道和方法反映;对有可能形成一定影响的苗头和人头,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开展集中“会诊”,有针对性地制定疏导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部门多、跨地区、牵涉人数多的重点矛盾和重要隐患,实行专事专办,挂牌督办,坚决防止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浅析群体性事件中的各类心理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石首事件、瓮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都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给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最突出的外部特征就是人群因为共同诉求聚集并采取行动,在聚集过程中,因为个体内外部的因素,使作为群体的心理发生了超越所有个体之和心理的变化,产生了一些个体未曾公开表现过的心理特点,而这种特点不受个体间差异的影响。
这种特定环境下的心理特点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研究,从而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普遍特点
对于群体心理有没有普遍规律和共同特点。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冲动、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传言、偏执是各类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具有的普遍心理特点,同时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个体特点。
一是盲目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群体性事件中基础性心理特点。
一方面是处于群体中的个人会被人群数量本身所显示的力量所激励,自我意识被他人或群体心理左右,个体在群体中总是不愿与群体的意见和行动相抵触,从而在无意识状态下参与到群体的意见和行动中;另一方面是个体法不责众心理,往往对群体中其他人做出的负面行为做出跟随、效仿。
这使得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难以找到具体的沟通对象或者代表。
从众心理在有过集体生活经历的人身上更为突出,如大学生、退伍军人、教师等。
二是轻信和偏执心理。
个体一旦处于群体(特指群体性事件的群体)中,变得智力低下,思维简单,丧失鉴别力,因此非常轻易地坚信并且偏执,特别是对断言、口号或者笼统的言论。
而如果不在群体之中,就能够正确地鉴别。
三是矛盾的道德心理。
近年我国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在道德心理上绝大多数都是积极正面的,即表现出追求公平正义等高尚情感,但同时又在利益的诱惑下,具有肆意伤害、破坏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心理。
四是发泄心理。
在现实社会中的失意、落寞、凄惨等消极情绪是酝酿群体性事件的温床。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热烈、激情和改变现状的可能对这类心理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有的是为了释放长期压抑的失意感,有的是为了发泄烦闷无聊的情绪。
二、群体性事件中各类人员的心理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活动方式虽有不同,但每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群体人员结构总是固定的,固定的个体角色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正是这些发挥不同角色作用的个体共同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核心。
笔者在群体性事件中作用和心理特点的不同对这些人员进行归纳和划分。
一是事件的组织、煽动者。
组织、煽动者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直接原因的。
组织、煽动者一般包括主要问题中对立的双方。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组织、煽动者往往希望借助群体性事件推动问题的解决,或者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缺乏警惕,因此对事件不断恶化升级持希望和放纵的心理。
当问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时,就超出了组织、煽动者的控制能力,不再由组织、煽动者主导。
二是行动活跃者。
群体性事件形成以后,行动活跃者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主导力量。
行动活跃者有时并非一开始就参加到事件中,而是中途加入,可能是直接利益相关人或亲属,也可能“不明真相群众”。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掌握行动活跃者的心理,与之进行对话的工作是十分关键的。
三是投机取巧者。
投机取巧者是群体性事件中的机会主义分子。
在问题形成群体性事件初期,事态的发展尚不明朗,投机取巧者大都在旁观或者跟随。
一旦事态扩大并向极端化发展,政府的管控失效处于下风,投机取巧者就会活跃起来。
而当出现责任追究的风险或触及自身利益时,投机取巧者又会迅速沉默甚至在群体性事件中退或逃匿。
因此,预备者是否会在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作用,处置措施是否及时得力。
四是“不明真相群众”。
“不明真相群众”都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很多并不了解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过程等情况,仅仅是被群体聚集现象本身或者传闻所吸引,同时不断对传闻加工后再传播出去使得事态升级。
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应当尽可能及时隔离和疏散这类人群。
心理特点只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方面。
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产物的群体性事件并非新事物,但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下,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对抗性持续增强,涉及经济、民生、舆论、改革等新老问题越来越交织在一起,使应急处置和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不仅需要整合各种力量进行化解、处置,更重要的是结合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各种科学,对群体信事件的发源进行预警,对其发展进行预判,要有“情报信息”主导工作的意识,打有准备之仗。
论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强制措施的运用
一、概论
作为利益表达与利益争取的最简便形式、作为引起关注迫使解决的最快捷形式、作为聚合力量寻求保护的最有效形式,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可避免,往后将愈演愈烈。
究其原因:
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剧烈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给了其足够的势力同盟;和谐社会、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的提出,给了其踏实的思想基础;基层组织和政府的行政缺点和失误,给了其客观的诉求理由;舆论的相对自由、正义感的相对泛化,给了其现实的有力声援;而有些法律的极端超前及与西方的盲目接轨,又给了其宽厚的法律空间。
公安机关的强力介入,已成为基层各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首选方式和深入骨髓的依赖。
警方无可避免地处于此类事件的风口浪尖。
而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冲突一方要求的合理性与行为、手段的违法性交织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
如若失误,个性问题将变成共性问题,局部问题将变成全局问题,非对抗性问题将变成对抗性问题,简单问题将变成疑难问题。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及应对难度下,公安机关研究处置中的强制措施的使用尤为重要。
用得好,一招制胜,化险为夷;用得不好,贻人口实,惹火烧身,引发骚动,扩大事态。
二、强制措施种类
本文所述强制措施,仅指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警方常用强制手段。
包括:
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强行遣回原地、立即予以拘留;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使用武器;传唤、拘传、拘留、搜查、逮捕。
三、运用的基础
(一)掌握事件情势。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不是单刀直入,不是单纯动武,不是一锤子买卖,而必须了解事件的起因、发生发展的过程。
必须了解真实原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必须了解主体诉求,表象与实质相结合;必须了解主体成份,当事者与围观者相结合、利益主体与非利益主体相结合;必须了解力量对比,前线与后方相结合、前台与幕后相结合。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
(二)掌握处置政策。
处置群体性事件法律性强、政策性强,含糊不得,马虎不得。
历史时期不同,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政策规范也在不断变化。
公安民警应加强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的学习。
(三)掌握相关法律。
全体基层民警应熟悉熟知几部工具性的法律法规。
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等,应做到通读全文,通晓条件,融会贯通。
(四)掌握警事技能。
事件现场往往人多口杂,充满对抗性、火药味,此时此地动手,风险大,隐患多,要求高。
全体民警必须学会盯梢、密录密拍、擒拿格斗、捆绑制服、搜身带离等基本警事技能。
否则,在人员数倍甚至数十倍于警方的情况下动手处置,很容易遭至群殴围攻,陷入被动,陷入泥潭。
四、运用的原则
(一)非义不动。
义,情理道义,蕴含以民为本、执法为民之意。
这里有个枪口对谁的问题。
这是个重大问题。
“7.19”云南孟连事件,200名配枪的民警与600名持械的胶农对峙,最终导致15名群众受伤、2名死亡,而警方41人受伤、8辆警车被砸的严重后果。
一方是受地方党委政府指令一夜之间集合奔袭,一方是维护已作几年努力而尚未获得的种植收益。
警方无错,胶农无奈,症结就在橡胶林产权归属及胶的价格上。
无疑,在这个问题上,胶农是受害者,他们的合理利益受到了剥夺与侵害。
弱势群体在弱势心态、受欺受辱心态的支配下,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政府丧失信心,对公安产生对立。
这一切,决定了该次处置必然以失败告终。
置身事件现场的公安民警,首先应考虑民众诉求的合理性、普通百姓主张权利的艰难性以及其偏激行为的可容忍性,不与大众作对,不机械执法,谋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合拍一致。
(二)非利不动。
利,天时地利之谓,利于当时平息事态、最终处理好事件之谓。
如若动口劝导,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虑,把人当人,把事当事,深入浅出;如动手阻止,不触犯无辜者,不触犯守法者,不超过必要限度,点到为止,制止为宜,不激化矛盾,不触犯众怒。
(三)非法不动。
这是我们处置群众性事件的最基本的准则,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和采用强制措施的底线。
否则,不管面临多么强硬的行政命令和方方面面的压力,都不能轻举妄动。
任何时候,公安机关的指挥者都不能置法律于不顾,置民警于不法不义。
永远记住,解决群众性事件,除涉法事件外,关键不在公安而在政府,成败不在武力而在道义,重心不在现场而在源头。
(四)非赢不动。
现场强制处置,必须速战速决,必须保证一轮冲锋就能实现目标。
不打无准备之仗,不仓促应战。
要以强大力量,强硬态度,强势出击,彻底压倒、镇住、制服对手,干净利落,不留后患。
否则,只会强化对方的抵抗心理,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只会削弱动摇民警的斗志,增加处置难度,只会使强制措施在更高成本、更高风险层面上再度采取。
五、运用的前提
(一)有一名权威的指挥者。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往往是跨警种、跨辖区调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警力十分薄弱且分属各个实战部门。
因此,必须有一位职务高、警衔高的指挥者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否则,现场本来就紧张的警力会群龙无首,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拳头,不能步调一致,不能形成战斗力。
(二)有一支足够的警察力量。
警力是否足够,是否威武雄壮,直接影响对方的心理、情绪及打算。
人手不够,不足以形成兵临城下之势,不足以形成威慑力,不足以表明政府和公安机关对不法行为的鲜明立场和态度。
(三)有一班分工明确的中间层次带队人。
现场采取强制手段与措施,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针对的是少数人,但直接震动和影响的却是全体现场人员。
他们的反应往往是迅速而激烈的。
因此,抓捕、维护、疏散、宣传、劝说、押解等各个环节均必须有一名负责人指挥督办。
(四)有一串供述以外的有效证据。
抓人容易审讯难,关人容易处理难。
整个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斗智斗勇斗法的过程,不可能一抓了之,一抓就成。
很多为首者、顽强分子被抓后往往不认错、不低头、不开口,应作好零口供处罚的准备。
如果抓人后因证据不足而放人,影响更坏,后患更大。
实践证明,打出警察动手抓捕的王牌后,如果抓得不准、打得不准,往往会酿成新一轮的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五)有一套严密的实施方案。
对抓捕对象、押解车辆线路、审讯记录人员、关押场所、看守力量、现场控制力量均应作出周密安排,环环相扣,无懈可击。
事前,还应有一套成熟的切实可行的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
(六)有一个引导、应对舆论的计划。
群体性事件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处置时更会有人大感兴趣,新闻媒体趋之若鹜。
别指望媒体尽为公安为政府说话,也别害怕媒体为对方说话。
记者既不是朋友,也不是敌人,而是永远的竞技对手。
舆论虽然不能最终决定事件的发展方向,但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段内为冲突一方摇旗呐喊,推波助澜。
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正确应对,合理引导,就能够变对手为伙伴,变杂音为和唱,从而促进事件的顺利解决。
六、运用的时机
群体性事件一般具有违法性,要么堵路,要么封门,要么围攻行政部门的现场对话、劝返工作人员,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但是不是公安场场必到,到后就动手抓人呢?
不是的。
诉求是否合理,决定警方的容忍度;行为是否合法,决定警方的对策;势态是否可控,决定警方的措施;预后是否乐观,决定警方的后续手段。
民警动手处置,有一个时机问题。
仓促上阵,后果难料;延误战机,后果形成。
该出手时就出手,能出手时就出手。
(一)不法行为升级时。
包括人员规模升级、对抗程度升级、无理诉求升级等等;
(二)即将演变成暴动暴乱时;
(三)即将为不法分子利用、局势更加混乱失控时;
(四)即将影响必须如期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时;
(五)重点、要害部位或重要警卫对象即将受到攻击时;
(六)不抓不足以平息事态、解决问题时。
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强制措施的使用,中央早有“三慎”的规定。
近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撰文强调指出:
在处置过程中,要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
工作中,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慎”,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
云南孟连事件发生后,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对警方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使用武器及强制措施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这无疑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性意见。
但笔者仍然以为:
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群体性事件,必须以查处为主;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别有用心、肆无忌惮、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滋事者,必须以惩处为主。
弱势群体维权但不应违法,要有理有节。
强制措施慎用但不是不用,要用准用稳。
浅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创新性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己进入社会深度转型期,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群体性事件多发,已严重影响到了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原因极其复杂的,从根本上来说,群体事件是由于社会变革中利益的调整和分化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应该说这是其他国家都不可能避免的问题。
因为改革就是调整利益格局,即生产关系,在此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新的、多元化利益群体。
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利益主体意识的觉醒,以及民主观念的强化,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因此,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降低其对社会和发展大局的影响和危害,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讨,并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和机制,大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首先,经济方面是根本原因。
1、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引发的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2、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导致大量不公平现象的存在;3、贫富差距拉大,导致弱势群体普遍受冷漠,失落感和被剥夺感强烈。
其次,政治方面,信仰危机,国家观念、整体意识的错位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因素;政治运作机制的陈旧老化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原因;政府工作效能低下是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社会原因。
1、社会防控机制不健全,功能弱化;2、社会阶层分化、结构变迁巨大;3、社会内外环境复杂多变。
4,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相互交织,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
(二)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四大趋势。
1、近年来,突发群体性事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主要因素是市政拆迁、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环境污染、退伍安置等;2、对抗性会逐渐增强,地方政府处理难度会加大;3、突发群体性事件组织性会增强、利益诉求会逐渐升级;4、引发原因中民生、民权因素的比重将会逐渐上升,要求变革政治体制的呼声增强。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仍有部分直接负责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线人员,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认识不清,无保障和尊重民权意识,主观臆断、想当然,将事件当事人当成假想敌。
不调查,更不想研究,当事件发生后,由于官僚主义作怪,不但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反而冲突加剧、危害升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这方面的错误认识表现为两个极端:
要么认为事件的出现,是反党反社会的表现,扣帽子、打棍子,主观定性,态度强硬、听不进不同意见,简单从事、弄巧成拙;要么认为事件的出现,只是个别“刁民”、少数“别有用心”的坏分子在浑水摸鱼,忽视对事件本质的认识,过于乐观,缺乏应有的准备和应急措施,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导致事态的激化。
如果不纠正上述两方面的认知错误,容易导致重复错误,甚至更大错误,以致恶性循环。
因此,化解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
三、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第一,政府要理性看待群体性事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给民众开辟更多的诉求渠道、方式和空间。
群体性事件是现阶段的一种必然现象,需要上层建筑调整,并适应的这种生产关系的变化,客观上也是社会诉求不畅的反映,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无限上纲上线,应该理性、平和地对待群体性事件。
只有以理性的心态对待群体性事件,才能了解实际,处理好矛盾,并从中找出制度方面的原因。
第二,要创新公民利益诉求的方式。
可以尝试通过“入户访谈”“散步聊天”、“喝茶座谈”“集体旅游”等理性的方式来了解民众的利益诉求。
此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的策略,积极引导、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规范表达利益的方式向理性方面发展,让公民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和暴力。
第三,要积极主动构建民间群众组织,发挥效能,培育公民精神情怀。
特别是培育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民主精神、法制观念,提高利益诉求的质量和理性程度。
同时,公民可以通过公民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平等对话,疏通好矛盾,缓解冲突,降低双方达成契约的成本,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四,健全政府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民间的互动,建立相应的制度,全面强化政府与公民组织对话、谈判和沟通的效能,努力形成科学决策的机制。
此外,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可通过民间组织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盘活社会管理效能,降低执行成本和风险,提高政策的可接受性。
这既是对民权的保护和尊重,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须。
第五,要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契机,推动政治领域的变革和创新。
从客观上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环保、失地农民、大拆迁补偿、侵犯公民权益等个案原因,其根源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各方面长期存在的制度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结果。
从目前情况看,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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