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跨境支付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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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跨境支付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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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传统国际贸易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它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将境内外的买家和卖家牢牢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共同盈利的目的。
相关研究显示,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含零售及B2B)整体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
至2018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预计将达到8.8万亿。
近年来中国进口零售跨境电商平台相继成立,在激烈竞争中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中国进口零售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稳步增长,进口零售跨境电商在进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中占比将不断提升。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催生了第三方支付,它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安全可靠的中介,能够监督和约束双方,同时又满足了商家与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需求。
2011年5月,央行颁发首批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7家单位获得首批支付牌照,支付宝成为首批授予支付牌照的机构之一,支付牌照的颁发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发展逐渐步入正轨。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行业整体环境的建设,支付宝等一批早期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国内支付环境的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由于支付宝在注册用户量、日交易额、日交易笔数等方面遥遥领先行业内的其他支付企业,对支付宝的研究也会对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因此,本文将通过研究支付宝跨境支付领域的现状,找出其在跨境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从而提出一些有利于支付宝跨境支付发展的方案。
1主要文献回顾
关于支付宝跨境支付的研究,在支付宝面临的问题上,杨晨、王海忠等(2015)在《支付方式对产品偏好的影响研究》中指出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这给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1]。
崔彩周(2017)在《第三方支付在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中面临的困境及破解思路》中提及要注意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进行非法违规投资和贷款,将无疑破坏了境内的资金秩序,并且将影响人民币境外资金流动率和使用率[2]。
石良平、汤蕴懿(2014)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中以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说明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3]。
王杏平(2013)在《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管理研究》表明若允许集中办理收付汇,则一次支付含多笔交易资金,此时会有是以支付机构名义进行一笔申报还是按实际交易逐笔申报问题的观点[4]。
在研究支付宝跨境产生风险的原因上,王子健(2016)在《第三方支付市场沉淀资金风险与防范》中表明立法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了公众对沉淀资金认知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为支付宝跨境支付业务开展带来困扰[5]。
周莉萍、于品显(2016)在《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现状、风险与监管对策》说明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商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身份识别的有效手段,很难做到“了解你的客户”[6]。
杨松、郭金良(2015)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问题》中分别认为在《外汇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跨境电子支付中外汇资金的收付与结售汇的具体内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也缺乏上位法的依据[7]和认为当事人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要与银行之间履行严格的手续,银行要汇总并及时上报外汇收支情况,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飞速发展,外汇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却没有跟进[8]。
最后在针对支付宝跨境支付所面临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方面,冯亚楠、刘丹(2015)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创新路径》提到可以建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律机制,有效保证交易安全[9]。
尹晓娟(2012)在《关于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跨境支付业务监管问题的思考》中提出监管部门可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外汇支付业务权限,提高外汇收支结算的速度[10]。
谭卡吉(2012)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提出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11]。
2支付宝的跨境支付现状
2007年8月,支付宝作为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首家获批开展跨境在线支付业务,此后又获得跨境人民币支付试点业务。
2014年支付宝开始与环球蓝联合作推出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退税业务。
2015年开启大规模海外支付场景拓展,布局满足中国消费者跨境需求。
2016年以来,支付宝正在覆盖更多的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并与海关完成对接,加之自有跨境平台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支付宝跨境支付业务覆盖层次逐渐加深。
支付宝凭借着建立在电子商务基础上累积的大量C端消费者和“电商+支付”的模式,打通中国消费者和外国商家之间的金融服务渠道。
截至2018年2月底,支付宝已在全球近40个国家和地区落地。
其中,支付宝在境外38个国家和地区,接入数十万个当地各类商户和景点,用户购物、就餐、搭乘当地交通、到景点观光都可以使用支付宝支付。
支付宝还推出了实时退税功能,同时已有24个国家可以退税到支付宝,60多个境外机场接入支付宝提供各类服务,在欧洲14个机场和韩国、新加坡多个机场都已推出即时退税到支付宝的服务,用户购物的同时便能即时退税。
2.1支付宝跨境支付的交易规模
根据艾瑞咨询、中投顾问等第三方机构预测,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大背景下,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突破8.8万亿,2020年则有望达到12万亿。
这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保持在年均20%左右的高增长水平。
此外中投顾问还预测,到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将达到37.6%,会成为我国外贸名副其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12010-2017年支付宝跨境支付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
数据来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产业信息网公开数据整理所得
从表1可以看出在近几年的支付宝跨境交易进出口结构中,与进口相比,出口依然以超八成的比例占据主要地位。
尽管近年支付宝的进口交易规模也在逐步增长,但受进出口政策以及国内需求不足等影响,其增长仍然处于一个平稳缓慢的过程,因此促进出口增长仍是支付宝当前乃至未来开展跨境支付的主要业务。
2.2支付宝跨境支付的市场份额
自2017年以来,随着支付宝和财付通不断拓展境内外支付场景,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份额变化越来越小,第三方支付市场也从由支付宝一枝独秀的局面转变成支付宝与财付通的双寡头稳固局面。
表2显示的是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支付领域的交易规模所占的市场份额情况。
由表中的数据不难看出,支付宝以52.2%居首,保持着第三方支付领域中的龙头位置,占据了此领域中的半壁江山,财付通以37.8%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拉卡拉1.9%排第三。
其后分别是易宝支付、联动优势、连连支付等支付平台以微小的差距分割剩余10%的市场份额。
表22017年Q3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
比达咨询(BDR)数据中心、市场公开资料查询
2.3支付宝跨境支付的发展趋势
自2007年8月支付宝首家实现了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跨境在线支付业务以及此后获得跨境人民币支付试点业务之后,支付宝便一直致力于推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跨境支付发展。
根据易观智库公开资料显示,支付宝当前的业务覆盖已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5万多海外商户,主要分布在香港、日本、台湾、新加坡等亚洲地区。
表3支付宝2016-2017年跨境支付业务变化情况
支付宝跨境支付主要业务
出口方面
进口方面
支付方面
投资方面
2016年
出口业务依托淘宝与速卖通量大平台,力求覆盖更多境外本地化支付方式。
进口业务主要是境外收单服务,满足中国用户实现购买海外商品时的支付需求。
开展出口退税、国际航空支付等业务。
无
2017年
出口业务依托速卖通等规模化平台,同时和更多境外金融机构达成合作。
力求覆盖更多境外本地化支付方式。
与机构合作开展国际汇兑业务,对应B端需求开展出口退税、国际航空支付等业务。
拓展更多海外支付场景,覆盖机场便利店、旅游景点等国人旅游购物主要聚集区域。
向海外输出先进的移动支付模式和技术,通过入股等手段投资多家海外支付、汇款等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
Analysys易观智库
根据表3,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仅仅在2016年至2017年这短短一年之中,支付宝的跨境业务就开始拓展到覆盖机场便利店和旅游景点等支付场景,同时放眼投资海外支付机构。
支付宝线上线下同发力,布局全球,目的就是为了加快其国际化步伐。
这不仅仅是支付宝自身实力的增强,更是代表着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巨大进步。
3.支付宝跨境支付的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发展时间短,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支付中尚存在诸多风险。
支付宝虽然发展迅速,前景可观,盈利方式多样且收入可观,可是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依然面临很多诸如资金安全、政策约束等问题。
3.1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作为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可以与国外的银行合作,通过账号共享等方式,实现跨境的支付,而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合适的措施对境外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这给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3.1.1资金沉淀风险
由于支付宝的结算周期的差异使得可以获得存款产生的利息,资金的有效周转也使得支付系统的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支付宝作为连接买家和卖家之间的支付中介,由于买卖双方的货款结算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结算的情况,就会产生一部分的沉淀资金。
在支付宝的跨境支付流程中,买家与卖家之间通常不可能立马建立起信任关系,买家会先将货款转至支付宝账号,然后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等到买家收到商品再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就会将货款放于卖家,这才完成本次交易。
而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受地域因素影响导致物流运输产生的时间差,买卖双方并不会立即结算交易,货款会留在支付宝中一段时间,从而形成了沉淀资金。
要值得注意的是,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这些沉淀资金进行非法违规投资和贷款,这将无疑破坏了境内的资金秩序,并且将影响人民币境外资金流动率和使用率[]。
根据易观智库提供的数据,2016年我国跨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43344亿元人民币,而支付宝在2016年的市场份额达到54%,将两者相乘可得到支付宝在2016年的跨境贸易总额约为131406亿元,除以365天,那么日交易额约为360亿元。
假设支付宝在跨境交易中的资金结算周期为15天,则支付宝在一个结算周期的沉淀资金等于360亿元乘以15,约为5400亿元。
由于后续付款可以通过即时收到的资金进行支付,因此这5400亿元实际上是始终沉淀在支付宝平台的。
随着跨境贸易的发展,沉淀资金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庞大,无疑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3.1.2洗黑钱风险
在支付宝境外收单业务中,一般情况下境内买家并不知晓境外商家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基本情况。
因而,境内个人要办理涉外支出申报在实际中难以实施。
如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统一进行购汇并向境外卖家支付,然而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买家以及国外卖家的真实交易背景,也无从核实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所以很难进行相关信息审核。
同样的,对于跨境交易资金来源及流向的真实性银行也无法进行审核,以此造成监管上的漏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进而带来跨境洗钱的风险。
只需要通过进行虚假交易,交易双方就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完成资金转移,实现其“热钱”流入的目的。
另外,交易用户利用虚假交易掩盖伪造的身份信息,然后通过办理购汇业务便可套取外汇,这有可能构成非法倒卖外汇的犯罪行为。
总之,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能够得到交易的真实信息,就容易存在被非法资金等非正常资金的流入所利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2跨境交易安全风险
处于跨境电商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业务容易出现虚假的交易问题。
由于网上跨境交易买卖双方既见不到面,也相互不认识所造成的有限沟通条件下,双方的信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难以对每一个交易者进行详细准确的审核,使得交易双方可能利用漏洞进行虚假交易或非法活动。
3.2.1交易真实性风险
支付宝在跨境交易中的真实性难以控制。
2018年2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旗下《中国外汇》杂志的文章透露,支付宝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被处以罚款60万元。
同样在外汇局的一份内部报告中重点点名了支付宝,报告透露的跨境交易第一大风险是交易真实性审核风险。
支付宝作为外汇局在2013年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首批试点机构之一,其试点的核心原则就是,以网上交易数据取代传统的进出口物流数据与资金流数据匹配,以此作为交易真实性审核的依据;同时通过事后抽查物流信息来核查交易完成情况,作为真实性审核的辅助。
然而报告指出,支付机构出于拓展市场的目的,可能存在对交易数据审核不严的风险,甚至自行编造、篡改交易数据,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3.2.2信息泄露风险
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只要是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分公司,凡是取得互联网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该业务[]。
由此可见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很低,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也在随之增加。
这些企业掌握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没有加强防范就容易发生信息泄露。
由于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是在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起境内买家、第三方支付、境外卖家与相关银行之间的交易关系。
一旦交易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极易造成信息泄露。
例如,2015年6月,珠海市公安机关侦破一宗横跨广东、黑龙江、四川、上海和浙江等5省(市)的特大利用黑客手段盗取支付宝资金系列案件,抓获关键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作案计算机等工具一批。
该案是比较常见的支付账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购买他人提供的账号、密码信息,使用扫号软件批量测试是否与支付机构支付账号、密码一致,比对成功后实施盗窃。
公安部门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支付宝账户117个,涉案金额7万余元。
此外,嫌疑人电脑硬盘中存储各类公民个人信息40多亿条,涉及支付宝、京东和Paypal等支付账户达1000多万个,初步估算账户涉及资金近10亿元。
由此可见信息安全体系不完善,就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消费者的信息泄露,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影响和伤害。
3.3外汇体制的约束
支付宝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过程中,不仅与自身基础设施完善程度、运营能力、服务质量有关,还会受到国家的跨境外汇体制的影响。
由于第三方跨境支付属于新兴产业,国家尚未对该领域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诸多领域的监管较为严格,限制了支付宝跨境支付业务的开展。
3.3.1支付权利受限
国家对于支付宝代理购汇的管制较为严格,不仅有额度的限制,而且代理购汇权利也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首先,支付宝以代理人的身份为用户办理购汇,再通过汇总用户购汇额,在限额内向银行批量购汇,银行根据支付宝提供的购汇清单办理相关业务。
支付宝实名认证用户单日的购汇累计不能超过5万人民币,年度累计不能超过4万美金。
如果超过这个限额,用户就不可以继续购汇。
其次,支付宝并没有直接向客户开展结售汇服务的权利,而必须间接通过外汇指定的银行办理用户的跨境支付结售汇业务。
而且,相关法规还规定如果单笔服务汇款总额超过了3万美元,支付宝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税务凭证,然而有关税务方面的立法还没有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域,因此超过3万美元的汇款金额无法办理到税务凭证。
政府对支付宝购汇权限的控制限制了其跨境支付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我国目前实行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是有限自由的外币兑换,也就是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基本可以实现自由兑换,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尚未开放。
另外在实际情况中,很多经常项下的贸易名目都需要提供其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才可进行收汇业务,如信息服务和无形资产。
当支付宝在进行上述项目的跨境支付贸易时,需要先通过向主管部门提交收付汇所需的证明批件,再向银行提交纸质申请,这样的流程就完全无法体现支付宝跨境贸易的高效性和支付宝跨境支付的便捷性。
但若是不提交申请,又易会发生非法套汇、结汇现象,也不利于支付宝跨境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
3.3.2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我国的统一结售汇制度要求人民银行做好国际收支逐笔申报。
这有利于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来采集和掌握企业货物进出口数据以及获取和了解贸易外汇收支数据,降低或是避免外汇收支过大波动所造成的输入型通货膨胀,或是区域经济危机。
但支付宝与电子商户之间的资金结算具有周期性和代理性两大特点。
若按人民银行需要支付机构进行逐笔申报的要求,就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申报是要以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的名义还是以付款人的名义;第二,若允许支付机构集中办理收付汇,则一次支付含多笔交易资金,此时是以支付机构名义进行一笔申报还是按实际交易逐笔申报[]。
4支付宝跨境支付风险的原因
根据上述的总结,面对这些在支付宝跨境支付中产生的问题,对其进行分析并找出原因所在,才有利于推动支付宝跨境支付业务的日后发展以及带领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支付领域步入正轨。
4.1监管漏洞易被利用
第一,沉淀资金存在着管理缺乏透明度和资金归属不明确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基于金融安全角度实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尚未涉及关注沉淀资金的属性和其可能引发的风险。
立法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了公众对沉淀资金认知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为支付宝跨境支付业务开展带来困扰[]。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并不受控于金融监管体系,又加之第三方支付市场是金融创新的热点地带,随着创新的金融技术、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用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同时也由于监管主体的缺乏,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未能纳入海关监管统计口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电子商务行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缺乏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商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身份识别的有效手段,很难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直接充当交易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双方,从而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
并且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买方和国外卖方的真实交易背景,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买卖双方代理的购、结汇业务的具体情况难以对它的真实性进行有关的审核,这就导致部分非法资金在我国境内的流动甚至诱发非法套汇、非法倒卖外汇等国际犯罪发生。
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尚未完全进入银行体系中,无法有效地跟踪和监测交易资金流向。
4.2外汇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外汇管理条例》是跨境电子支付的基本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得法定监管职权的依据,但《外汇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跨境电子支付中外汇资金的收付与结售汇的具体内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也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在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
当事人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要与银行之间履行严格的手续,银行要汇总并及时上报外汇收支情况,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飞速发展,外汇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却没有跟进。
另外由于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的主体并未进行直接的资金收付,支付机构则成为国际收支申报的主体,而申报的时间与资金实际跨境收支时间的不吻合也加重了监测难度。
因此外汇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中受到约束,无法顺利开展。
4.3法律监管不完善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兴起不久,对应的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使得对于这一方面的监管仍然处于真空状态。
虽然央行已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例如2010年央行公布了《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开始将处于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但仔细查阅其中内容仍可以发现,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实施细则并不完善,甚至有空可钻。
近年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也已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跨境支付的监管条规和政策,但在很多领域仍缺乏具体的规定。
具体可见下表:
表4中国跨境支付相关政策举例
法律法规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2010年6月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国务院
2015年5月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
《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国务院
2016年1月
资料来源:
Analysys易观智库
另一方面,由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认定的差异,各国的电子支付法律监管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难免在跨境支付监管中产生冲突。
以美国和欧盟为例,美国为功能性监管,而欧盟为机构监管,我国形式上为机构监管而实践中存在功能监管的内容。
产生此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于各国金融监管传统、对电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不同[]。
同时,在跨境电子支付服务实践中,各国间电子支付服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冲突也在影响支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支付成本。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二是交易真实性安全风险;三是外汇体制受到约束。
接下来的部分将针对这三大方面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对策措施。
5.1加强跨境支付资金管理
首先,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明确了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可控限度。
所以支付宝应明确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收入都归入用户所有这个前提,支付宝自身对于沉淀资金仅仅享有代为保管的权利,而无权擅自使用这笔资金。
其次,要完善跨境支付中反洗钱监管机制。
支付宝的跨境支付主要针对的是小额跨境互联网交易,这种跨境交易中可能发生的洗钱犯罪目前还处在国家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为了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犯罪的战场,支付宝要加强信息的审核,防范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
5.2构建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建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律机制,有效保证交易安全。
在注册时做好用户身份验证工作,避免客户身份不具可辨识性;完善客户的相关资料,如业务范围、信息、历史记录等[]。
支付宝的支付账户上储存的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支付状况、交易内容等,这些信息的存储以网络为媒介,若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不够健全,造成的信息泄露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威胁。
同时可以加强信息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漏洞;加大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网络边界防护;以及加强防范软件开发控制,对软件进行安全测评和漏洞扫描。
但是即使这样也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所以要时刻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组建技术团队或委托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
5.3调整外汇管理制度
对网络跨境支付外汇收支进行限制,确保其以贸易和服务为主;对跨境支付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为后期政府的监管和核查提供便利。
监管部门可在加强监测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外汇支付业务权限,如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家购汇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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