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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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办法
制度信息表
所属:
无锡地铁建设分公司
编号:
JS-AZ-26
版本号:
密级:
通用类
级别:
四级
会签部门:
工程部、系统设备部
规章制度名称: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办法
编制人:
彭宇一
审核人:
袁宽瑶
部门负责人:
袁宽瑶
分管领导:
孙竑岳
总经理:
罗跟东
主办部门:
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发布日期:
废止日期:
发布范围:
工程管理部门、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
更新记录
版本
编制/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发布日期
备注
新建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起重吊装的管理力度,确保起吊作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维护无锡地铁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对起重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承包商是起重吊装的管理主体,负责起重队伍的管理与考核,负责吊装作业的现场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职责。
第四条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指派的监督管理方,根据国家和行业规范以及本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承包商的起重吊装工作,负责审核承包商上报的有关起重吊装管理的资料,负责组织日常检查和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五条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包商、监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职责,负责日常项目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六条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办法的编制,负责督促工程主管部门落实有关管理职责,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参与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三章起重设备进退场管理
第七条起重设备在进场时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测验收制度,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承包商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龙门吊、塔吊等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安装单位来实施,编制专项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承包商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九条龙门吊、塔吊等大型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商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验收合格后,承包商须将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承包商在起重设备进场后必须设立起重设备台账,完成台账内容登记后方可使用。
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起重设备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设备参数、已使用年限等);
(2)起重设备的司机、司索、指挥等人员名单、人员上岗证、特种设备操作证;
(3)承包商自检合格报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报告;
(4)起吊方案、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应急预案等;
(5)龙门吊、塔吊等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材料、安装拆卸方案、技术交底资料、验收材料等;
(6)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退场时填写退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能退场。
设备退场要填写退场记录。
第四章起重吊装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要求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吊车与人员必须与起重设备台账中登记的资料一致,如有更换必须办理进场程序。
第十三条现场严格执行吊装令,无吊装令的禁止起吊作业,吊装令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起重作业检查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要检查人、项目负责人等签字确认,监理单位要定期抽查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承包商、监理单位对起重吊装的检查要留下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现场起吊作业的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必须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集中物资或设备、超过10吨的吊装、超长超宽物资吊装等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达到一定规模(30吨以上)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专家评审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需贯彻到各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建设分公司工程部、系统部等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作为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的一部分,各单位应严格实施,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工程管理部门将起重吊装的检查列入月度检查中;安全质量部进行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附件有:
附件一:
无锡地铁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吊装令
附件二:
无锡地铁起重吊装过程控制检查表
附件一:
无锡地铁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吊装令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吊装部位:
吊装时间:
吊装内容:
二、起重机械工况:
1、型号及名称:
3、吊索具情况:
2、吊臂长度:
4、最大起重重量:
三、设备检查:
1、制动装置:
2、钢丝绳:
3:
安全装置:
4、设备检测准用证编号:
四、作业区情况:
1、路基情况:
2、作业区范围内设施保护:
3、持证上岗情况:
4、现场安全员:
5、指挥人员(姓名):
6、司机人员(姓名):
一、交底内容:
坚决执行“十不吊”
1、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的范围不准吊;2、信号不清不准吊;3、吊物下有人不准吊;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6、斜拉斜挂不准吊;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8、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10遇有大风、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的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准吊;
二、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熟记并使用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指挥信号。
三、工作中的司机、指挥及司索人员要密切配合,严格按指挥信号弹操作。
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严禁酒后上岗。
六、司索指挥:
(签名)安全负责人:
(签名)
监理监督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无锡地铁工程起重吊装过程控制检查表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检点记录
实得
分数
1
主
控
项
目
施工方案与
吊装令
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扣10分。
起重吊装无吊装令的,扣10分。
作业方案未经上级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扣5分。
凡有1处未按吊装方案起重吊装的扣2分
10
2
起
重
起重机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扣10分。
吊钩无保险装置,扣5分。
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扣20分。
各类限位装置不灵敏每项扣2分;起重机按装后未经验收,扣15分。
20
机
械
起重
扒杆
起重扒杆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扣20分。
扒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7~20分。
扒杆使用前未经试吊,扣10分。
3
钢丝绳与地锚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扣10分滑轮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倍的扣8分;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扣5分。
10
4
吊点
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的扣5~10分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的扣5~10分。
10
5
司机、指挥
司机无证上岗的扣10分,非本机型司机操作的扣5分,指挥无证上岗的扣5分,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扣10分。
凡有1人持无效证(过期证、假证)扣2分。
10
小计
60
6
地耐力
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和计算要求的扣5分,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5
7
一
般
项
目
起重作业
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的扣3~6分,有超载作业情况的扣6分,距高压线不符合要求扣6分。
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的扣3分。
6
8
高处作业
结构吊装未设置人员防坠落措施的扣9分,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的扣9分,人员上下无专设安全可靠的爬梯、斜道的扣5分。
9
9
作业平台
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扣5分,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作业平台脚手板不满铺的扣3分。
5
10
构件堆放
物件堆放超过1.6m高度的扣2分,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扣3分。
5
11
安全标志
起重吊装作业无安全警戒标志,回转半径区域的警示及防护不到位的,扣3分。
未设专人警戒,扣2分。
5
12
操作工
挂钩工、电焊工无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每一人扣2分。
5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注:
1、每项最多扣减分数不大于该项应得分数;2、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的,检查评分表计零分;3、此表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操作执行,适行于每次吊装时动态检查。
4、此表经检查后评定为≥80分;方可判定为合格,凡经检查有检点记录缺陷的必须组织整改后方可起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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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安全管理 起重 吊装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