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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理安装与装配
合理安装与装配
附件七:
吉林石化公司大检修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检修临时用电安装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大检修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所有用于大检修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以下简称“大检修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制定大检修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和临时用电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大检修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大检修期间管辖的工程施工所用临时用电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机动科负责本单位大检修临时用电全面管理。
(二)安全科负责本单位大检修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三)提供电源车间负责大检修期间所辖范围临时用电作业票审批、电源接入点确定和临时用电线路日常监督检查。
没有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及电工编制车间可委托本单位电气车间(或有电气专业车间)负责。
(四)临时用电属地车间负责大检修期间临时用电相关现场的检查监督管理。
(五)电气车间(或有电气专业车间)负责大检修期间内部临时用电的接线、拆线。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大检修期间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接线、拆线及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临时用电单位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
第十条临时用电单位应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上级开关必须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办理相应工作票,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电工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同时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提供临时用电电源的车间应对施工中外来电工的资质进行验证、存档。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必须加装设有进线总开关的临时配电柜,进线总开关必须与配电室出线开关容量及现场用电负荷相匹配,且应完好、整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六条大检修期间,中、西部部分时间因电源容量较小、系统比较薄弱,各相关单位要在保证安全检修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压缩负荷,下级用户必须将负荷控制在上级电源单位要求的范围内,以保证系统的安全。
禁止临时用电单位擅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临时用电线路绝缘合格、无破损,不满足要求供电单位应停止供电。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停止使用应及时切断末级电源。
第四章大检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设备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上(含50kW),临时用电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情况;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等;
(五)编制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措施;
(七)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及供电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五章架空和地面走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周期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架空线路上不得有接头连接,必须接头应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2.5m,跨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区域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五)架空或埋地时须符合相关电气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使用周期1个月以下临时用电线路,特殊情况下,经供电单位同意,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采用地面走线方式:
(一)所有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
(三)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不得有接头,且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六章大检修临时用电线路安全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所有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施工电缆应包括全部工作芯线。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电线路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八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九条临时配电箱应标有危险警示标识,设有安全锁具,室外设置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为1.4m-1.6m。
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m-1.6m。
第三十一条送电操作顺序:
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下级)。
停电操作顺序:
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出现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由专业电工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在配电箱粘贴《临时用电单位周检表》(附录C),方可使用。
搬迁或移动后,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施工单位专业电工应对施工用电线路、设备和配电箱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危及上级电源系统安全,及时填写《临时用电单位周检表》。
属地车间应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临时用电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应先切断电源。
第七章用电设备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严禁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六条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由专业电工定期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第三十七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第三十八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七)漏电保护器必须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八章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四十条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用电单位持属地车间开具的作业许可证到供电车间申请用电。
临时用电设备容量50kW及以上或涉及公司外部单位的,还须先经供电车间所在单位主管科室批准。
用电单位和供电车间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车间审核人。
(二)供电车间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车间停电,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车间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并不得跨月使用。
第四十二条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单位。
第四十三条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
保留在供电车间,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
属地单位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
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并留存。
(三)第三联:
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九章临时用电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四条用电单位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供电单位确认人安全职责: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六条供电单位审核人安全职责: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七条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电气主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十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相关手续的;
(二)电气作业人员没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临时用电线路破损或绝缘不合格造成事故的;
(四)检查维护不及时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检修期间临时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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