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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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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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2
生产
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
(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3
储存物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甲
1、闪点<28℃的流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的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非燃烧物品。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4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防火墙间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极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极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3-
2000
700-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
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5
储存物品储量(t) 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物名称
甲类
3、4项
1、2、5、6项
≤5
>5
≤10
>1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他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12
15
20
15
20
25
注:
(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为12m。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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