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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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经营
效益,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银行
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及现行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以
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行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实行全行“统一领导、
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总行统一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编制财务预、决算、统一对外公布财务
报告、发布财务信息,严禁各支行对外公布或提供全行和该支行
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
总行逐级授权,各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开
展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
总行统一缴纳所得税,统一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本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
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本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
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税
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本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
分析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维护财经纪律,加强管理,增收节
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行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贯彻
国家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行的经营管理,对实现经营计划、完
成利润目标负全部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要履行分工
协作下的部门和个人职责,任何业务都要符合全行整体经济效益。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财务管理机构,由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管理科科长、计划管理岗、财务管理岗
及头寸管理岗等组成。
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牵头制定本
行经营发展目标,编制年度经营计划;
(二)分解、下达年度经营计划指标,并适时动态监测,确保
本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三)制订和实施年度全行及分支机构经营目标考核方案;
(四)负责本行费用、成本的优化配置及控制管理,提升财务
资源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五)负责统筹与管理资本性支出的计划与报批,进行固定资
产的账务核算及价值管理;
(六)组织日常财务收支、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头寸的使用与
管理;
(七)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实
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八)负责根据经营目标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适时监测
财务指标情况;
(九)对资产负债比例和自有资产核算进行管理;
(十)负责全行税收统筹和规划,依法、及时交纳所得税、营
业税等相关税费;
(十一)负责编制股东分红方案,经行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各支行财务人员由总行统一委派,委派会计负责本
级行的收益和成本核算、经营指标计算与经营效益分析等财务管
理工作。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条 资本金是本行业务经营的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 本行的资本金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
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第十二条 本行的资本金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
积和一般风险准备。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的资本,除依法转
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遵守本行章程规
定。
第十四条 本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
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50%。
第十五条 本行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各项负债均
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包括各项存款、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
金、各种应付款项及其他负债等。
第十六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要
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七条 各行以负债形式筹集定期存款,应按国家规定的
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
实际支付给债权
人的利息,在应付利息中列支。
当年实付利息大于累计应付利息
部分,直接计入当年利息支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资金管理目的是确保资金安全,保持资金合
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
一调度、提高效益”。
统一管理指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从资金的筹集、配置、运用、
回收和偿还,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计划指全行各项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调拨计划。
统一调度指对全行资金统一安排,调剂资金余缺,合理调度。
提高效益指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本行经营效益。
第二十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资金、信贷资金、
清算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除总行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经营需要,从事国
债、金融债券投资外,各支行严禁进行对外投资。
总行的对外投
资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二条 总行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缴存法定存款
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备付率不能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
准备金率。
各支行在总行账户上也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比例缴存
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按本行相关规定缴存二级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
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严禁对外拆出拆入资金,资金拆借由总
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行统一管理资金账户,各支行的资金调拨必
须服从总行统一安排。
支行临时资金短缺,可向总行申请资金拆
借,支行闲置资金应上存总行。
拆借及上存资金按《**银行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原则上只能在总行开立结算账户,因业
务需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应报总行批准。
未经总行同意,各支行不得擅自开立结算账户。
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
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其他与业务有
关的设备。
因业务需要购建的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及软件开发、购置
费应作为本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总行对全行固定资产进
行总量控制和统一管理。
全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总行,各支
行只有使用权;各支行应妥善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保证所使用
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总行可根据需要在各支行间调节使用固定
资产,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总行及各支行要建立完整、
全面的固定资产分户账和卡片账,做好固定资产购建、清理、处
置的账务处理和卡片账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
具体负责账务设置、
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在财务部门下达的
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
盘点、实物统计、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三)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分类:
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
物类、电子设备类、运输工具类、机械器具类和其他财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
营业办公用房、金库、附属用房、
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类包括:
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
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
运钞车、公务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机械器具类包括:
机械动力设备、电器设备等。
(五)其他财产类:
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
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
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
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
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
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
金额,加上由我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账
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是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
支付的金额。
本行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耕地占用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力
求节约”的原则。
(一)业务库、营业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应执行总
行规定的建设标准;职工宿舍的购建,应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
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统一规划配置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及软硬件购置
开发。
(三)运钞车和公务车,由总行根据业务和安全防卫需要合理
配置。
公务用车按有关规定配置,严禁超标准购置和使用。
(四)确需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照节约效率的
原则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
资产购置由董事会授
权。
在董事会授权权限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事权部门和计
划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查、行长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的,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事权部门和计划财务部审查,经行务会审
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方可购置。
第三十三条本行资产购置的事权部门:
(一)购置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等资产时总行综合部为事
权部门;
(二)购置电脑、服务器,系统软硬件等电子设备类资产时总
行科技信息部为事权部门。
(三)购置电子监控时总行资产保全部为事权部门;
第三十四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购置部门提供购货合同、
发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货物清单;计划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
门分别对有关凭证和实物进行审核并全部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
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计划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
设单位填制的“固定资产交接单”或 “固定资产交接表册”等交接
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建造年月、交接日期、原始价值
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
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
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
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未完的工程项目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计提折旧,
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
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
政策的改变须报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三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三)在用的各类设备;
(四)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其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
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净残值率 3%;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 10 年,净残值率 3%;
(三)运输工具为 5 年,净残值率 3%;
(四)空调、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为 5 年,净残值率 3%。
(五)电脑、软件等电子设备为 5 年,净残值率 3%。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应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
理结合,管与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帐物分管,计划财务部管帐,
实物管理部门管物,保证帐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
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财产管理
部门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
使用
部门有关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十三条总行及各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
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做到帐账、账簿(卡)、帐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四十四条发生与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
费)支出,可计入发生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待
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
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则应作为
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均匀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
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四十六条 总行及各支行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
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
租出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总行及各支行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
报损和核销制度。
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贷款、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行贷款应按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贷款的
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
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
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第四十七条 办理贴现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
费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第四十八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
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的
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贷款本金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
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
备金中冲减。
第四十九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要认真查明
原因。
有担保人的贷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单位工
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
第五十条 对各种贷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到期积极催收,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应作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要按贷款
的规定计算加息。
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
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包括次级
类、可疑类、损失类。
第五十二条呆账准备在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情况下按下
列标准提取。
(一)一般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
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
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
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
(二)专项准备按以下比例计提: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 2%,次
级类计提比例为 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 50%,损失类计提比例
为 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
浮动 20%。
(三)特种准备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
理确定。
(四)坏账准备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
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
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五)计提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报董
事会审批。
第五十三条核销呆帐贷款由总行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核
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
仅限于核销贷款本金。
核销的贷款呆帐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
贷款呆帐增加呆帐准备金。
第五十四条总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
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对外投资按投出资金的收回期及变现能力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下同)能够变现的投资。
经营性证券不论其保留期限长短,均作为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能在一年以内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
投
资性证券不论其是否提前变现,均作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本行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
也不得挤占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利润或者在成本、营业外支出中
列支对外投资款。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以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认购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
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
计价。
(四)认购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
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
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五十七条 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
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 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
证券和经营性证券。
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
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经营性证券是指通
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五十九条 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
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条 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的利率
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
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一条 本行其他类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抵债资产、无
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十二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入中央银行的的法
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同业的款项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六十三条各级行要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
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帐款、帐证相符。
认真做好现金、贵金属
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贵金属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合理制定库存限额,提高现
金使用水平,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以抵
(质)押物或其他财产抵偿贷款人本息的财产。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接受的抵债资产,应及时列入抵债
资产科目核算,同时要首先冲减贷款本金,剩余部分冲减利息。
第六十六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
负责制,总行资产管理部是抵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
全抵债资产管理、登记制度,设置“抵债资产登记簿”进行统一登
记。
各支行是抵债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六十七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
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
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可作为待处理抵
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作为本单位
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需要经过审批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
购建审批手续。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须报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分管副行长
签注意见后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六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的装修支出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六十九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装修工程支出
按三年期限平均摊销。
装修方案及预算须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方可
实施。
第七十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物品,或
虽然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因使用频率高,更换频繁,而应纳
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物品如:
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
打捆机、验钞机、记账机、打印机、钞币、印鉴鉴别仪、压数机、终
端、打孔机等。
第七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按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
登记簿。
第七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每年须进行一次以上的盘点。
对盈
(亏)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同时调整低值易耗
品登记簿。
第七十三条低值易耗品在购置时可一次性列入成本。
对金额较大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分期摊入成本,但摊销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十四条 本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
第七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
成本。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六条成本费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成本费
用管理的内容包括预测、核算、分析和考核等。
各级机构必须重
视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十七条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真实准确。
应以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
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杜绝成本费用核算中的弄虚作假,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成本费用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
各级行在处理相同的
成本费用核算内容时,应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核算方法。
核算方
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三)成本费用核算应做到成本费用支出与收入相配比。
各级
行的成本费用核算要以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
本费用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四)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资本
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八条 本行的成本费用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
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
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不包括金融
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定期存款和居
民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
各项存款于每日末,核心系
统自动用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日的应付利息。
提取应付利息的
各项存款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指与中央银行往来、联行往来及同业
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
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存款
等业务所发生手续费支出。
(四)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
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印刷
费、广告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出纳费、
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
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
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公
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降温费、绿化费、董
(监)事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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