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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
编号:
甲方: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乙方: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
系列食用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加工范畴
1、产品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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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规格:
。
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
议。
第二条委托加工合同期限及订单
1、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
止。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欲续订合同,可另行协商。
2、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 25 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
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 3 日内书面提出,
否则,视为同意。
3、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计划提前 5 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 25%,若超过 25%,
双方另行协商。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提货量提前做好原材料和包装品的采购并保质保量。
第三条加工产品质量、数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质量
及卫生标准。
2、本合同项下的山茶油需采用物理冷榨工艺,即在低于 60℃的环境
下进行加工。
如乙方未完全按照物理冷榨工艺加工本合同项下的山茶油,
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届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解除时合同总价
款的 10 倍的赔偿金;前述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的,甲方仍然享有随时追索相应额度赔偿金的权利。
3、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
乙方交付于甲方的产品确系物理冷榨工艺之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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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纯茶油,不含有任何添加剂。
如乙方交付甲方的山茶油经查含有添加
剂,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届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解除时合同
总价款的 10 倍的赔偿金;前述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的,甲方仍然享有随时追索相应额度赔偿金的权利。
4、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加工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乙方已取得甲方“
”商标的使用授权。
乙方加工产品出厂前必须在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 标。
5、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
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 10 倍以实物形式(完全符合甲方工艺
及其他要求的成品茶油)补偿给甲方;如乙方不能以符合甲方要求的实物形式补偿给
甲方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 10 倍的补偿金。
6、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
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
以先行赔付消费者,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
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发货数量 0.1%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3)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7、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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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产品
规格
单位
年委托
加工数量
单价(油及加工费)
元/瓶
备注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由甲方
供应,乙方可代为采购。
制度。
8、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
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9、年委托加工产品汇总表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原辅料及包装材料,采购发票按甲方公司信息开具。
2、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
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
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3、甲方全权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费用,委托乙方
代为采购,乙方收到甲方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全部货款后,方才开始代采购。
同
时,乙方应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要
求。
4、乙方接收的甲方支付于其的用于采购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全部货款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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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采购生产本合同项下所涉产品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不可将前述货款挪作他
用。
5、乙方应保管好前述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乙方负责安排物流车及货物装车,运费由
甲方承担。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变更交付地址的,接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应安排物
流将产品交付至甲方住所;甲方于发货前提前通知(指定交付地址与甲方住所位于
同一城市的,甲方应提前 6 小时通知乙方;指定交付地址与甲方住所不在同一城市
的,甲方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安排物流将特定数量的产品交付至特定地
址的,乙方应安排物流将特定数量的产品交付至前述甲方指定的地址。
4、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指派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
字。
5、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6、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
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
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7、交货时间:
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订单货款
的 50%后 1 天内)后第天开始供货,日供货量为瓶。
月订货瓶
以内的,每天不低于瓶;月订货量瓶的,每天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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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月订货量瓶以上的,每天不低于瓶。
8、乙方应严格按照前述交货日期及数量交货,否则,需就因此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加工价格及费用结算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和两产品的加工费分别为人民
币元/瓶和元/瓶。
上述加工费包括原油及生产人工费、原材料装卸
费、成品及原材料存储费、成品出库费、成品装卸费等费用及原材料、成品市场移
动存放费(如因物料采购数量过大或者超重,因此而需要用到吊车或者叉车的,费
用由甲方承担)。
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调整上述加工费,经
甲、乙双方的协商一致后,重新确定上述加工费价格。
2、甲方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 1 天内)后于
三日内预先支付甲方该批加工费的 50%,该批剩余的 50%加工费待乙方全部生产完
后甲方通知发货前一次性付清。
3、加工费的结算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
乙方户名:
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金鄂路支行
账号:
4300 1630 0660 5250 4294
4、乙方收取甲方加工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担其收入产生的税收。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监督检查乙方原材料和包装品的购置及产品生产,如乙
方存在挪用滥用甲方支付于其的用于采购生产本合同项下所涉产品的原辅材料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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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材料的货款或者购置原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
付加工费,主张损失赔偿,并要求乙方出资重新购置或解除协议。
2、 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及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甲方提供,乙方严格按照甲方
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加工。
首次加工由甲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
线检测和品质控制。
乙方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品质指标,乙方对
以后所有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
完成甲方的加工任务指标。
2、乙方购置的食品原材料、包装品以及本协议下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均归
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分。
3、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第三人不能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或泄
露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
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
4、乙方不得直接和/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
要求赔偿损失、主张乙方出资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
甲方因乙方加工不合格产
品造成第三人损失承担责任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有转卖甲方产品、延期交货、交货不足数量、交货不符合甲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工艺及产品纯度)或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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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继续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违约事项所涉金额的 10 倍,所涉金
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甲方总出资的 10 倍计算。
3、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用甲方的商标、
商号或泄露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使
用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均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人民币。
4、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甲方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甲方应承
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违约事项所涉金额的 10 倍计算。
6、甲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可同时申请损失赔偿。
7、本条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各方于其他条款中违约和/或赔偿责任的承
担。
第十条保密义务
1、本合同订立前以及本合同期间,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
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保密资料”)。
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随后
5 年间,接受方必须:
(a)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b)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
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
(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雇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
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的相
关规定。
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 接受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 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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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2)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
(3)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3、材料归还
本合同到期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i)向对方归还(或经对
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ii)在对方提出
此项要求后 10 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排他性
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销售甲方产品。
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存
在此种行为即可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届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解除时
合同总价款的 10 倍的赔偿金:
前述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甲方仍然享有随时追索相应额度赔偿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生效、解除和变更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
2、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废止
以及火灾、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或者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时,不能履行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报给其他方,由
各方按事件对协议的影响程度, 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
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变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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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
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通知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
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或传真至下列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因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且未就变更后的地址提前通知其他各方而不能及时收到通知进而
造成自身或者其他各方财产和/或其他损失的,由未通知方就此承担所有责任。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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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而引起的
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 各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达
成解决办法,则由岳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解决。
2、协议整体。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之全部合意,并取代各方
以前就该交易达成之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或任何书面文件。
任何对本协议的
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
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两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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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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