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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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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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帮助广大投资者和信托关系人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的精神,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
目前,全国已获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59家。
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9月末,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768亿元,负债302亿元,权益466亿元(实收资本435亿元),资本实力有所增强;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2123亿元,一些公司已出现恢复性增长。
提高信托业信息披露程度是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信托投资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客户和相关利益人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促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
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托业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信托监管的有效补充。
银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该《暂行办法》,这是银监会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采取的具体举措。
也填补了我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空白。
问:
《暂行办法》起草依据及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规定,是制定《暂行办法》的直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是制定此办法的主要依据。
在加快我国信托业市场化的进程中,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发挥市场约束效能,促进信托业向深度、广度发展的根本前提。
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也是达到加强银监会监管目的的重要步骤。
在起草该办法时,银监会的指导思想一是积极、稳妥、严格地进行规范,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二是尽量引用和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已有成果,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
《暂行办法》所说的信息披露是指什么?
答: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两个方面,即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披露。
对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银监会已下发《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规范。
《暂行办法》规范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暂行办法》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问: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比性原则;二是规范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原则;三是侧重披露总量指标的原则;
问: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暂行办法》分4章,共30条,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等做出了整体规范。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是年度报告,包括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二是临时公告,即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发布临时公告。
问: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披露其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况需要先进行审计吗?
答:
对信托公司的审计涉及两个层面:
对信托公司本身财务情况的审计和对信托公司所开展信托业务的财务情况的审计。
从我国实践来看,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每年经过审计后提交监管部门,但在该财务报表中,信托财产在表外体现的,不在审计范围。
鉴于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都是私募性质,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信托财产是否审计,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这样,其审计费用开支也有来源,即由信托财产承担。
问:
谁对信托投资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答:
《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息披露后向监管部门报备。
问:
在哪儿能查阅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信息?
答:
客户及相关利益人可以在《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也可以去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或登录信托投资公司网站,查阅年度报告全文。
问:
《暂行办法》如何实施?
答: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暂行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工作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3年内分阶段进行,首批30家被要求信息披露的公司将于2005年4月底以前披露2004年度信息,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最迟应于2008年4月底以前披露其2007年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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