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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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自治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
号
二级指标
计量
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权数
=32.4%)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
标准煤
◆
1.85
州统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
★
2.78
州统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
★
2.78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统计局
4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
2.78
州统计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用水总量
万立方米
★
2.78
州水利局
6
万元GDP用水量降低率
%
★
2.78
州水利局
州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
1.85
州水利局
州统计局
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1.85
州水利局
9
农业节水灌溉面积比例
%
◆
1.85
州水利局
州国土资源局
10
耕地保有量
万亩
★
2.78
州国土资源局
11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公顷
★
2.78
州国土资源局
12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
1.85
州国土资源局
州统计局
13
能源产出率
万元/吨标准煤
◆
1.85
州统计局
1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0.93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州环境保护局
1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0.93
州农业局
州畜牧兽医局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环境治理(权数=16.7%)
16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率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17
氨氮排放量降低率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18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19
氮氧化物排放量降低率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20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
0.93
州环境保护局
2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1.85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22
污水集中处理率
%
◆
1.85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23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
0.93
州财政局
州环境保护局
州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数=16.7%)
24
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25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26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州水利局
27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
2.78
州环境保护局
州水利局
28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
1.85
州水利局
29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
1.85
州环境保护局
州水利局
30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公顷
△
0.93
州统计局
31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千克/公顷
△
0.93
州统计局
四、生态保护(权数=13.9%)
32
森林覆盖率
%
★
2.78
州林业局
33
森林蓄积量
万立方米
★
2.78
州林业局
34
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
◆
1.85
州畜牧兽医局
35
湿地保护率
%
◆
1.85
州林业局
36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万公顷
△
0.93
州环境保护局
州林业局
37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公顷
△
0.93
州水利局
38
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
公顷
◆
1.85
州林业局
39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
0.93
州国土资源局
五、增长质量(权数=9.2%)
40
人均GDP增长率
%
◆
1.85
州统计局
41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
1.85
州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42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1.85
州统计局
43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
◆
1.85
州统计局
44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
1.85
州统计局
六、绿色生活(权数=11.1%)
45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
0.93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46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率
%
△
0.93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47
公共机构人均用水量降低率
%
△
0.93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48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
0.93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49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
◆
1.85
州公安局
50
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万人次/万人
△
0.93
州交通运输局
州统计局
51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
%
△
0.9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52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
0.93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53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
1.85
州水利局
54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0.93
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公众满意程度
55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州统计局
注:
1﹒标★的为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
标◆的为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巴党发〔2016〕91号)等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
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2﹒数据来源包含多个部门的,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
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
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一、资源
利用
30
1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4
规划纲要
州统计局、州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4
规划纲要
州发展改革委、州统计局
3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4
规划纲要
州统计局、州能源局
4
能源消费总量
3
规划纲要
州统计局、州发展改革委
5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4
规划纲要
州水利局、州统计局
6
用水总量★
3
规划纲要
州水利局
7
耕地保有量★
4
规划纲要
州国土资源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4
规划纲要
州国土资源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9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5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
10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5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
11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州水利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12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州水利局
13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
14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
15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
16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2
规划纲要
州环保局
17
森林覆盖率★
4
规划纲要
州林业局
18
森林蓄积量★
5
规划纲要
州林业局
19
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3
规划纲要
州畜牧兽医局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20
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
州统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四、公众满意度
10
21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
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2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
州环保局、州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六、创新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分项
23
创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促进生态保护和生态扶贫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加分项
—
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注:
1﹒标★的为国家相关专项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巴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市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市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市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巴州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市得4分,其他县市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州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
具体由州环境保护局、州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创新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加分项。
整合各类资金,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的加2分;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加3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规范开展,卓有生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经验的,加5分。
8﹒根据各县市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市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
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9﹒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考核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附后)。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
协作机制
根据《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巴党办字〔2018〕4号)精神,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以下简称部门协作机制)。
一、部门协作机制主要职能
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有关工作,协调解决评价考核工作有关问题;协调评价考核相关数据资料报送、数据衔接、情况通报等工作;提出县市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
二、部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
由州党委组织部,州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会同州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州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生态文明考核部门协作机制召集人。
其中,年度评价工作由州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州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年度评价工作召集人。
部门协作机制成员由州党委组织部,州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等评价考核牵头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部门协作机制设联系人,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科级联系人。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沟通协作,在规定日期前将有关统计监测数据及材料报送评价考核牵头单位,并及时将评价考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情况及涉及的有关信息报送评价考核牵头单位。
根据评价考核工作需要,部门协作机制召集人可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评价考核有关工作和问题。
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协调事项,向召集人提议召开会议。
各单位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作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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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州 绿色 发展 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