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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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建设一流民族大学的目标,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根据教育部与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能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管理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预科学生。
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基本素质测评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素质。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由品德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构成。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六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0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包括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认真做好大学生涯规划与设计。
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步(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
3.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4.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
不违反课堂纪律。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风。
5.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3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中南民族大学学生手册》上的相关规定及各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0分)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在宿舍区公共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扣分情况:
1、旷课每人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一次计算),未经请假离开学校或者未按时返校每人每天次扣2分。
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民大学管[2012]10号)第14条的的相关规定如一学期内旷课课时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或未请假离校一周以上者,取消本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2、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2分,累计一周夜不归宿者以及为办理手续私自在外住宿者取消本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3、宿舍卫生低于卫生及格线,责任人每次扣1分
4、早操迟到每两次扣1分,未经请假无故旷操每人次扣1分,如一学期旷操次数达到20次(包括20次)以上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晨跑管理的若干规定民大学管》([2007]4号文件)的要求,取消本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5、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班团会每人次扣1分
6、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者每次扣2分
7、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扰乱公共次序,乱扔物品,乱烧杂物等造成不良后果者,每次扣2分
8、考核年度内,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本年度本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60%)和老师测评(占40%)的方式进行。
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测评)。
老师对班级中的每位同学进行测评。
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班级同学互评统计时先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同学互评的得分。
品德测评分=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60%+老师测评*40%
第九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察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对于大一至大三学生,公选课成绩不纳入测评计算,但不应有挂科记录;大四学生公选课成绩达到10分以上者,可不考虑公选课挂科情况。
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
其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测评分=∑(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重修课程不计入测评学年度测评。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30%+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70%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100分-85分)、良好(85分-75分)、合格(75分-60分)和不合格(59分-0分)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优秀比例控制在20%: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5分;
2.品德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优秀的最低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应修课程三分之一没有及格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应修课程有三分之二没有及格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发展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由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构成。
一、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技能加分、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
第十四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技能加分
1.CET4考试过425分获报考CET6考试资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4考试成绩达到570分以上者每学年加4分;CET6考试过425分者每学年加5分,CET6考试成绩达到570分以上者每学年加7分。
其它语种加参照CET考试各等级加分规定实行。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良好
优秀
合格
良好
优秀
合格
良好
优秀
加分标准
1
1.5
2
3
3.5
4
5
5.5
6
5.通过参加国家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而获得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在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加3分,其他行业认定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合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意见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学生干部
6—5
3—2
0
说明:
1.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
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院级学生组织中部长、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3.其他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
4.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校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5.校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院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0.8计算。
(三)社会实践加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院级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8
6
4
1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院级
青年志愿者活动
先进个人
8
6
4
1
(五)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级
2
1.5
1
0.5
校级
4
3
2
1
市级
6
4
3
1.5
省级
8
6
4
2
全国
12
10
8
4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2分,破市纪录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4分,破全国记录者另加6分。
2.以上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获奖等级应由学生本人持获奖证书前往体育学院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认定。
(六)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获奖等级应由学生本人持获奖证书前往学校相应组织部门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认定。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系)级
加分标准
6
4
1
0.5
0.2
二、创新测评
第十五条创新测评主要是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技术活动在中获得的成果的情况。
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
第十六条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级
3
2
1
0.5
校级
5
4
3
1
市级
7
6
4
2
省级
9
7
5
3
全国
12
10
7
4
国际
15
12
8
5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院级学科竞赛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的一项加1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9分。
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0.9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核心刊物
10
6
4
国家级刊物
6
4
2
省级刊物
4
2
1
市级刊物
2
1
0.5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3.刊物等级与获奖等级认定按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执行。
(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校级创业设计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
(五)自主创业加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原则上学生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者固定营业场所方可认定,最高分值为10分。
第十七条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专业为单位。
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应组成由全体院领导、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以及学院主要学生干部组成的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全院的测评工作;各年级也应按要求组成有辅导员、班主任、年级主要学生干部以及各专业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年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品德测评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学院学生按班级完成测评打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发展素质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初步认定汇总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并完成。
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
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若异议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应用
第二十四条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
考虑到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的双向作用,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
根据评选比例,按基本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的分配。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与加权平均分均应在专业的前10%,并按测评总成绩的高低确定。
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2.“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及校级以上)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优秀,按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高低确定。
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3.校内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按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高低确定。
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4.二等奖、三等奖评选的基本原则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规定必修课学分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学院及以上各种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测评成绩不合格;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班级统计,报学生处备案,每学年学生个人的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同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学生组织发展、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管理学院发展素质测评加分申请表
各类加分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张贴表后留存备查。
申请人
学院
专业、
年级
学号
项目类别
项目等级
项目属性
申请加分值
合计加分值
愿意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个人承诺签字:
班级审核意见:
年级复审意见:
年月日
项目类别指各项内容的级别;项目等级指获奖名次;项目属性指个人还是
中南民族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简图
思想政治表现(20分)
学习态度(30分)
品德测评(100分,占总分30%)
遵纪守法(30分)
基本素质测评
文明素养(20分)
自主创业
创业计划竞赛
学术论文
科技发明成果
待定
待定
发表文章
学科竞赛
青年志愿者活动
文化艺术竞赛活动
技能
创新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
能力测评
其他能力测评
体育活动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计算机等级考试
计算公式为:
∑(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100分,占总分70%)
CET4、6
各类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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