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11300250
- 上传时间:2023-02-2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3.91KB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科学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科技人才,推进贵阳生态文明城市及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一节市最高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
(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或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贵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
(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候选人或组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贵阳辖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
第二节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条
(一)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制品(品种)等物质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产品;“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条
(二)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
“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条(三)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开发及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条(五)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单项科技成果的公民或组织,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节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等(经科技部门按程序认定的)。
第二十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技术成果(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的范围:
1.对自主研究或合作研究产生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2.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3.获奖后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又取得新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4.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集成或推广普及模式创新,并在市内进行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转化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做出重要贡献;
2.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有效地解决产业化的推广模式、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形成规模效益。
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成果来源和人员等条件,并在项目的完成中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奖励条件、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凡属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和社会公益类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自然科学理论研究,论文必须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应用,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科学技术转化类成果,必须手续齐备,无成果权属争议,技术成熟度高,并在生产中广泛推广应用具有相当规模,经二年以上生产应用证明有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五大类评审:
第一类技术发明;第二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类技术开发;第四类重大工程;第五类社会公益。
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评审标准:
1.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
属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
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三等奖:
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2.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标准: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正面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正面引用,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
3.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前景,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4.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
5.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提高和普及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上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提高和普及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或提高和普及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评审标准:
一等奖:
工业类项目(电子信息、电力、冶金、建筑、交通、材料、机械、轻工、化工、食品、医药等行业,下同):
成果转化程度高,生产规模大,批量生产二年以上。
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直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在节能、减排、降耗等方面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农业类项目(农、林、牧、渔、水利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下同):
成果转化程度高,示范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示范推广二年以上。
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直接效益达1亿元以上;或农民增收特别突出;或产生特别显著的生态效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社会公益类项目(医疗卫生、资源环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公共安全、科技普及等,下同):
成果转化程度高,实施规模大,覆盖面广,项目实施二年以上,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
工业类项目: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生产规模较大,批量生产二年以上。
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直接销售收入0.8亿元以上,创利税800万元以上;或在节能、减排、降耗等方面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农业类项目: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示范推广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示范推广二年以上。
项目实施期间,累计新增直接效益达0.8亿元以上;或农民增收突出;或产生显著的生态效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社会公益类项目: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实施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项目实施二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学科(专业)组和总评委员会,主持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3.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分为初评、答辩和总评三个阶段。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初评工作由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答辩工作由初评专家组进行;总评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专业)评审组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初评结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建当年的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委员会。
总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总评委员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综合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和总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二条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总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办法》第十三条
(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办法》第十四条(三)所称“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贵州省省管专家、贵阳市市管专家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省、市管专家每年度可由3人可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报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不退回),复印件二份:
1.《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推荐书》或《贵阳市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或《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推荐书》;
2.技术评价证明(如: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科技成果登记表》;
4.应用证明(用户证明、规模、效益证明等);
5.成果来源(指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
6.查新报告、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7.工作总结、技术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三十七条凡在知识产权、候选单位、候选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候选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同时重复推荐参加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
已获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为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项目,须隔二年以上进行。
第四十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二年以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我市公民或组织在国内、国外单独或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成果权,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以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第四十二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四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争议的项目,提交进行形式审查。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以便于公众了解的形式同时进行公布。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各推荐单位通过保密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四条被推荐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在受理后,如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继续参加当年评审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后,不得退出。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四十七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个别学科组织省内专家初评有困难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1.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方式为差额评审;
2.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委托)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或会议方式进行。
初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会,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按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评审结果有效。
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签字后,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3.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初评入选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总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4.市科学技术奖励总评审委员会总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会,评审结果有效;
5.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考察。
6.对初评入选为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市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要求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在总评会议上答辩;候选人或候选单位不参加答辩的,属自动弃权。
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评审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以便于公众了解的形式同时进行公布。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由各推荐单位通过保密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名界的全程监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当年度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公告、总评获奖成果公告,并接受异议处理;每年度负责将成果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质询。
如在总评会议时临时出现的有关事项,由总评委员会预备会或总评会全体到会评审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结果有效,并按评审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方面收到举报和投诉的材料,应当及时转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中,对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推荐者、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和评审对象,可就实际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推荐或参评、获奖资格等处理。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参加当年评审的资格;对已授奖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终身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 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