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八步区交通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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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八步区交通局责任清单
贺州市八步区交通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八步区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组织拟订八步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八步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负责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贺江航道疏浚、全区港口码头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规范交通建筑市场。
贯彻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维护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贺江航道疏浚、全区港口码头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规范交通建筑市场。
组织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公路路政、贺江航道行政管理;负责交通通讯、导航的行业管理。
组织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维护。
负责公路路政、贺江航道行政管理。
负责交通通讯、导航的行业管理。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次序。
负责八步区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完善交通行业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贯彻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和运价政策,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次序。
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
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原则和上级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的指示,完成有关交通战备的各项任务。
负责拟制本部门战时交通保障计划,制定本部门交通战备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交通战备工作。
根据战时保障方案,结合运输生产组织战备演练和专业训练,搞好战时抢修力量的组建,战时车船编制和集结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战备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承办本部门战备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和日常事务工作。
承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
八步区交通运输局
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八步区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贺八政办发【2015】18号)
八步区国土资源局
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八步区水利局
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统一编制。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重要航道信息发布
发布八步区船闸通航情况信息。
八步区港航管理所
5133205
地方公路信息发布咨询服务
对社会公众提供地方公路信息咨询、投诉、监督等业务。
八步区公路管理所
5138390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通过多种形式向道路运输、港航企业提供气象、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为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八步区公路管理所
八步区港航管理所
5138390
5133205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等道路、水路旅客运输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八步区公路管理所
八步区港航管理所
5138390
5133205
八步区交通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
第一项: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文书制作规范性。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六)罚缴分离的执行力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评议考核、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评议。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制定考核或检查标准。
(二)由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
(三)组成考核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执法人员考试、执法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交通运输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非法拘禁。
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违法使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二)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三)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4.越权或滥用职权处罚的。
5.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6.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不使用罚没款收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的。
8.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的。
9.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五)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执法过错行为显著轻微的。
2.因对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法失误的。
3.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5.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2.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4.因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5.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八)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失误或擅自改变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因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
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单位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九)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4.党纪政纪处分。
5.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
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现场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分包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督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专题约谈。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开展自检自查,组织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现场督查,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
第三项:
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路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指示、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具体路政执法检查是否存在不作为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路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执法车辆、装备、服装、标志等是否合法、合规使用。
(六)其他路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检查、抽查,明察暗访,及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公路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及时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查勘现场。
(二)询问有关公路行政执法人员。
(三)查看有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六)电话回访。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辖区公路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
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公路新建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及养护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推进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督查、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材料,实地调研获得批复丙级资质的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牵头组织农村公路全区建设推进督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养护工程专项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
第五项:
对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是否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
2.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3.设计及变更方案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4.招投标工作是否依法依规进行。
5.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
6.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
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依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把从业单位的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好做法和亮点予以表扬和推广,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要求,对发现违反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项:
对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1次。
核查范围为注册于我区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吊销许可证。
第七项:
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转移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承接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实施承接职权是否超过转移职权的范围、权限。
(三)实施承接职权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承接职权的情况。
(五)实施承接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转移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
对承接转移事项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汇报。
(二)对承接职权办理档案进行评查,查阅办理承接职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承接职权的实施情况。
(三)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转移职权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承接职权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监督。
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权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关决定:
(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项: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监督
一、监督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工程项目相关验收办法的要求,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批复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
(二)监督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实体质量现场检测工作。
(三)对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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